恢复绿化补偿费

合集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锡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2〕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住保房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损、截干树木的;(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三)动用城市绿化设施的;(四)依法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其他行为。

未经批准实施前款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第七条已被评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其超出绿化指标部分的绿化,以及个人庭院内的绿化,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城市绿化赔偿费。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确保控规单元城市绿化用地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新设管线、变电站等灰色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因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时,尽量提出优化方案。

二、严格落实绿化规划。

积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控制性详规确定的绿地率指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降低的,必须按程序调整规划,并确保控规单元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同时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相关要求,让市民就近使用绿地。

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地保护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城市绿线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重新公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是指对已经开发利用过的土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以达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是指对于进行土地复垦的个人或单位,在进行土地复垦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土地复垦所需的成本,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3. 适用性原则,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项目。

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复垦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清理费、土地平整费、土地绿化费、土地恢复费等。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复垦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3.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土地复垦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所起到的作用,合理反映土地复垦的环境效益。

4.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复垦的成本、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土地的生态环境效益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

三、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

1.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对于违反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执行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

1. 针对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供需情况、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调整的幅度和方式。

2.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公平合理。

3.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布,确保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和适应调整后的标准。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1943
979
573
32
14
345
南蒲桃、海南红豆、尖叶
21——30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杜英、水石榕、红花楹、
31——40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
41——50

4878
2414
1351
56
14
1043
萝、串前柳、莫氏榄仁、
51——60

5498
1704
96
14
1224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园柏、珠柏、龙柏等
高度(米)

1.0以下

595
135
297
14
14
135

1.1——2.0

862
185
348
32
14
283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2.1——3.0

1249
285
573
32
14
345

3.1——4.0

2113
585
844
32
14
638

4.1——5.0

174
90
9
14
3
58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
120*80

229
135
11
14
3
66
照执行
150*100

335
203

湛江市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湛江市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875
605
166
44
60
绿

大红花、黄蝉、白蝉、双荚槐、福建茶、黄榕等,其他绿篱品种参照执行。
高度(㎝)
小于40

163
100
27
24
12
40-60

174
110
28
24
12
60-79

220
155
28
24
13
80以上

276
200
28
27
21


佛肚竹、黄金间碧竹、粉丹竹、撑高竹、青竹、崖洲竹等,其他竹类植物参照执行。

绿地建设费150元/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湛价[2007]60号)执行,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若进行调整,则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1、该标准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而制定。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砍伐、迁移树木补偿,树木赔偿并列为同一标准执行。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的不同赔偿费数额,依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及《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等有关规定制定。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补偿价格执行。5、苗木费已包含苗木到场的运输费用,人工机械费包括苗木栽植时发生的人工、机械以及材料等费用,综合费包括工程发生的保险费、保修费、排污费、社保费、利润等间接费用,管养费已包含工程结束后苗木成活保养期内所发生的养护费用。
20
15
5


胸径(厘米)80以上(含胸径80㎝以上的棕榈科植物)

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并填写“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伐移申请书”或“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书”,向所在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庭院或居住区申请伐移树木,须附庭院或居住区绿化现状平面图。

第六条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要审核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留“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绿化和绿化设施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绿化赔偿费情况表 2011年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绿化赔偿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收费项目 丰乐北路广本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路上堂村口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茅岗立交桥西南侧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黄埔东路南岗沙步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延长线姬堂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黄埔区茅岗路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金洲大道北段(八十四中对出)交通事 故绿化赔偿费 丰乐北路上堂路段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广新路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广沙东路交通事故绿化赔偿费 金额( 金额(元) 2272 2231 1176 1195 700 12931 2006 3050 3886 1943 缴费单位 粤A71191 粤AY3477 粤AE8638 粤A046H6 粤ALQ192 粤ES2784 粤AD9C39 粤AH3688 粤A265B6 粤AF2648 案件编号 埔园绿字[2011]01号 埔园绿字[2011]02号 埔园绿字[2011]03号 埔园绿字[2011]04号 埔园绿字[2011]05号 埔园绿字[2011]06号 埔园绿字[2011]07号 埔园绿字[2011]08号 埔园绿字[2011]09号 埔园绿字[2011]10号 日期 2011.4.2 2011.4.13 2011.4.13 2011.5.5 2011.6.21 2011.9.5 2011.9.20 2011.11.2 2011.12.14 2011.12.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