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20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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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东建[2006]6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6〕60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盘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管理权下放后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特制定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靠先进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全市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建筑施工网格化源头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监管模式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委设计科、安全科,市建管局、质监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省建设厅的工作部署和委领导的指示,我们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了深入调研,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于9月10日前送委工程建设科。

工程建设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地铁建〔2012〕37号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地铁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公司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2012 年7月30 日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地铁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为了更好把控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 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为 一般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三种类别, 实行三级 安全动态管理。

一般危险源: 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建质[2009]87 号)附件一所列的内容及轨行区交叉施工重大危险源: 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建质 [2009]87 号)附件二所列的内容及盾构区间路面滞 后沉陷、盾构带压换刀等;特别重大危险源: 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办法》(建质[2009]87 号)附件二 所列的工程范围中周边环境 复杂、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特殊的部分,同时,将下列工程也列 为特别重大危险源: 浅埋暗挖工程; 新建线路下穿运营的地铁线 路工程; 跨越重要交通干线的桥梁工程; 已使用的地铁换乘站机 电安装及装修工程;盾构穿越建(构)筑物、重要管线、铁路股 道、河流等工程。

成都市基坑支护新规定

成都市基坑支护新规定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强化膨胀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膨胀土地区进行深基坑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布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软弱结构面,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安全要求。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暴露时间超过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采用混凝土将距支护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进行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0.5倍范围存在重要建(构)筑物时,如住宅等,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采用内支撑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未采用内支撑支护结构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提出加强措施,确保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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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5-3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文号:成建安监发〔2012〕37号
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
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构)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
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
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坑工程周围环境的调查和预加固处理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基坑周边
的环境条件资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包括:建(构)筑物距地下室外边线
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既有地下管网分布状况;道路分布情况及周边环
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等)。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周
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作为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
的前置条件,凡未提供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取证材料的,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
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咨询论证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
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提前采取措施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安
全隐患的场地周边建(构)筑物进行预加固,对地下管线、管沟等应先进行
疏通、加固或改迁。

二、强化支护体系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内支撑作为基坑支护的,深基坑工程专项设计成果,须加
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不得使用锚索(杆)作为基坑支护体系受力构件。

(三)处于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场地属三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
于800mm,场地属二级阶地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大于l000mm。

非膨胀土分布区域,基坑边坡土质无膨胀性的,护壁桩净间距不应大于1500mm。

(四)严禁在直径小于1.2m的桩身上钻设锚索孔。

凡采用桩身钻设锚索孔的,桩身应增加不小于4根的通长受力钢筋,锚索孔影响范围内箍筋应加密1倍。

(五)旋挖成孔桩桩长大于20m的必须采用均匀配筋。

(六)基坑深度超过15m的必须设置腰梁,基坑支护体系腰梁应设置I
砼并经结构计算复核。

采用型钢作腰梁时,其型号不型钢或标号不低于C
40
小于25#,布设时,腹板高度方向应为主要受力方向,采用砼作腰梁时,其断面尺寸不小于400×400mm。

(七)护壁桩桩间土必须采用挂钢筋网喷砼作支护。

喷混凝土面层的钢筋,应采用桩身植筋方式与桩身可靠连接,并设间距不大于1000mm,直径不小于ø16mm的加强筋。

植筋、焊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严格控制基坑工程的使用设计时限
参照现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的经验,凡地下室结构封顶后2个月内或地下室顶建筑物主体结构(含群楼)施工高度达到5层时,必须对基坑进行回填处理。

布置有后浇带的,应设置临时挡土结构保证预留作业空间安全。

各区(市)县安监站应对基坑工程施工强化监管,采取日常的巡查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安全措施按专项方案落实。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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