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介绍

特殊情况:东欧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风险赔 付比例为50%,可视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政府扶持
1、为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扩大 业务,防范风险,安徽省商务厅对于投保 的企业采取保费扶持政策,扶持比例去年 40%,今年60%
2、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保险成本
第二部分 风险分析及规避
中信保
降低财务费用
• 利用短期贸易融资,可以减少流动资金贷款,减 少资金沉淀,从而整体降低利息费用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扩大出口
•省内某一大型民营外贸公司开拓新市场,资金紧张,
起初银行担心买方风险不敢贷款,后来该公司投保 后,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分担了买方信用风险,使银 行风险降低而大胆放贷。2005年,该公司出口1.5 亿美元,同比增长约50%。 目前,该企业出口额位居安徽省民营企业首位,进 出口额位居安徽省专业进出口企业前列。
政治风险
• 金融危机的影响深远 •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 更多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
• 规避方法:1、通过渠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2、提高技术标准 3 、转嫁风险
• (一)非证支付方式下: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禁止进口 • 3、撤销进口许可证 • 4、延期付款令 • 5、战争风险 • 6、其他 •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延期付款令 • 3、战争风险 • 4、其他
商业风险之二 非信用证方式
• 1、买家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 2、买家拖欠 • 3、买家拒收拒付 当前 尤其关注资金困难、产品价格暴
跌、汇率波动
特殊的情况
• DP远期的特殊法律规定 • 指定承运人、货代(FOB) • 记名提单(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 ) • 空运和陆运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3篇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3篇篇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从事出口业务,为保障出口收汇安全,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范围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赊销(O/A)、信用证(L/C)等方式出口的货物或服务,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
2. 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等。
3. 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内乱、外汇管制、政府禁令等。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甲方在保险期限内预计出口的货物或服务的总金额,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____%,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五、保险费支付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六、理赔条件1. 甲方在发现可能的损失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__个工作日)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乙方在接到报案和资料后,进行调查和审核,如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七、赔偿处理1. 乙方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在__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给甲方。
2. 赔偿金额以甲方的实际损失为限,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仅承保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买卖合同:(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二)标的物限于货物以及相关劳务;(三)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商品移交方式和运输方式等内容;(四)价款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托收承付、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并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二)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三)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被保险人依法可以终止履行买卖合同时,仍向买方发货;(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五)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进我行本外币业务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浦发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保险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见附件1-1《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出口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确定。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2,以下简称“承保通知书”)。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指在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汇入汇款(T/T)的出口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以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买方的出口业务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中信保、出口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等前提条件下,我行给予出口企业的出运后短期融资。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指我行给予出口企业本项业务融资的最高限额,可以是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或其它授信品种。
第三条业务管理专项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专项额度内单笔融资无需审批,直接办理放款审核。
除本办法规定外,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审核、操作等仍需按照相应的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客户索赔指南(2014版)中小企业保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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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申请环节 (一)您需要在什么时间向我们申请索赔? 一般情况下,您需要在(买方或者开证行)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 60 天后,但最晚不超过应付款日后 120 天内或者其他风险(政治风 险、买方/开证行破产、开证行拒绝承兑等)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我们申请索赔。 在涉及货物处理的情况下,在货物全部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 前,我公司暂时无法受理您的索赔申请。但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权益, 您仍然需要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方 式向我们书面通报买方出险信息,在货物处理过程中,请您务必留存 保管好货物转卖合同、商业发票、滞港费、仓储费等全部货物处理差 价和费用损失证明文件,以便在日后向我们申请索赔时提供。 如果您没能按上述时限要求向我们通报出险信息或申请索赔,影 响到我们权益的,将来一旦发生实际损失,我们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您应该怎样填写《索赔申请书》? 您向我们申请索赔时,需要完整、准确地填写《索赔申请书》中 列明的各项基本信息(详见范例 1),签字并且加盖企业公章之后将 正本提交给我们。如果您已经开通了“信保通”和“电子签名”服务, 您也可以通过“信保通”向我们提交《索赔申请书》(详见范例 2)。 您在填写《索赔申请书》中各项基本信息时,应尽量做到准确无 误,不发生重大遗漏。在参考“范例 1”或者“范例 2”填写《索赔 申请书》的过程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咨询,可以联络您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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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1:纸质《索赔申请书》填写指南
索赔申请书
立 案 号:EC2014XXXX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险种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保单号:SSM000000-000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以下简称“出口信保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出口信保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银行出口押汇管理办法》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综合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承保中小型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保押汇是指出口商在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本行,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本行向出口商提供有追索权的在途资金融通的短期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信保根据保险单规定定损核赔后,将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本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保险中条款确定。
其中,全套保险单包括《投保人声明》、《保单明细表》、《保险费率表》《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和贸易险业务承保条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单》。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如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保险责任指出口企业按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者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其中,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撤销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保险人合理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履约付款义务的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第四条 本保险单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