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验收,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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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的标准,旨在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兽药生产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MP的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无交叉污染,并且要有完善的清洁消毒制度和记录。

同时,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保证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稳定性和纯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料药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药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在生产设备的选择和使用上,要保证设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此外,兽药GSP验收标准还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兽药的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在兽药的储存过程中,要求企业要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和条件,保证兽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销售过程中,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

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兽医行业和养殖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希望各兽药生产企业能够重视兽药GSP 验收标准,全面遵守相关要求,共同为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把好购进兽药质量关,保证兽药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
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兽药进入本企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所购进兽药的验收。

三、责任人: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四、内容:
(1)兽药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兽药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兽药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兽药进行逐批验收。

(2)兽药质量验收应包括对兽药外观性状的检查和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3)验收兽药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兽药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验收兽药,必须审核其《进口兽药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或《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6)兽药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兽药,不得验收入库。

(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兽药或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兽药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及申请表等(2013修订版)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及申请表等(2013修订版)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配套规定。

第四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按照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 检查员库。

第五条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应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或兽药检验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八条各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者将列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并从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

第九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活动。

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检查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定期进行考评。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兽药质量问题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GSP验收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生产环节。

在兽药生产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等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储存环节。

兽药的储存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兽药必须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三、运输环节。

在兽药的运输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运输标准进行操作。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四、销售环节。

在兽药的销售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销售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销售单位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陈列和保管,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必须对购买兽药的客户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指导,避免因误用兽药而导致的问题。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动物健康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随着兽医药品的广泛应用,兽药的验收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保障兽医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确保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兽药的验收、存储、使用和报废等环节,适用于所有兽医药品的管理工作。

三、验收人员的要求1、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兽医药品知识,了解兽医药品的种类、使用方法、贮存条件等要求。

2、验收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兽医药品检验能力,能够对兽医药品进行外观、包装、标签等方面的检查。

3、验收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兽医药品采购知识,能够了解采购合同、采购标准等内容,确保兽药的质量。

4、验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兽医药品验收能力。

四、验收程序1、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采购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验收人员在接收兽医药品时,首先应当对兽医药品的包装进行检查,确认无破损、漏液等情况。

3、验收人员应当对兽医药品的标签进行核对,确认标签上的兽医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与采购合同及采购标准相符。

4、验收人员应当对兽医药品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无异物、结晶、颗粒等异常现象。

5、验收合格后,应当立即对兽医药品进行存储,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五、验收记录1、验收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兽医药品的验收情况,包括兽医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2、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进行书面填写,签字确认。

3、验收记录应当保存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确保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兽医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要求兽医药品的存储环境应当符合其贮存条件,防潮、防晒、通风等要求。

2、兽医药品的存储应当按照其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避免混淆、交叉感染等情况。

3、兽医药品的存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兽医药品的存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兽医药品的质量证明、购进证明、进货单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七、兽药使用管理1、使用兽医药品时,应当按照兽医药品的使用说明或者兽医师的建议进行使用。

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安徽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备注:1、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评定标准。

2、本评定标准共分为7大项46小项。

3、检查验收人员应根据确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对本评定标准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作出评定。

每一个小项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Y)和不合格(N),凡属完整、齐全或者该项评分在80分以上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该项存在较为明显缺陷的或评分在80分以下,应判定为N;不涉及项目在该项条款后画“/”。

Y项数占现场检查验收涉及的总项数比例不低于85%为验收合格,低于85%为不合格。

综合评定结果:检查结果属于“Y”的条,属于“N”的条,合格率为%。

检查验收小组成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徽省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表年号()兽药GSP字()号附件2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兽用生物制品□其他兽药□申请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制表一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申请表注:1.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生物制品、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中药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集体、外资、合资或私营。

表二单位人员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后。

表三单位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 根据单位经营类别和场所设备的实际情况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

2. 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房屋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指南第一章组织和人员001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设置应合理,岗位职责应明确。

1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

1.1组织机构图应包括生产、质量、材料储存、设备、销售、人事管理等相应部门,反映各部门的设置和关系,其中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设置。

1.2组织机构图中应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

1.3组织机构图中应明确各部门名称。

2.检验部门职责明确,不重复、不空白。

2.1制定了组织各部门的职责。

2.2各部门职责明确,质量管理部有独立的权力对生产等部门实施GMP进行监督和约束。

3检查岗位职责,应责任明确,无交叉,无空白。

3.1制定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3.2制定了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3.3制定了其他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002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数量应适合生产。

1.查看企业人员列表。

基本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专业、专业年限、职位、任职年限等。

与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有关的中层干部任命书。

3检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学历、职称、各类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为全职人员。

检查相关人员的雇佣合同。

不得兼职或者在其他企业注册,数量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003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1.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毕业证书。

相关专业包括药学、药理学、兽医学、药学、化学、化工、生物学、中医学、生物化学、水产品等,包括大专学历。

2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兽医(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004兽药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药专业学位或者接受中医药培训。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doc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doc

附件3
企业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一、为统一标准,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

二、兽药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共9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2项,一般项目68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明显缺陷的,打“N”;不涉及项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的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四、组织兽药GSP检查验收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S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1
五、结果评定:
2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涉及总条款 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涉及关键条款 条,结果属于“Y ” 条,属于“N ” 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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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验收与检验管理制度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

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

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一、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二、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

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三、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并及时做好记录。

四、兽药产品的检验拒收
1、验收人员,应对兽药产品进行逐批(次)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验收首营品种时,应有该批号兽药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予以拒收: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
(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4)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5)拒绝验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拒收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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