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2020)
住房公积金2020年改革

住房公积金2020年改革取消租房提取“凡是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或贷款的”限制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新增“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内,可一年一次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至少保留100元。
新增“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提取时不受公积金使用次数限制,但该笔省内异地贷款结清后贷款或提取记录须计算使用次数。
办理提取所提供的资料、提取金额、申请期限要求按我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政策执行。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达到最低缴存额度(个人、单位合计缴达到320元/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缴存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行严格的审核。
缴存职工是第一次申请使用还是第二次申请使用,根据使用次数的不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发生相应变化。
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赣州中心城区(含南康区、赣县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县市贷款最高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70%,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30%,且不超过县、市、区所购房最高贷款限额。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7月1日起,福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下面是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通知放宽了三类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限,并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需间隔满12个月。
通知明确,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但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年内没有提取的,一年后就不能再提取。
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据了解,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只要经审核确认后就可以提取。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3年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斯也克乡克尕孜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斯也克乡克尕孜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B.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C.可以予以更换D.不予以更换正确答案:C2.()女性遭遇性暴力后唯一采取的避免意外妊娠的方法是()。
A.尽快服用紧急避孕药B.皮下埋植避孕药剂C.注射避孕针D.植入宫内节育器正确答案:A3.()各级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各级团的常委会B.各级团的党组会议C.各级团的代表大会D.各级团的委员会正确答案:C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怎样做?()A.对其进行反复耐心的劝导B.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D.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正确答案:B5.()国家保护工会的()不受侵犯。
A.合法利益B.职责权益C.合法权益D.权益正确答案:C6.()下列人员属于救助站救助的人员。
A.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B.跑站、要站人员;C.恶意骗取救助人员;D.精神病人。
正确答案:A7.()有人说常见的戒毒方法有自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替代戒断法、强制戒断法、间接戒断法、非物戒断法、其中只有三项是正确的那是以下哪个选项?A.强制戒断法;自然戒断法;间接戒断法B.间接戒断法;强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C.非药物戒断法;药物戒断法;替代戒断法D.自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强制戒断法8.()根据邓小平的构想,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确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下列关于“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说法,正确的是()A.它明确了全党的工作重心必须向经济建设转移B.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C.它对落后国家加快发展国民经济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D.它进一步解决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缴存工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处理由于单位在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款金额,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缴金额发生偏差,使实际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从而形成住房公积金暂存款。
现要求凡产生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的单位,对暂存款及时分摊处理:1、单位对每月实际汇缴金额与账户应缴金额进行核对。
2、如果单位产生暂存款,应根据人员实际变更情况,及时将单位公积金暂存款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二、单位应正常汇缴,及时变更,按时入账。
为了避免产生单位暂存款,确保单位汇缴款顺利的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对单位汇缴工作要求如下:1、单位在当月做公积金汇缴时,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账户查询)核对当月汇缴金额。
2、如果在当月汇缴额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市中心或银行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3、当核对汇缴金额无误后,可到银行办理汇缴手续,市中心和银行将及时将汇缴款对个人进行分摊。
4、单位或职工个人可以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进行账户查询、核对。
三、单位汇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将作退回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市中心将对汇缴资金做如下处理:1、如果单位未在汇缴前做变更业务,致使汇缴款将无法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市中心将作暂存款处理。
2、单位应该在暂存款到账3日内,及时到市中心进行账务核对和处理。
3、单位接到市中心通知后,2日内未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市中心按有关规定将该项暂存款转回本单位,由单位核准后重新汇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8•【字号】晋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晋政发[2002]21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的住房工资。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同时,在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监督管理对象和内容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省监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地)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及配套银行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监管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1、管委会组成不符合“三个三分之一”规定的行为;2、管委会委员中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行为;3、管委会违反规定不按期召开会议的行为;4、行政决策代替民主决策的行为;5、承担管委会会议筹备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的机构代替管委会决策的行为;6、管委会不执行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行为;7、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等。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细则,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四)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五)退休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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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2020)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通知:
一、账户合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凡缴存职工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进行合户处理。
对于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历史原因导致一人多账户的存量情况,各相关缴存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办理合户业务,逾期未办理的,中心将按照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原则,依规对缴存账户作合并处理。
对于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一人多账户的增量情况,职工应于新账户开立后1个月内主动办理合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心将按规定直接作合并处理。
二、封存账户清理
(一)现有封存账户清理
1.3月21日前,工、农、中、建四家归集银行负责通知封存户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同时提示已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的职工,可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资金转移。
2.3月31日前,资金中心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上述业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职工有关情况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退休人员及“10元户”,由资金中心将其封存账户资金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G系统自动注销该职工账户。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
4.零人零余额封存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二)增量封存账户常态化管理
即日起新增的封存账户,自办理内部封存之日起30日内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职工基础信息完整准确的,办理转移业务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系统对未按期办理转移的内部封存账户予以警示,逾期5日仍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作转移处理。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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