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鲁政字〔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2〕1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山东省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东线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北至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南至微山县高楼乡,东至微山县韩庄镇,西至鱼台县罗屯乡,总面积4647.12平方千米,包含微山县、鱼台县、任城区(含太白湖新区)、滕州市等4个沿湖县(市、区)的64个乡(镇、街)、2742个村(社区),覆盖124.85万户、407.2万人。
在总体布局上,以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核心区域,聚焦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等“四水”问题,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精准划定功能分区。
同时,统筹考虑4个县(市、区)的特色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民本民生改善等相关内容。
在全域治理上,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思路,统筹考虑省内南四湖流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水安全保障,突出“十四五”期间的重大项目支撑,统筹兼顾与东平湖的水资源调配和生态保护,推进南四湖流域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
下文是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号】鲁政字〔2021〕122号
•【施行日期】2021.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
案(2021-2023年)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审批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请示》(鲁环呈〔2021〕8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由你厅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南四湖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全面推动全口径污染防治,系统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水环境风险防范,全力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
三、枣庄、济宁、泰安、菏泽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措施,明确责
任分工,完善推进机制,加快实施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工矿企业、船舶港口等污染治理工程,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方案》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黄兆胜;杜高新【摘要】南四湖通过采用“治、用、保”并举的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措施,把污染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相结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面临工业结构性污染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面源污染突出等问题.根据南四湖实际情况,可从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继续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整合现有港口资源、开展生态养殖、加强执法等方面入手,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1)004【总页数】4页(P49-52)【关键词】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生态补偿【作者】黄兆胜;杜高新【作者单位】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济宁277600;微山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济宁277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南四湖是微山湖、昭阳湖、南阳湖、独山湖4个相连湖泊的总称,又称微山湖,面积1266km2,占全县总面积的2/3,占全省淡水面积的45%,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被誉为“鲁南明珠”、“齐鲁灵秀”。
南四湖承接苏、鲁、豫、皖4省36个县市区的客水,入湖河流53条,流域面积3.17万km2,担负着蓄水防洪、水产、航运以及为鲁苏2省16个县市区提供工农业用水等多种用途,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干线和调蓄水库。
南四湖素有“日出斗金”的称誉。
湖内有鱼类78种,水生经济植物74种,鸟类87种,是山东省最大的淡水渔业基地,也是山东省鸟类保护区和水资源保护区。
南四湖水域辽阔,翠岛点缀,自然风光秀丽,是山东省首批自然风景名胜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每年夏秋之际,数十万亩荷花连片盛开,点点白帆与接天莲叶交相辉映,构成一幅美丽壮观的自然画卷,素有“中国荷都”、“北方水乡”和“铁道游击队故乡”之盛誉[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南四湖周边地区污染性较强的工业发展较快,加上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每年排入南四湖的各类废水约10亿t。
人们长期对沿湖湿地盲目围垦,造成南四湖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湖泊的自净能力大大减弱。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有哪些规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是指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综合利用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向受水区引水、输水、蓄水、配水的水资源调配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作应当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安全高效。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水北调相关工作。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调水安全。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背景研究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背景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现状分析 (6)1. 污染物排放情况概述 (8)2. 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8)3. 污染源分布及其影响 (10)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研究 (11)1. 国内外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1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14)3. 污染物处理技术与工艺选择 (15)四、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体系构建 (16)1. 标准体系框架设计 (18)2. 标准分类与分级体系 (19)3. 标准实施与监管机制探讨 (20)五、标准实施效果预测与评估 (21)1. 标准实施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 (23)2. 标准实施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效益分析 (24)3. 长期实施效果预测与风险评估 (25)六、结论与建议 (26)1. 研究成果总结 (28)2. 对政策制定的建议 (29)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简述流域概况:介绍南四湖流域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及其在该区域的重要性。
说明流域面临的水污染问题,如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排放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阐述当前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强调制定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析现有排放标准在南四湖流域的适用性和存在的问题,说明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
制定背景分析:探讨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历史背景、政策背景和地域特点。
包括国内外相关政策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政策导向等。
研究进展与现状:介绍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研究进展,包括已开展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分析当前标准制定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技术难题、经济成本等。
目标和原则:明确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目标和原则,如改善水质、控制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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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1.17
【实施日期】199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保护与改善水环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港航污染、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凡向南四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流域内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水源、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流域内严格限制发展污染严重、净化装置达不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造纸制浆、小电镀、小制革、小染料、小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磺、砷制品、汞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等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