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操作材料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恳请审定印发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5号)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调整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51号)和全市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会议精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任务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力争将农村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降低“因病致贫返贫率”,提高群众对扶贫攻坚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条救助对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涪陵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2014年以来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救助标准(一)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住院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报销后,按自付费用不超过医药总费用5%的标准,对其超过5%部分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二)救助对象经乡镇卫生院转院至涪陵中心医院、区中医院、区儿童医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精神病医院(以下统称区级医院)住院的,以及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转院至区内民营医院及企事业职工医院、区外医院住院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等“一站式”结算报销后,均按自付费用不超过医药总费用10%的标准,对其超过10%部分的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最低生活保障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3号颁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施行日期:2016年05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三章申请及保障金发放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篇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XX〕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XX〕8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区、大足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
凡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重庆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重庆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城市居民: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2016最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家庭条件⾮常的不好,这个时候去申请农村的低保是⽐较有⽤的,因为申请低保之后能够获得很多的待遇,那么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申请?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办低保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簿。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地、⼭林、⽔⾯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员收⼊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农户⼈员的家庭,应提供⾮农户⼝⼈员的收⼊证明。
8、对劳动能⼒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年纯收⼊和实际⽣活⽔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申请低保的时候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了本⼈的申请书,户⼝本,还有家庭成员的⽣活状况证明,以及家庭成员的收⼊状况证明,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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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操作材料
一、政策界限
(一)对象及标准
1、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低保。
以老、弱、病、残、孤为重点。
标准:农村低于1600元/人.年;城镇低于260元/人.月,按标准减去家庭收入补差计算。
2、分类救助对象:城镇①一、二级重残人员城镇的55元/月,②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35元/月、3级以下20元/月;农村1、2级残疾40元/月,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3级以下20元/月。
(二)不纳入范畴:
1、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得享受低保。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正在服刑、劳教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不得享受低保。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到300元的。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家庭年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
1、从事农副业生产(土地)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务工收入最低按涪陵区750元/月,区外800元/月)
3、农村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入暂定(赡养费农村户口子女现400元/年,城镇子女现780元/年)。
子女有固定收入按其月收入的20%计算赡养费。
4、出租、变卖家庭财产、继承、赠与的收入
5、征地补偿收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收入
二、程序步骤
(一)申请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人口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户口薄首页、分页、尾页、增减页;3、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证明(比如土地补偿金);4、打工收入证明;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生病、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的材料(比如离婚证、调解书等)。
(二)调查核实
1、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必须是村社、干部,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材料上签字,被调查人也必须签字按指印。
2、调查的内容是:填在李渡新区低保调查材料表格上。
调查的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申请对象的住房结构、间数,家庭财产情况,土地承包面积及种植、养殖情况,收入情况,还要写明其他所有子女情况。
申报人全年家庭纯收入、人民币纯收入、并提出家庭初步建议补差金额。
(三)评议:村(居)委会组织听证评议小组对调查的情况及建议金额进行评议。
1、小组成员3/4及以上参加农村低保评议有效,申请对象需参加评议人员4/5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有效。
2、评议内容:
①.家庭人口、子女数量、承包地数量,等基本情况。
②.填报收入是否属实。
③.残疾、患病是否属实、有依据。
④.计算补差金额(享受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等。
如家庭补差金额(享受金额)计算:
3、作好评议纪录
(四)公示:对村民主评议小组设定的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再次调查复核,无异议,并填表上报。
(五)、填表:公示通过填写调查审批表一式两份,分类救助表等,如果是原低保户填写复查调整审批表、停发表、等表格。
(六)、上报。
审核公示通过,资料、表格完整,上报李渡新区社保所。
三、上报时间及上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时间。
农村低保1年申报1次,大约在每年的9.10月份。
城镇低保1季度一次。
(二)申报所需材料。
新增材料:1、手写申请书,①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②、家庭户口薄首页、分页、尾页、增减页;③、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证明(比如土地补偿金);④、打工收入证明;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生病、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⑤、其他需要的材料(比如离婚证、调解书等)。
2、填写申请书,
3、入户调查材料,
4、低保评议会记录,
5、评议小组表决表,
6、调查审批表
四、复核调整(动态管理)。
每年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实行重新审核,重新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张榜公示、确定享受金额,重新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政策的次年继续享受,不符合政策的立即取消。
对享受低保期间死亡的,如果户主死亡必须取消,家庭成员死亡,必须复核调整。
五、对骗取低保待遇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