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女职工不能安排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高强度、高风险或其他对孕妇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营养支持。
二、产期保护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单位应安排其停止原工作,进行产前休息。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全额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身体康复和工作顺利过渡。
三、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婴儿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哺乳设施,如哺乳室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权益。
四、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过度劳累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保健服务。
五、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六、工资与合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全额工资,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七、劳动强度与工时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动和超时工作。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八、健康检查与休假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依法安排其休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孕妇的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

孕妇的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
“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
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孕期女员工。
三、孕期女员工权益保护1.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孕期女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孕期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3. 企业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孕期女员工工作安排1. 孕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企业应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相适应。
3. 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以下工作:(1)有毒有害、放射性、高噪声等危害女职工健康的岗位;(2)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3)孕期女员工本人提出,经企业同意的岗位调整。
五、孕期女员工请假制度1.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 企业应批准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提出的请假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假待遇。
3.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养待遇。
六、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处理1. 孕期女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 企业在处理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观后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观后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观后感》
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内心是挺有感触的。
开始看的时候,我就在想,原来有这么专门为女职工制定的规定啊。
首先看到那些关于女职工生理周期的保护内容,像经期不能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等。
看到这里我感觉太有必要了,因为我有个朋友在工厂上班,曾经她跟我抱怨过,在生理期的时候还要被安排到阴冷潮湿的环境里工作,整个人都很难受,而且对身体肯定是不好的。
当时她去找领导理论,还被批评说不敬业,而有了这些规定,女职工们就能够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关于女职工生育方面的保护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重体力劳动,不能在怀孕期间被辞退,还要有相应的产假。
我就想到我姐姐怀孕的时候,公司虽然表面上没有说什么,但经常给她安排很多任务,还想让她加班。
她当时特别无助,每天都很疲惫。
如果企业都遵守这些规定的话,姐姐就不用那么辛苦的挺着大肚子还要加班干活了。
这个场景让我感到很气愤,也很心疼姐姐。
还有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在单位内要有哺乳室,并且不能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等等。
这让我回忆起邻居阿姨,她以前是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孩子还小,她准备在公司里找个地方给孩子喂奶的时候,被公司领
导训斥,说没有这个先例,影响工作氛围。
要是公司能按照规定办事,就不会出现这样让人寒心的情况。
看完后我明白了这些规定的设立是出于对女职工的尊重和关爱。
这不仅仅是为女职工本身,也是为了家庭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企业应该意识到,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希望更多的女职工能了解这些规定,懂得用它来保护自己。
孕期妇女工作制度

孕期妇女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保障孕期妇女的权益和健康,确保母婴安全。
本文将从孕期妇女的工作保护、权益保障、健康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孕期妇女工作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孕期妇女的工作保护1. 禁止解除孕期妇女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孕期妇女的工作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保障母婴生活。
2. 禁止安排孕期妇女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胎儿有害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安排孕期妇女从事有害胎儿的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妇女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3. 合理安排孕期妇女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孕期妇女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在孕期晚期,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孕期妇女的工作负担,确保母婴安全。
二、孕期妇女的权益保障1. 保障孕期妇女的工资权益:孕期妇女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孕期妇女的工资水平。
2. 保障孕期妇女的休息和生育权益:孕期妇女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生育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孕期妇女加班或者安排有害胎儿的工作。
3. 保障孕期妇女的职业发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限制孕期妇女的职业发展。
孕期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孕期妇女的健康管理1. 开展孕期妇女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孕期妇女健康知识,提高她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加强孕期妇女的保健服务:建立健全孕期妇女保健服务体系,为孕期妇女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保健服务。
3. 加强孕期妇女的心理关爱:关注孕期妇女的心理状况,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她们度过孕期和产期。
四、孕期妇女的福利保障1. 生育保险:我国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孕期妇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

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
怀孕期的妇女在劳动法上有什么权益呢?小编整理了关于怀孕期间妇女享受的劳动法上权益,如果你还是不那么了解,那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
二、违反计划生育是否享受产假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综上所述,妇女在怀孕期间,享受了一些劳动法特殊的权益,像产假的问题,无论怀孕是不是符合计划生育,都可以享受,只是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休产假期间不享受产假待遇而已。
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调职吗

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调职吗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
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
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
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
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
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
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怀孕女工及新生妈妈保护规定

1 of 3 版本:A0更新日期:20200505 文件编号:WI-005文件名称:怀孕女工及新生妈妈保护规定怀孕女工及新生妈妈保护规定版本:A0版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文件编号: WI-005生效日期:2 of3 版本:A0更新日期:20200505 文件编号:WI-005文件名称:怀孕女工及新生妈妈保护规定修订记录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改版内容说明3 of 3 版本:A0更新日期:20200505 文件编号:WI-005文件名称:怀孕女工及新生妈妈保护规定1.0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办法。
2.0范围:本公司内所有女工人都适用。
3.0内容:1)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收女职工。
2)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的行为;3)公司禁止任何形式及理由要求员工做怀孕或童贞测试;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新生妈妈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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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女职工不能安排的工作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
“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