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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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核要点

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核要点

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核要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时,有的破产企业已经较长时间处于停产状况并拖欠职工劳动报酬。

一些职工迫于生计已经流散到社会谋生,难以第一时间获悉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消息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尽责的调查职工债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应如何界定职工债权的范围?职工债权的数额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职工债权的成立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本文试图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作出梳理并作出回答。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以下笔者就该法条列明的及其他实务中也被列为职工债权的项目逐一梳理:(一)工资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求的答复》指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是中级会计实务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它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变卖以偿还债务,最终解散企业并清算尽可能多的债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影响,并介绍一些实际案例。

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是破产申请和受理,通常由企业自愿或债权人提起。

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委任清算人负责整个清算过程。

清算人的职责包括评估和保管企业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并处理债务申报,组织拍卖和变卖企业资产,并最终分配收益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清算人需要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其中包括清算资产的估值、债务的确认和分类,以及收益分配的规定。

这一方案需要提交给法院审批,并按照法院的决定执行。

其次,清算人需要建立和维护一套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清算资产和负债的台账,以及债权人的申报和支付记录。

这些记录需要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并与法院和债权人进行交流和确认。

在资产变卖的过程中,会计处理也非常重要。

清算人需要及时记录和核算变卖的资产,包括出售价格、费用和税收等。

这些交易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披露,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处理。

最后,会计处理还涉及到债务的处理和收益的分配。

清算人需要审核债权申报,并按照清算方案的规定进行债务的偿还。

同时,清算人还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优先次序进行收益的分配,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企业破产清算对各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和供应商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丧失和债务无法收回的问题。

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员工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其次,对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意味着他们只能收回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其收益的多少将取决于清算方案的规定和企业资产的价值。

因此,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前需要评估企业的破产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最后,对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是他们失去企业并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的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大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重组等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破产申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

二、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调查、裁决的程序。

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

三、破产案件的执行破产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决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破产重组的程序。

在执行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案件的监督破产案件的监督是指法院对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程序。

在破产案件的监督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是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而制定的。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

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

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

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

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

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

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

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

破产国企职工社保债权社保核销流程

破产国企职工社保债权社保核销流程

破产国企职工社保债权社保核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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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财务困难和债务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其债权清偿问题。

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清算疑难点。

首先,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福利债权等。

具体来说,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社会保险债权则是指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福利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节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企业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即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

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破产后仍有余额,福利债权可以作为次要清偿对象。

然而,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存在一些疑难点。

首先是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通常伴随着资金短缺和债务过大的问题,可能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着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等困境。

其次,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存在拖延和难以执行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程序可能被推迟或拖延,职工债权清偿的进程受到影响。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使得职工债权难以执行。

为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清偿的疑难点,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与职工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在企业破产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总体要求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债权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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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实务——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熊玮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被裁定宣告破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资不抵债。

如此一来,不但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员工面临失业。

对于一些大中型国有或者民营企业破产造成大量的员工失业的状况,如果管理人不能审时度势,及时妥善处理职工问题,不但会阻碍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债权问题,对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清算工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清算的实践经验,针对以消灭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理职工劳动债权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从事相关业务的同仁有所裨益。

一、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定义及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四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宜对该条作扩大解释,即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应包含除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之外,劳动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和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

二、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处理流程(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三)公示劳动债权,处理异议(四)劳动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五)清偿劳动债权三、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处理(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

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将有关职工的资料,比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全部进行清理,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

职工身份调查主要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是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对于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企和民企没有差别。

国企是原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有着严格的用人用工制度和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所以,对于国企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从企业职工基本档案、职工调动档案、社保档案、招工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等资料着手,综合材料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核实。

当代民企虽然绝大多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但“有法不依”、空有其表的现象普遍存在。

大部分民企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职工档案,大多数没有按照劳动法律制度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要说是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可以参照国企的调查模式。

而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首先调查公司的自有档案及资料,比如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单、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车间线组的名册及考勤表、职工异动单、工资审批单及发放单、企业统一开立的工资账户、按件计酬的计件统计单等;其次向对企业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该机构保存的有关企业和职工的信息,比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信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名单和缴详细费情况、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等。

2.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调查在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的同时,还应对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进行调查。

连续性调查一是印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二是核实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等提供依据。

职工身份的连续性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职工花名册的连续性、车间线组考勤的连续性、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连续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时,建议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以企业自有材料和档案为立足点,借助企业非自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等。

(二)调查核实劳动债权调查核实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核心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而细腻的工作,对正确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包括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职工工作年限的调查、工资水平的调查、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调查、代扣代缴费用的调查、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

1、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界定要对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进行调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破产劳动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范围。

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如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可以参照劳动债权处理,利息约定过高的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那么,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破产劳动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所欠;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参照劳动债权处理的债权);三是未超过诉讼时效。

2、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初步调查职工劳动债权的目的是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大致数据,为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做准备。

在调查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可以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针对劳动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管理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依据,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从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对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进行初步统计,根据统计的情况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调查表。

3、核查职工劳动债权核查职工劳动债权是职工债权审查的重要环节,是在对职工债权进行初步清查统计并编制职工债权登记表的基础上,对职工债权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

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通过调阅企业员工档案,如职工花名册等,了解职工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核实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其他信息。

核对职工劳动债权登记表记载的职工信息是否和职工档案信息一致。

(2)核实劳动债权总额核实职工债权数额应根据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查及统计情况,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个人工资情况、代扣代缴费用情况、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对清查出的职工劳动债权数据分项一一进行核对。

包括核对职工劳动债权总额和个人劳动债权的总额,要做到一一对应。

(3)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主要是为计算经济补偿提供依据。

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名单等。

核实职工工作年限一是要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二是要调查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

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如果前述的档案或者文件不慎遗失或者损毁,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职工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职工需承担举证责任。

工作年限计算通常具体到月,不超过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核实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是核实职工工资的重要依据。

包括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

之所以要调查核实工资标准,一是为确保职工劳动债权的准确性,二是在处理职工劳动债权异议时有依据。

个人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合同和职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和同工种的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有关行业普遍执行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5)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关键工作之一,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这里的工资是指《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调查核实职工的工资一定要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时间和职工的工资标准。

拖欠工资的时间可以从银行的工资入账流水单、工资现金的领取签字、经有关人员签字考勤表和计件统计表等方面综合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工资标准建议梯次适用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确定。

对于破产受理后,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则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6)核实代扣代缴费用职工的工资,因职务和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别。

对于法律和企业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应在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

代扣代缴的费用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企业的借款及约定有职工个人承担的水电费、伙食费等其他费用。

(7)核实经济补偿金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职工工作年限和职工在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所得收入按《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扣缴个人所得税。

(6)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核实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审查劳动仲裁或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

对在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无论多少均不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判决和仲裁涉及的款项性质属于职工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金的,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有些企业按照企业制度和合同约定需向职工支付一定的福利待遇费用但未兑现。

对这些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管理人也应在核实后列入职工收入作为职工债权。

此外,有些企业由于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向职工集资,对于此类集资款,除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一般不作为职工劳动债权,而是以普通债权来处理。

(8)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表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劳动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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