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

4模板分顶工程4.1一般规定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2模板安装主控项目4.2.1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一般项目4.2.3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4.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4.3模板拆除主控项目4.3.1底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表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一般项目4.3.4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4.3.5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
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5钢筋分项工程5.1一般规定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1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2017年整理】常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范本1:建筑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1.1 目的1.1.1 本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遵守一系列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
1.2 适用范围1.2.1 本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和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在本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定义:1.3.1.1 建筑施工:指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工作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1.3.1.2 强制性标准: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前准备2.1 规划管理2.1.1 施工图审查 2.1.2 进度计划编制 2.1.3 施工材料采购 2.2 施工设备2.2.1 设备选型2.2.2 设备检修2.3 劳动力安排2.3.1 人员招聘2.3.2 岗位培训3. 施工过程3.1 地基处理3.1.1 基坑开挖3.1.2 地基加固3.2 结构施工3.2.1 混凝土浇筑 3.2.2 钢结构安装 3.3 建筑装饰3.3.1 墙面装修3.3.2 地面铺装3.4 安装工程3.4.1 电气安装3.4.2 管道安装4. 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质量检查4.1.1 施工质量抽查 4.1.2 施工质量验收 4.2 施工缺陷处理4.2.1 施工缺陷排查4.2.2 缺陷纠正措施5. 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5.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2 安全监督责任制 5.2 安全教育培训5.2.1 新员工安全培训5.2.2 安全操作培训6. 环境保护措施6.1 建筑施工噪音控制6.1.1 噪音监测6.1.2 噪音防护措施6.2 水土保持措施6.2.1 地表水保护6.2.2 土地资源保护7.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附件2:建筑施工合同模板8.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领域的组织、管理、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施工图: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构造图、设备图、装饰图等。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汇总(完整版).pdf 1:1、范围本文档涵盖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条文,旨在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施工许可2.1 施工前,需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单位应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
3、工程质量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
4、安全生产4.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施工作业。
4.3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做到污水、噪音等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5.2 施工单位应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污染环境。
6、施工期限6.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
6.2 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施工,需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7、维修保养7.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避免后续维修成本增加。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书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筑工程管理的部门,如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 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指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3. 安全生产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的保障施工安全的计划和措施。
2:1、应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整理了相关强制性条文,并对各项条文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
2、施工前准备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进行环境评估,了解施工地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施工许可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建筑施工强制条文归纳总结

1/3跨度范围内。 12.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30 13.顶层连梁纵向钢筋深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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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安全
1. 施工屋面施工时,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承受模板荷载的水平杆和支架立杆连接的扣件,
2. 施工现场坡度大于1 : 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 , 其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大于65 N∙M。
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 时, 9.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1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人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2.0m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于1.5m 。 16.无障碍坡道要求:
17.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 ,且局部净 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采光 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部位必须做小圆角。 11.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 m 时, 必须设置电梯. 1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
道。 13.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
2
1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供轮椅通 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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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2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
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二十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法。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
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
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
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
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8.2.1管道坡度是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和蒸汽采暖系统中的凝结水顺利排除的重要措施,安装时应满足设计或本规范要求。
8.3.1散热器在系统运行时损坏漏水,危害较大。
因此规定组对后和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限定最低试验压力为0.6MPa。
8.5.1地板敷设采暖系统的盘管在填充层及地面内隐蔽敷设,一旦发生渗漏将难以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
8.5.2隐蔽前对盘管进行水压试验,检验其应具备的承压能力和严密性,以确保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8.6.1据调查,原《规范》关于水压试验的内容,经多年实践,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本条规定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
塑料管和复合管其承压能力随着输送的热水温度的升高而降低,采暖系统中此种管道在运行时,承压能力较水压试验时有所降低。
因此,与使用钢管的系统相比,水压试验值规定得稍高一些。
8.6.3系统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是对采暖系统功能的最终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加热条件暂不具备,应延期进行该项工作。
9.2.7对输送饮用水的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是保证人们饮用到卫生水的两个关键环节,要求不仅要做到而且要做好。
10.2.1找好坡度直接关系到排水管道的使用功能,故严禁无坡或倒坡。
13.2.6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参考了《工业锅炉验收规范》做了适当修改。
为保证非承压锅炉的安全运行,对非承压锅炉本体及管道也应进行水压试验,防止渗、漏。
其试验标准按工作压力小于0.6MPa时,试验压力不小于1.5P+0.2MPa的标准执行,因其工作压力为0,所以应为0.2MPa。
13.4.1主要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一旦出现超过规定压力时通过安全阀将锅炉压力泄放,使锅炉内压力降到正常运行状态,避免出现锅炉爆裂等恶性事故。
故列为了强制性条文。
13.4.4为保证对锅炉超温、超压、满水和缺水等安全事故及时报警和处理,因此上述报警装置及联锁保护必须齐全,并且可靠有效。
此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13.5.3锅炉带负荷连续48h试运行,是全面考核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锅炉设计、制造及燃料适用性的重要步骤,是工程使用功能的综合检验,因此列为强制性条文。
13.6.1为保证换热器在运行中安全可靠,因而将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考虑到相互隔离的两个换热部分内介质的工作压力不同,故分别规定了试验压力参数。
二十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 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3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