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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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二十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

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法。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8.2.1管道坡度是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和蒸汽采暖系统中的凝结水顺利排除的重要措施,安装时应满足设计或本规范要求。

8.3.1散热器在系统运行时损坏漏水,危害较大。因此规定组对后和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限定最低试验压力为0.6MPa。

8.5.1地板敷设采暖系统的盘管在填充层及地面内隐蔽敷设,一旦发生渗漏将难以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消除隐患。

8.5.2隐蔽前对盘管进行水压试验,检验其应具备的承压能力和严密性,以确保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8.6.1据调查,原《规范》关于水压试验的内容,经多年实践,是基本适用可行的。本条规定在此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塑料管和复合管其承压能力随着输送的热水温度的升高而降低,采暖系统中此种管道在运行时,承压能力较水压试验时有所降低。因此,与使用钢管的系统相比,水压试验值规定得稍高一些。

8.6.3系统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是对采暖系统功能的最终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若加热条件暂不具备,应延期进行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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