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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办法完整版

编号:TQC/K587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办法完整版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e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审核:时间:部门:工程咨询质量管理办法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为提高工程咨询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逐步形成责任分明、协作良好、奖罚相济的竞争激励机制,以遵循道德行为准则,坚持诚信、高效、热情服务精神,为树造H伦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1工程咨询业是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智力服务的行业,业务范围涉及投资策划、可行性硏究、工程造价乃至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因此,切实加强工程咨询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准是H伦公司全体职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2 H伦公司以工程咨询的高质量和竭诚服务,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和期望,并以此取信于人,立足社会,树造H伦品牌。
1.3以加强质量管理和提供质量保证,促进与客户之间的理解、信任、协作与支持,提高咨询效果和服务效率,为投资者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2018最新版本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正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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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 xx 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和铁路总公司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
整性、准确性负责。
并对 xx 公司负责。
第三条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二)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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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六)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七)xx 公司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磋商意见。
第三章工程咨询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工管部和物设部是工程咨询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
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三)未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章工程咨询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一)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
(二)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
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三)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四)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五)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六)对长大隧道、特大桥和特殊设计的路基在施工期间出现的难点问题及无砟轨道沉降评估、精测网成果评估等进行专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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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咨询单位必须刚正地从事咨询工作,认真履行《工程咨询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转包、分包咨询业务。
第九条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细则,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咨询大纲应明确
1.咨询项目概述。
2.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3.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
4.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
5.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
6.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二)细则应明确
1.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2.工程咨询工作重点。
3.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4.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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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6.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
7.文件的签署、审核及发文程序。
8.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
9.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细则编制完成后同时抄送公司和设计单位。
参与工程咨询工作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为了保证设计文件及工程咨询文件送达的及时,设计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于审核需要的资料,委托审核单位向设计单位直接索要,设计单位应积极按要求提供。
(二)设计单位应将审核需要的设计文件、有关评审意见及工程咨询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原始数据等,及时提交工程咨询单位。
对需要的内容,工程咨询单位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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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签署齐全的标明“送审”字样的施工图 x 份。
(四)为加快工作进度,对初步审核意见要求工程咨询单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和设计单位,同时电话通知对方接收。
对方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审核单位。
(五)设计单位应对审核意见逐条答复,并根据确认的审核意见完善正式图纸;审核意见答复随正式施工图按规定时间送交公司和工程咨询单位。
(六)工程咨询单位对核查后的正式审核意见文本报公司 x 份,设计单位 x 份;审核意见答复文本报公司 x 份,审
核单位 x 份。
(七)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与设计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就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交流。
为了加强工作的时效性,联系方式可以是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事后应完善手续,上述文件应有主要技
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