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通过,2013年3月1日施行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

植树种草,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加强抚育管理,采取鱼鳞坑、水平阶等整地方式和蓄水、引水、排水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

第十五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种植经济作物、中药材等,可以采取等高、带状等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方式,并布设水平沟、排水沟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护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漏等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条在城镇范围内设置弃渣场或者开办取土场、采石场等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设立标志,加强管理。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十三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

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应当以抢救水土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增产增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资源。

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耕还林育草。

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坡面水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合措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民外迁等途径减少人为活动,采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七条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美化环境。

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沟、边坡、裸露岩石和废弃矿山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加强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土、弃渣等应当加强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活动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地表土资源。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固治理成果,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治理成果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以封育保护为主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被恢复,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状况、危害、预防和治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收集管理机制,并根据需要分别发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公报以及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公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员,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保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跨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开垦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规范汉字以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字表为依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六条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规范与使用 第七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上海居住证2013年7月1日新政策 积分制

上海居住证将推积分制 日期:2013-06-20 09:59:00 作者:姜丽钧来源:东方早报 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居住证积分制度。 ■详解上海居住证积分新政五大关注热点 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今后将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部分待遇将与积分挂钩,达到120分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在沪参加中高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在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积分主要是针对居住证积分,不涉及落户政策,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政策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执行。“持有居住证,按照目前持证满7年、缴保满7年的要求,加上相关的条件可以申请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执行。”毛大立说。 标准分值会动态调整 旧版居住证仍然有效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详见右侧图示)。 据介绍,需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宿舍和居(村)委寄宿证明。“合法稳定就业”,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继续有效。 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需要调整积分的,也应履行类似程序。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居住证积分“达标”者 与上海户籍有三差异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翁华建表示,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人数会逐年增加,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的人数也会逐年增加,所需要的公共财政保障

四川地区人工费调整2012年1月1日起

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序号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 值(%) 计日工人工单价(元/工日) 备注建筑、市 政、园林绿 化、抹灰工 程、措施项 目 装饰工程 (抹灰工 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 绿化、抹灰工程、 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 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 政、园林 绿化、抹 灰工程、 措施项 目普工 建筑、 市政、 园林绿 化、措 施项目 混凝土 工 建筑、 市政、 园林绿 化、抹 灰工 程、措 施项目 技工 装饰普 工(抹 灰工程 除外) 装饰技 工(抹 灰工程 除外) 装饰细 木工 安装技 工、普工 1 成 都 市 成都市区 (青羊、锦江、 金牛、武侯、 成华及高新 区) 84.00 94.00 96.00 7.00 10.00 10.00 66 84 90 73105 120 98 近郊区(龙泉、 新都、双流、 郫县、温江) 79.00 88.00 90.00 7.00 9.00 9.00 62 79 85 6999 113 92 成都市的其他 区(市)、县 76.00 85.00 86.00 7.00 9.00 9.00 59 76 81 6695 108 88

序号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 值(%) 计日工人工单价(元/工日) 备注建筑、市 政、园林绿 化、抹灰工 程、措施项 目 装饰工程 (抹灰工 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 绿化、抹灰工程、 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 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 政、园林 绿化、抹 灰工程、 措施项 目普工 建筑、 市政、 园林绿 化、措 施项目 混凝土 工 建筑、 市政、 园林绿 化、抹 灰工 程、措 施项目 技工 装饰普 工(抹 灰工程 除外) 装饰技 工(抹 灰工程 除外) 装饰细 木工 安装技 工、普工 2 德 阳 市 德阳市63.86 52.70 51.36 9.46 5.23 7.36 58 80 88 58 92 98 80 不含 广汉 市旌阳区62.23 51.17 49.85 9.37 5.17 7.29 57 79 87 57 91 97 79 绵竹市59.77 48.88 47.58 9.23 5.10 7.18 57 78 86 57 90 96 78 什邡市59.77 48.88 47.58 9.23 5.10 7.18 57 78 86 57 90 96 78 中江县55.67 45.07 43.79 8.99 4.96 6.99 55 76 84 55 87 93 76 罗江县54.85 44.30 43.04 8.94 4.94 6.96 55 76 83 55 87 93 76 3 广汉45.00 38.40 40.00 3.20 3.20 4.00 51 66 72 5 4 7 5 78 70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 ?【颁布时间】2012-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年3月1日发布)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

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 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含答案解析3月1日

保定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承德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邯郸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沧州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唐山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秦皇岛: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石家庄: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970002.html,/ 2013年3月1日铁路公安面试真题专业专项解析 一、名师点评 铁路公安的面试题目与岗位结合的较为紧密,考生在回答问题时要联系岗位特点,从本职出发,体现出认真严谨、秉公办事的专业素养。本次考试中综合分析、情景应变、组织管理、人际关系等几种题型都有涉及,考察考生的能力较为全面。 二、真题及解析(注:题目来源于网络,中公教育搜集整理) 1、安排派出所民警每天做一件好事,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认为会担务本职工作,请问你怎么看? 【题目解读】:本题属于综合分析题目中的观点类。考生可以首先点明自己的观点,即肯定民警做好事的态度,然后对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客观的分析,最后针对有可能会耽误本职工作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不一定硬性规定民警每天做一件好事,倡导此种理念即可。 2、火车撞死一个村民,其他村民都过来聚众闹事,你做为民警,你如何处理? 【题目解读】:本题主要考察考生的应急应变能力。需要处理的问题有火车事故、撞死村民、其他村民闹事。考生需明确民警的职责,可以协同村委,维持好现场的秩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处理事故,安抚死者家属,保障铁路的正常运行。 3、一个老民警老王是你的老领导,对各方面都指导你,但是你现在已经做的很好了,老王还是一如既往的指导你,你有新的思路与他商讨,这次在大厅广众下,说你翅膀硬了,不听话了,问你怎么和老同事说? 【题目解读】:本题主要考察考生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考生须明确,在单位中老领导的指导对于自己工作的开展以及能力的提升是十分有帮助的,而且自己虽然已经做得很好,但难免有考虑不周或能力受限,意识不到的地方,因此对于老领导的指导理应虚心接受。在向老王解释时,可以先感谢,再说明自己还有不足,仍需指点,表明虚心求教的态度即可。 4、针对铁路延线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让你做一个安全教育的宣传活动? 【题目解读】:本题主要考察考生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属于宣传类的题目。考生可以先明确自己的职责,说明组织此次宣传活动对于铁路安全运行以及沿线居民的意义。组织过程可以重点谈及宣传形式与宣传内容。宣传形式要突出对于沿线燃放烟花爆竹居民的针对性,既要形式多样,又要易于接受。内容方面可以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安全操作方法、事故

最新劳动法2013年7月1日执行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天津大学数据库试卷(2012年11月)

20. 对于表S (s # char (4) not null, sname char (8) not null, sex char (2) , age integer),下列可以被插入的记录是()。 A.(‘1001’,‘李明芳’,女,‘23’) B.(‘0746’,‘张为’,null,24) C.(null,‘陈道一’,‘男’,‘32’) D.(‘2345’,null,‘女’,null) 二、名词解释(共10分,每小题2分) 21、存储过程 22、数据库角色 23、逻辑独立性 24、规则 25、视图三、简答题(共12分,每小题4分) 26、简述SQL Server中固定角色的分类及其概念。 27、什么是数据完整性?有哪几种类型? 28、简述SQL Server的安全性管理机制。

四、综合应用题(共51分) 29、设某销售数据库中已经建立了客户表:Customer(CusNo,CusName,Address,Tel);产品表:Product(ProNo,ProName,Price,Stocks);销售表ProOut(SaleDate,CusNo,ProNo,Quantity)其中:CusNo-客户编号、CusName-客户姓名、Address-地址、Tel-电话、ProNo-产品编号、ProName-品名、Price-单价、Stocks-库存数量、SaleDate-销售日期、Quantity-销售数量。 用SQL语句完成下列各题: ①(6分)在Customer表上基于CusName列创建非唯一索引;在Product表上基于ProName 列创建唯一索引;ProOut表上基于SaleDate列创建聚集的、唯一索引; ②(4分)在ProOut表上设置外键,以保证录入时的产品代码都是在产品表中存在的; ③(4分)创建一个规则限定只能录入大于0的值,然后将其绑定在ProOut表的Quantity 列上;④(5分)查询购买了产品号“p002”的客户编号、客户姓名和电话,查询结果按客户姓名降序排列; ⑤(5分)在查询的基础上创建一张新表Cus,要求显示客户“c004”在2008年购买的产品号、数量; ⑥(6分)创建视图ViewPro,要求显示每种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金额; ⑦(6分)创建存储过程P-Pro,要求能够根据指定的客户编号统计该客户购买的每种产品的产品编号、数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17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2013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

2012年11月GIS水平考试考试试卷(一级-答)

一、单选题目:(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每一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把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编号涂写到答题卡对应的位置上)。 1、关于计算机应用的描述,下列正确的是:() A、地理信息系统已用于出行导航。 B、模拟经济运行是繁琐的日常事务处理。 C、专家系统已能取代名医诊断与开处方。 D、模拟实战演习是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核心 2、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计算机的发展经历了4个时代,它们是____。( ) A、低档计算机、中档计算机、高档计算机、手提计算机 B、微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中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 C、组装机、兼容机、品牌机、原装机 D、电子管计算机、晶体管计算机、小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大规模及超大规模集成电 路计算机 3、信息高速公路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是由5个部分组成,除了信息及应用和开发信息的人员之外,其他3个组成部分是_________: ( ) ①计算机等硬件设备②数字通信网③数据库④高速信息网⑤软件 ⑥ www信息库 A、①④⑤ B、①②③ C、①③⑤ D、②⑤⑥ 4、计算机之所以能实现自动连续运算,是由于采用了_____原理。 ( ) A、布尔逻辑 B、存储程序 C、数字电路 D、集成电路 5、结构化程序设计的三种基本控制结构是____。 ( ) A、顺序、选择和转向 B、层次、网状和循环 C、模块、选择和循环 D、顺序、循环和选择 6、计算机网络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计算机资源的共享。计算机资源主要指计算机____。 () A、软件与数据库 B、硬件、软件与数据 C、服务器、工作站与软件 D、通信子网与资源子网 7、在计算机内,多媒体数据最终是以_____形式存在的。 ( ) A、二进制代码 B、特殊的压缩码 C、模拟数据 D、图形 8、下列软件概念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软件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

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 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 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3年3月1日施行)

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2012年11月思想汇报

2012年11月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自从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我感觉很荣幸,经过党的教育和培养,我深刻地领悟到了我们党的进步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对党的认识有了深层次的提高,从心里感觉到整个人的素质提高了,视野开阔了,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增强了。下面,我就忠诚地向党组织汇报近期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一、思想政治上: 在这段时间里,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因为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期间全面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实践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全面学习和掌握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力争做到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另一方面,正视自己个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下决心给予改正。同时也注意保持并发展自己已有的长处和优势,努力做到全面发展。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切从实际出发,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处处能

以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言行。 二、在工作学习中: 作为一个积极要求入党的青年,如何才能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担负起自己在学校工作中的责任,并且顺利适应目前的发展形势,我想不断学习是现代青年必不可少的生活内容。社会越是发展,知识的作用就越是显著,离开了对知识的拥有,一个人就不可能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贡献。 学习的目的在于实践。勤学、思考是为了更好的指导我的行动。我想作为一个要求入党的现代青年不应成为空谈者——讲起来头头是道,口若悬河,行动中却很少动真格,而应成为一个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者。学校的发展需要实践,自己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需要实践,靠一步一个脚印的实干。目前教育处于改革的关键时刻,发展大方向已定,目标也非常明确,最重要的是落实、更新教育观念,使各项措施得到贯彻。 三、工作中也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善于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凡事都要问几个为什么?他讲的是否有道理?哪些可行?哪些不行?独立思考,冷静判断,少些轻信盲从,少些左右摇摆。 2、学生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教育他一生怎样做人、怎样做事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工作中自己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不失时机对学生进行三个代表精神的启蒙,引导他们确立正确的信仰和价值取向。 2、在工作与生活中,自己有时不太注意汲取,习惯于凭主观意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2015年1月1日实施建)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 本规范用词说明 (8) 附:条文说明 (9)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1) 2Terms (2) 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 1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2013年7月1日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真题一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真题一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 A、文义解释原则 B、补充解释原则 C、意思解释原则 D、意图解释原则 2、某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年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假设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是() A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B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 C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D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不必给付保险金 3、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一般特征是() A、没有量的规定性 B、具有量的规定性 C、没有质的规定性 D、具有质的规定性 4、在各种给付期限的长期护理保险中,其保费最为昂贵的一种保单是() A、1年期给付保单 B、5年期给付保单 C、终身给付保单 D、10年期给付保单 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具体处罚依据是() A、《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C、《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在寿险契约保全中,保险人对客户提供的因住所变动或其他原因,将保险合同转移到原签单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并继续享受保险合同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等服务,所涉及的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内容属于() A、合同权益行使 B、保险关系转移 C、合同内容变更 D、续期收费 7、在火箭发射中,如果因发射当天遇到恶劣的天气导致火箭发射失败,那么,引起火箭发射失败的近因是() A 火箭设计没有达到技术要求 B 操作人员操作失误 C 发射当天遇到恶劣天气 D 火箭坠毁损失 8、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则是指() A、收入 B、住所 C、年龄 D、民族 9、在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中,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争议处理方式是() A、诉讼 B、仲裁 C、协商 D、辩解 10、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 A 随即无效 B 继续有效 C 重新约定后有效 D 修改补充后有效 11、在财产保险核保中,认真检查投保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品或易受损物品;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以下属于核保要素中的() A、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B、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 C、投保标的物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 D、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12、在保险活动中,常见的重复保险.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不会出现在() A.财产保险中 B.机动车辆保险中 C.人寿保险中 D.海上保险中 13、简易人寿保险适用一般()的人寿保险 A. 高工资收入人群 B. 低工资收入人群 C. 中工资收入人群 D. 无工资收入人群 14、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性质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 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

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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