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通用版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4篇)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消费升级的不断提升,大型商场超市已成为城市居民日常购物的主要场所之一,其规模不断扩大,数量迅速增多。
然而,由于其经营性质特殊,人员众多,工作环境复杂,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超市,制定了一份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以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要求,确定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落实。
(2)加强安全监管,成立由商场超市负责人、安全主管、消防专家等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隐患。
(3)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演练,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
2.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计检查,确保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员工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3)针对商场超市消防风险,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3.落实用电安全管理(1)按照国家电气安全法规进行用电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电路布线、灯具选型以及其他设施配置措施,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范和保护的能力。
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1)规定通道、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确保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2)设置安保岗位,加强保安巡逻,做到24小时巡查,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3)制定员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供应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结语大型商场超市作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主要供应场所,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范本(2篇)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范本【引言】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购物需求的增加,大型商场超市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商场超市内人员众多、设备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商场超市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此展开,旨在提供一个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的范本,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1. 综述】1.1 管理范围和目标本管理规定方案适用于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旨在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2 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制定预防措施,预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2)全员参与:强调安全生产是全员的责任,所有人员都应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
(3)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与其他管理活动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管理合力。
(4)制度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5)防火防爆:特别关注商场超市环境中的火灾和爆炸隐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 组织架构】2.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商场超市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由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担任。
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商场超市规模和特点确定。
2.3 安全生产小组商场超市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定期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商场超市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自身安全制度的落实。
(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3)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义务,并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商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员工、商户、顾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场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商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商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商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商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商场安全生产情况;(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部门、商户和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四)参加安全生产演练;(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商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五)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商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二)商场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三)商场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四)员工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技巧。
第十一条用电安全管理:(一)商场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电气线路;(二)员工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源附近堆放易燃物品;(三)禁止使用非标准插座和电源插头;(四)员工应了解用电安全知识,发现电气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
商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安全管理,保障商场内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内所有经营场所、员工、顾客及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商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商场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商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商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三)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六)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商场安全管理制度;(三)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四)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五)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六)组织应急演练;(七)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商场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三)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五)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六)参与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商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商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商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商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3篇)

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场的所以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商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商场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商场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商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商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商场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商场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商场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商场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商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5篇)

商场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场的所以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商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商场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商场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商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商场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商场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商场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商场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商场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商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方案
一、前言
为了保障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方案。
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
经理担任副组长,安全总监、财务总监、物流总监、超市总经理等
担任委员。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开展安全培训和考核,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场所安全:大型商场超市要进行周密的场所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准则和标准化作业操作规范,加强对占道、占压行为的查处,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设施设备安全:大型商场超市设施设备安全是关键环节,要实行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有效避免安全隐患。
(三)消防安全:大型商场超市应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精干
的消防队伍,实行消防组织机构化管理,开展经常性消防演练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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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
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
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精品方案范本编号:YTO-FS-PD440(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