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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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的原因

税会差异的原因

税会差异的原因税会差异是指企业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

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利润,而税务利润则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额。

税会差异的原因有多种,下面将从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和企业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收政策的影响税收政策是税会差异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税率、税法规定和优惠政策都会对税会差异产生影响。

税率的不同会导致税会差异。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

高税率会导致企业在税务利润上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使税会差异增加。

相反,低税率则会减少税会差异。

税法规定的差异也是税会差异形成的原因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不同,对于企业收入、费用和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会导致企业在计算税务利润时与会计利润存在差异。

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也会影响税会差异的产生。

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会对某些行业或特定条件下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在税务利润上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延迟缴纳税款的政策,从而增加税会差异。

二、会计准则的影响会计准则也是税会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同的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费用计提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

收入确认的差异是税会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同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和条件有所不同,这就会导致企业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上存在差异。

费用计提的差异也会引起税会差异。

不同会计准则对于费用的计提时机和计算方法存在差异,这就会导致企业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上存在差异。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差异也会对税会差异产生影响。

不同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上存在差异。

三、企业行为的影响企业行为也是税会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为了降低纳税负担或达到其他经营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合法的行为来增加税会差异。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一、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某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未作为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列示的项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例如,购入股票成本1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期末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则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例2】A企业于20×5年年末以3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20年,假定会计与税收均按直线法计列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20×6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

该项固定资产在2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300-300÷10=27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在20×6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300-300÷20=285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7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85万元之间产生的差额15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①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税会差异(Tax Differences)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与税务会计核算中所产生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政策、规则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与财务报表所披露的利润数额不同。

税会差异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 会计准则差异:财务会计核算与税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税务会计则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核算。

会计准则的差异可能在资产计量、收入确认、费用计提等方面存在,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

2. 收入确认差异:财务会计核算中,企业按照收入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即在收入实际发生时确认。

而税务会计核算中,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原则,如合同履行、货物交付、收款等,这些原则与财务会计的原则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两个核算体系中的收入确认时间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3. 费用计提差异:在企业会计核算中,财务报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费用,即费用发生时计提。

而税务会计核算中,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则,如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要求,这些规则与财务会计的原则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两个核算体系中的费用计提时间和金额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4. 折旧摊销差异:财务会计核算中,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

而税务会计核算中,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折旧摊销方法、期限和计算公式,这些方法与财务会计的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两个核算体系中的折旧摊销金额和年限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5. 项目确认差异: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某些项目的确认时间和确认条件可能与税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例如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研发支出的资本化等。

这些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可能已经确认或资本化,但在税务会计中尚未确认,导致企业在两个核算体系中的利润数额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6. 税法变更差异:税法的不断变更也会导致税会差异的产生。

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大全

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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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 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 %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帐面处理。
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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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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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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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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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 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胜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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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6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种常见的税收形式。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税收,而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经营者可能会遇到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以下是六种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情形。

首先,企业可能是在损失状态下运营。

在某些年度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亏损,即企业的经营成本超过了销售额,造成了经营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将为零或负值,因为亏损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该税是基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的。

其次,企业可能享受到一些税收减免措施。

政府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会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将为零,但企业仍需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企业可能享受到税收抵免的政策。

税收抵免是指通过将某些成本、费用或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额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的原因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将一部分费用或税前损益抵免。

然而,对于增值税来说,这些费用或损益未被抵免,因此增值税收入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四种情况是,企业可能有非经常性收支产生。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非经常性的收入或支出,如处置资产、出售股权或收到政府补贴等。

这些非经常性的收支可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差额。

例如,企业处置资产取得了一次性收入,但该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享受到税收减免或延期税款的政策,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

第五种情况是,企业可能存在税收避免或逃避行为。

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来规避或逃避纳税义务,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企业可能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转移利润、进行跨国避税等手段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金额。

税会差异调整原理(20190208)

税会差异调整原理(20190208)
二、会计与税法规定不相同时,涉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 (基于十二大原则,核心问题。)
三、没有税法规定,税务处理遵循财务、会计制度。 四、纳税申报遵循“间接法”纳税(新申报表的设计)
2017年新修订的新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进入大变革时期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2018年1月1日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2018年1月1日执行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2018年1月1日执行
补助所得 0-150=-150 申报表设计缺陷:最大免税800万元! 申报表链接ASD2018和ASD2019
【补充4:【将发生费用,净额法,其它同补充3】
两个重要知识点
• 不征税收入VS成本费用
• 征税收入VS成本费用
依据:财税〔2008〕 151号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 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
财政补助所得 150(五年内用完) 2019年:借:递延收益 贷:其它收益 利润总额800+150=950万元, 税法:小麦种植所得:2000-1000-(200-150)=950
财政补助所得 150-150[五年内用完]=0 申报表链接ASD2018和ASD2019 【补充4:【将发生费用,净额法,其它同补充3】
账载金额:1000 税收金额:700 纳税调整:1000-700=300
三费类调整
账载金额:200 税收金额:160 纳税调整:200-160=40
资产类调整
账载金额:0 税收金额:200 纳税调整:0-200=-200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税会差异是企业在报税期间可能遇到的一种差异现象,本文将主要介绍税会差异原因及处理策略。

【税会差异原因】1. 会计信息差异: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中,由于历史、文化及技术的差异,会计信息的记录方式也不尽相同,导致在报税时出现税会差异。

2. 会计政策差异: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报税时遵循本地的会计政策,比如折旧、报销、可利用抵扣等,这些政策有可能实施时期不同,从而带来税会差异。

3. 统计数据差异:根据本地汇率、通货膨胀率和折旧率等统计数据,在不同国家及地区会不尽相同,这也是引发税会差异的原因之一。

【处理策略】1. 正确的记录会计信息:企业在报税期间,一定要按照本国报税规范,使用正确的计量单位、计算方式和会计准则,来记录会计信息,以免对报税数据产生误判,从而减少税务差异。

2. 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在报税期间,企业都会在折旧政策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因此,企业应当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法来计算折旧,以减少税务差异所带来的影响。

3. 准确收集、计算统计数据:根据本国政策,企业在报税期间应当准确收集和计算法定七项统计数据,以正确计算出报税数据,使税务差异更加可控。

4. 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并。

按照税务部门统一标准,把税务信息归类统一,减少由于信息差异导致的税务差异,让相关信息更加可控。

总之,税会差异是企业在报税期间必须面对的一种客观现象,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正确记录会计信息、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准确计算统计数据等,使得税会差异更加可控。

此外,还要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根据规定,把税务信息归类统一,从而有效控制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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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税会差异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特别是合同签署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2017年7月5日发布至今,已满3年。

3年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当前,新收入准则已在上市公司中实施,2021年1月1日开始还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情形一:合同存在可变对价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这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曹越:这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问题。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存在可变对价时,须结合合同可能导致的结果来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仅有两种结果,则需要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交易价格总额;如果合同存在多个结果,则以期望值确认交易价格总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般坚持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认可此类可变对价,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

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情形二: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文化纸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支付价款;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

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税会差异?郭建华:这类业务表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

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是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销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

举例来说,2020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

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后交付。

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

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

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

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实际利率为6%。

考虑到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

这类业务属于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

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1日收到货款时,确认“银行存款”400万元、“合同负债”449.44万元和“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万元(449.44-400),并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在2021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49.44万元,同时减少“合同负债”449.44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本例中,尽管合同中包含两种付款方式,但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付款,就表明了这份合同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发出商品的销售模式。

因此,乙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应税收入400万元。

情形三: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某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6个月内客户有权退货,这会产生哪些税会差异?何振华:这类业务属于存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这类业务,新收入准则中规定,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预期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并按照所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销售退回情况,重新计量“应收退货成本”和“预计负债”。

875号文件则要求,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再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举例来说,丁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

2019年10月1日,丁公司向己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

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

根据协议约定,己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

发出健身器材时,丁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在2019年12月31日,丁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2020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

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货时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己公司。

会计处理方面,丁公司2019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应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80%=2000000元,按预计退货率计提“预计负债”5000×500×20%=500000元,同时相应结转“库存商品”5000×400=2000000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80%=1600000元和“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20%=40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假设丁公司重新评估认为退货率为10%,即比年初预计的退货率20%相比少10个百分点,此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10%=25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预计负债”;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10%=20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应收退货成本”。

2020年3月31日,假设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比预计退货少100件,且丁公司已支付退货款400×500×(1+13%)=226000元。

此时,丁公司应相应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100×500=50000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00×400=40000元。

税务处理方面,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四项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丁公司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由此,丁公司发生销售时,会形成税会差异。

情形四: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某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交换机、路由器等软件产品,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常常涉及质量保证条款。

请问,这类业务的税会差异应如何处理?曹越:这类业务属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质量保证条款分为服务类条款和保证类条款。

新收入准则中规定,对于服务类条款,按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合同时确认收入;对于保证类条款,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A公司为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精密仪器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

A公司承诺,该批仪器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A公司还向B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即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

该批精密仪器和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700万元和80万元。

该批精密仪器的成本为500万元。

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保修费用2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将该批仪器交付B公司,同时B公司向A公司支付780万元价款。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A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将延保服务收费的80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延保期间,根据延保服务进度确认收入。

公司预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20万元,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三个关键点。

本例中,精密仪器销售、延保服务收入确认方面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

但是,税收政策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保修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故税会处理不一致,将形成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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