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备案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编号:SZ-2005深圳分公司费率表(适用范畴:深圳地区)名目使用说明 (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 (9)家庭自用汽车缺失保险费率表 (20)非营业用汽车缺失险费率表 (21)营业用汽车缺失险费率表 (24)特种车辆保险费率表 (28)摩托车保险费率表 (30)拖拉机保险费率表 (31)附加险费率表 (32)风险修正系数表 (38)使用说明一、保费运算方法(一)第三者责任保险1、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责任限额直截了当查找保费;2、挂车保险费按2吨以下货车计收(责任限额统一为5万元)。
(二)车辆缺失保险1、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 基础保费+ (实际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的起点)×费率;以下表为例,表中横栏第一行为新车购置价档次,共分5个档次:5万以下、5-10万,10-15万、15-20万、20-30万。
每个档次对应的基础保费是该档次的最低保费(档次起点对应的保费),费率是实际新车购置价与档次起点的差额部分的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缺失保险费率表(局部)保费的运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例1、假定某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为20-30万元档(档次分段含起点不含终点),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619元,而实际新车购置价恰好为档次的起点(20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确实是2619元。
例2、假定另一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同样为20-30万元档;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619元,费率为1.379%;保费= 2619+(25万-20万)×1.379%=3308.5元。
2、假如投保人选择不足额投保,即保额小于新车购置价,保费应作相应调整,公式为:保费=(0.05+0.95×保额/ 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时的标准保费;3、36座以上营业客车新车购置价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36座营业客车对应档次的保险费计收;4、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以下内容报送时可删除,文件来源保监发[2005]109号)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
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
如无则填写“无”;
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
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
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号。
保监局编号时,应在
“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以下内容仅供填制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的表格和报表时参照使用。
一、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的简称列表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分类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发布日期】2005-11-1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4号令【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6•【文号】保监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2001年6月6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
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
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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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
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
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
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
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 ╳号。
保监局编
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附页一:天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8版)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