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定稿版
南京市分户验收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室内二、公共部位三、要求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
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1小时淋水;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总页第页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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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5页文档资料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是为了规范住宅工程的质量验收而制定的具体规则。
该规则旨在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
一、验收原则1.合格性原则:住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经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
2.全面性原则:分户验收必须对所有住宅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无误。
3.公正性原则:分户验收必须公正、公开进行,验收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相关各方监督。
二、验收程序1.备案阶段(地勘阶段)开发商应按照规定,将房屋勘察设计文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结构验收(主体工程竣工后)验收主体建筑之前,建设单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结构验收,并提供相应文件和材料。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3.装饰装修验收住建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装饰装修进行验收,包括装修材料、装修工艺等。
达到要求后,装修施工完工,并向建设单位颁发装修装饰验收证书。
4.工程终验(所有房屋竣工后)验收房屋竣工全面,包括公共部位、室内装修和设备设施。
除了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外,还要确保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和室内装饰装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验收内容1.建筑结构:检查建筑物的承重墙、梁、柱、屋面等结构部位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外墙保温与防水:检查外墙的保温隔热材料是否合格,是否安装完整,防水层是否正确施工。
3.室内隔墙与吊顶:检查室内的隔墙和吊顶是否垂直、平整,是否有开裂、脱落等问题。
4.门窗玻璃:检查门窗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窗户是否能够开启、关闭自如。
同时检查玻璃是否有破损、开裂等情况。
5.水电管道:检查水电管道的安装是否规范,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是否出现漏水现象。
6.室内地面:检查室内地面的平整度、表面处理、拼缝等情况。
7.装修装饰: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材料是否合格。
四、验收结果根据分户验收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颁发使用许可证或者住宅质量鉴定书。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连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与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根据国家与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通常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与要紧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要紧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操纵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精)

《南京市住所工程质量分户查收管理方法》附件附件 1 住所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室内二、公共部位三、要求1、分户查收前完美《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住所交托主要资料、使用功能设计更改状况一览表》(附件8,9 ,并联合工程实质核实署名,完工查收时建设 (监理单位予以报告并将本表交查收组检验 ;2、分户查收前应准备好有关的检测仪器如 :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正确和正常工作。
查收时应仔细、详尽、实时记录 ,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查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查收 ;3、完工查收时 ,查收组对分户查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所室内房间许多于10%、许多于 5 间 (且许多于 2 户 ,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 (电梯、通道 ;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 ;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完工查收提早24 小时应付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 ,外窗淋水抽查许多于 1 个横向淋水带 ,提早 1 小时淋水 ;5、完工查光复核结果与分户查收记录不一致,目测察看有显然差别或实测偏差在 5mm 以上 ,经质监部门确认真实的 ,可判断分户查收记录不真切。
附件 2 住所工程质量分户查收记录 (室内总页第页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 ;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 ,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检查完成实时署名 ;本表一式三份 ,建设 (监理、施工、住户(《住所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 3 住所工程质量分户查收记录(公共部位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区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开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 ,建设 (监理、施工各一份。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稿时间:2006—3—31 14:38:21 阅读次数:4178)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精品文档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完整版)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完整版) 1: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完整版)1. 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依据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解释2.2 定义解释3. 验收程序3.1 验收准备3.1.1 办理验收申请3.1.2 验收人员组成3.1.3 准备验收资料3.2 验收时间3.2.1 预约验收时间3.2.2 实际验收时间3.3 验收方法3.3.1 现场实地勘察3.3.2 验收记录3.3.3 抽样检测3.3.4 检测结果评定4. 验收内容4.1 基础工程4.2 上部结构4.3 装饰装修4.4 安装工程4.5 其他工程5. 验收标准5.1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5.2 上部结构验收标准5.3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5.4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5.5 其他工程验收标准6. 验收意见6.1 合格6.2 不合格6.2.1 不合格的处理意见6.2.2 通过整改后的复验7. 附件附件一:住宅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二:验收人员名单附件三:验收记录表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2 基础工程8.3 上部结构8.4 装饰装修8.5 安装工程--------------------------------------------------------------2: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完整版)1. 前言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和依据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解释2.2 定义解释3. 验收程序3.1 准备阶段3.1.1 提交验收申请3.1.2 验收人员组成和分配3.1.3 准备验收资料和工具3.2 验收时间3.2.1 协商确定验收时间3.2.2 实际验收时间调整3.3 验收方法3.3.1 现场勘察和记录3.3.2 取样检测和评定3.3.3 验收结果告知4. 分户验收内容4.1 基础工程验收内容4.2 上部结构验收内容4.3 装饰装修验收内容4.4 安装工程验收内容4.5 其他工程验收内容5. 验收标准5.1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5.2 上部结构验收标准5.3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5.4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5.5 其他工程验收标准6. 验收意见6.1 合格6.2 不合格及处理意见6.2.1 处理意见具体要求6.2.2 整改后复验7. 附件附件一:住宅工程验收申请表格附件二:验收人员名单附件三:验收记录表格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2 基础工程8.3 上部结构8.4 装饰装修8.5 安装工程附件:1. 住宅工程验收申请表格2. 验收人员名单3. 验收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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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全装修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的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
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七)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第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
工程分户验收前应逐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每户不少于一点。
第十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三章分户验收第十四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四)门窗工程安装质量;(五)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六)栏杆安装质量;(七)防水工程质量;(八)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十)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十一)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十二)外墙、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十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外窗淋水试验要求》(附录六)进行淋水检查;(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三);(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汇总表》(附录四)。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是否为全装修。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全装修住宅工程申报条件的实施全装修质量监督。
备案机关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二)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附录五)。
第十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附录六外窗淋水试验要求附录七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注:1、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式四份),检查完毕及时签字;建设(监理)、总包、装修施工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记录的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4、全装修分户验收中所指的空调系统不包括挂机和柜机。
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验收时应对照工程实物,将验收项目中未发生的验收内容划除。
3、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格一张,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交质监站,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每幢住宅工程应有房(户)号立面分布图和地下室检查单元示意图,作为本表的附件。
4、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也可做必要的描述。
5、全装修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对该表进行签章确认。
6、当外窗有挑檐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以上时,应在表中打“√”注明,否则打“×”。
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及层次: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户验收时间:20 年月日-20 年月日注: 1、验收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资格。
2、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公司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单位其它人员可填写职称),并填写相应的证号。
3、表中“□”内容为全装修分户验收的对应选择项目,填表应在“□”中打√或×进行确认填写。
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注: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住宅工程分户门标识牌注:1、可制作成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2、建议厂家做成永久性标记(宋体凹印形式,永久固定在距地面高度1600mm±100mm的内侧铰链边上角)。
标记应包含上表内容,尺寸为30mm×100mm。
工程铭牌注: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着部位,采用石材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并在分户验收前安装完成。
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
附录六外窗淋水试验要求1、淋水试验一般每三至四层设置一个横向淋水带,对有挑檐的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 以上等,应增设或每层设置淋水带。
引水管从被淋水层次上一层户内外窗引出,并做有效固定和保证淋水管不变形。
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外窗淋水试验应保证淋水管位置、孔径、孔距、淋水角度。
淋水前应清理外窗及玻璃,淋水管管径15-20 mm,淋水管表面应均匀打孔,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孔径3-4mm,孔间距在80~120cm范围;淋水管应距窗面表面≤100mm,淋水方向与外窗水平方向角度≤30°。
3、淋水试验水量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淋水时应保证水压。
当用临时水供水,水压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采取加压泵等方法保证水压。
4、淋水1个小时后拆除至下一个淋水层,并观察记录该淋水带范围内外窗及窗周渗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