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中央和我省都高度重视。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6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等11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9月,工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又分别下发《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着力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省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加快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中央和我省的相关要求,立足工商职能,结合本地二手车市场发展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切实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便利市场准入,鼓励创新经营。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主体,要按照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快捷高效办理主体登记,不得增设限制条件。
鼓励创新经营模式,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
(二)加强指导督导,规范经营行为。
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当事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针对二手车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二手车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要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监管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利用制式合同设置陷阱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隐瞒、误导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严处。
(三)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要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强化信息公示、共享、约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目前,二手车流通规模发展与汽车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二手车交易有很大上升空间。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多层次汽车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证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自由流通。
省外、省内二手车跨区域流通,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对于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得跨区域流通。
各地不得超范围限制二手车迁入,已经实行超范围限制措施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二、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
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税、保险、金融等部门要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纳税、保险、贷款等手续。
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二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对在异地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不方便驶回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的,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按规定查验车辆,将查验记录表密封交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到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取车辆档案时将查验记录表交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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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6日起全面取消我市二手车迁入限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
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坚决杜绝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迁入我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结束——。
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2016-06-12 16:30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商建字〔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主管部门: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
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
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豫商办文〔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豫商办文〔2020〕5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和促进全省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活动安全和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企业底数梳理工作,对现有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主体是否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进行全面摸排,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规范管理。
对新申请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具发票的,商务部门应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市场管理,安装固定影像设备,摄录或拍照交易双方交易全过程,相关交易资料要保存,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备查可追溯。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公安、环保主管部门: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自查的通知》(国办督函〔2017〕307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精神,现将我市明确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
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阳政办发〔2016〕7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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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23号)要求,现就二手车迁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有关政策,并在6月27日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要求,取消已经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的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武汉商务》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国办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
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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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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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制度体系,营造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市场环境,加大税收政策、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活跃二手车市场,盘活老旧车存量,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有关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调、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汽车流通在全省经济运行过程中稳增长、促消费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一)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部署要求。
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工作按照现有政策开展,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迁入登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
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区,应予以取消,由各地将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应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展示、合法性检验、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政策
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政策近年来,随着汽车交通的普及和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交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二手车交易,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推动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交易秩序。
本文将分46点详细介绍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的政策。
首先,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推出二手车置换政策,鼓励车主将旧车置换成新车,降低购车成本,刺激消费需求。
第三,政府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和服务,方便卖家和买家进行交易。
第四,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手车交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分期付款等服务,促进二手车销售。
第五,政府建立二手车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认证,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政府推出二手车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进行补贴奖励,鼓励人们购买更环保、节能的二手车。
第七,政府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和不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政府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二手车市场的认知和理解。
第九,政府支持二手车消费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政府设立专门的二手车检测机构,对二手车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核,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政府推出二手车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二手车交易的税负,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第十二,政府鼓励二手车经销商进行技术升级和服务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十三,政府促进二手车市场的信息公开和透明,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效率。
第十四,政府加大对二手车环保政策的支持力度,推出新能源车和环保车型的优惠政策,促进二手车的更新换代。
第十五,政府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宣传推广,提高人们对二手车交易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第十六,政府鼓励企业发展二手车租赁业务,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对二手车的需求。
第十七,政府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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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
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
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
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
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
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
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已经具备条件的行业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
支持二手车贷款业务,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
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银监会、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
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
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
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商务部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
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