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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粤卫办人函〔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举行。

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业信息化、保密、纪检监察、交通、电力等部门单位,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4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2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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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7.09.21
•【文号】司法部令第136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
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
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整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整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试简介)根据《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一、组织领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现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考试效力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共四十三页
如何申办《就业证》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 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 窗口(chuāngkǒu),接受申请
共四十三页
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形之一:内地用人单位直接聘雇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共四十三页
关于(guānyú)《就业证》制度
共四十三页
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
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 本制度
《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 业的凭证
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受法律保护
其工资、劳动保护(láodòng bǎohù)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
共四十三页
? 怎样享受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待遇 xiǎn)
1、符合内地缴费年限条件(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男60岁、女50岁),可以在内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达不到内地缴费年限条件,回香港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 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记账(jì zhànɡ)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的基本程序用人单位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与内地用人单位达成聘雇或派遣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核发就业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关于就业证就业证制度制度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业的凭证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如何申办就业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情形之一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注册计量师从2011年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文件精神,原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调整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科目介绍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其中,“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余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2.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3.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4.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5.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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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2.法律职业资格
3.注册会计师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5.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7.注册建筑师
8.监理工程师
9.房地产估价师
10.造价工程师
11.注册城乡规划师
12.建造师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
14.注册验船师
15.船员资格
16.兽医资格
17.拍卖师
1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9.医生资格
20.护士执业资格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2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23.注册设备监理师
24.注册计量师
25.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26.注册安全工程师
27.执业药师
28.专利代理人
29.导游资格
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31.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2.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3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3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6.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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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38.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3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0.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4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5.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6.税务师
47.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4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9.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50.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1.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52.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53.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消防设施操作员
2.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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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畜繁殖员
4.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5.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6.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7.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8.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9.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10.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11.水产类、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12.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1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14.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15.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16.计算机制造人员
17.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18.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19.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2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21.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22.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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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24.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25.机械热加工人员
26.机械冷加工人员
27.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28.金属轧制人员
29.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0.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1.炼钢人员(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32.炼铁人员(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33.矿物采选人员
34.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35.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37.药物制剂人员
38.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3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40.农药生产人员
41.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4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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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44.炼焦人员
45.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46.木制品制造人员
47.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48.印染人员
49.织造人员
50.纺纱人员
51.纤维预处理人员
52.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53.乳制品加工人员
54.粮油加工人员
55.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56.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7.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58.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59.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60.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61.保健服务人员
62.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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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65.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66.水文服务人员
67.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68.地质勘查人员
69.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70.测绘服务人员
71.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72.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73.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74.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75.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76.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77.餐饮服务人员
78.仓储人员
79.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80.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81.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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