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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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是案防...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是案防...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1、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正确答案:银行业金融机构2、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正确答案:董事长3、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正确答案:经营决策机构4、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正确答案:高级管理层5、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正确答案:高级管理层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

正确答案:整体移位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正确答案:客户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纪律处分、、其他问责方式。

正确答案:经济处理9、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的权利。

正确答案:申诉10、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

正确答案:恢复原职1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

正确答案:黄牌12、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若无需解除或未确定解除时间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年。

正确答案:513、是指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等。

正确答案:行政处罚14、是指党组织对有关人员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正确答案:党纪处分1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中被处罚人的用工身份分为正式员工和。

正确答案:劳务派遣16、《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中被处罚人的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港澳台证、其他。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辟,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一) 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采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 银行可礼聘外部机构承担部份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银行合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模版

银行合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模版

xx银行合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x总发〔xx〕136号,xx年7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规范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发挥合规风险评估发现、识别、控制风险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识别各类合规风险,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并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等级,提出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消减对策和措施予以纠正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合规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

统一领导是指开展重大合规风险评估事项应在总行高级管理层(以下称高管层)的领导下,合规负责人牵头组织、合规管理部门或内审部门具体实施。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协调合作是指合规管理部门与内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根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评估任务。

(二)独立、客观、正直、公正原则。

实施合规风险评估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参加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诚实、正直、公正的职业操守。

(三)分类评估、条线结合、有所侧重。

合规风险评估应根据业务经营实际和合规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评估的类型、侧重点、条线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使评估有的放矢。

第四条合规风险评估的目标:(一)确保高管层及时、全面掌握系统内合规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等级;(二)提出风险控制的对策和措施,促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三)营造合规文化建设氛围,持续改善合规经营环境。

第五条合规风险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年度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总行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更新情况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并对部门规章制度、本条线、本机构业务的合规性开展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根据年初计划组织实施。

专项评估是指总行相关部门和分支行组织对新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开发或新业务开展、新客户关系建立以及客户关系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专门进行的评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银监办发[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模板)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模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理政策》(交银董〔儿10〕13号)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89 号,下称“办法”)对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延伸,由总行风险管根据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办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制定与更新,并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ControlSelf Assessment, 简称“自我评估”或“RCSA”)是一种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用于识别和评估自身的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控制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本行自我评估工作以流程作为实施对象,本行所有有效性”的评估。

(一)操作风险暴露评估,分为“固有风险暴露”评估和“剩佘风险暴露”评估。

固有风险暴露是指假设不存在任何控制措施,未来一年内发生操作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

剩佘风险暴露是度在控制措施实施后有可能降低的情况下,未来一年内发生操作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

操作风险暴露评估应当包括对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二)控制有效性,包括对每项已有的控制措施进行“控制设计有效性”以及“控制落实度”的评估。

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某项控制措施在设计层面上是否能够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

控制落实度是指某项控制措施在执行层面是否有效落实。

第六条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至少应达到以率要求。

(一)固有风险: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二)剩佘风险: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三)控制设计: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四)控制落实度:针对每日执行三次以上的控制措施,至月评估一次;针对执行频率较低的控制措施,至少应每半年评估一次;最长区间为每年评估一次。

总行各部门,可以依据管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操作风暴露或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次数。

第七条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评估,将依据《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10〕 88 号)执行。

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

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

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与评估,及早发现影响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运行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ⅩⅩ区金融业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评估,是指人民银行ⅩⅩ区内各分支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调查问卷、现场访谈、调阅资料、数据核对等多种方式,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经营审慎性、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核心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评估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评估内容第四条根据《ⅩⅩ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实施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有效性。

主要从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部门独立性及人员配置、发展战略、业务模式、规模扩张、网点布局、新发放贷款投向、存贷款平滑度、短期融资依赖度、贷款集中行业和客户景气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㈡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

㈢资本、人员及系统稳定性。

㈣核心指标稳健性。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现场评估程序第五条现场评估程序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报告及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一节评估准备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表》和《金融稳定评估资料清单》。

因部分指标的统计口径在年度间存在差异,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版《金融稳定评估指标表》和《金融稳定评估资料清单》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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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一)评估小组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符合性测试、问卷调查、合规检查等方法,逐项对照评估内容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审核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测试法律、规则、准则在业务活动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确认风险控制点和关键环节操作的合规性。

(二)通过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有关数据和运行指标(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对潜在的合规缺陷和违规事项进行识别和确认。

(三)评估小组应详细记录评估过程和发现的相关问题,并作进一步分析核实和调查确认,最终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第十条评估报告阶段。

(一)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在全面整理、深入分析基础上,撰写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变化、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要准确定性和积极量化银行因政策、制度、程序及客户、产品、服务所引发的合规风险,以及特定机构、部门、业务或经营活动的风险暴露,形成对合规风险管理状况的明确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银行应以合规管理行为对应的充分书面资料作为得出评估结论的适当证据。

书面资料可包括正式发布的文件资料和非正式发布但经有效程序审核认定的书面记录或描述。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方法与程序,着力提高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方法和途径研究,探索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到科学评估银行的合规风险。

第三章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评估第十四条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评估包括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两个方面。

第十五条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指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保障机制等情况。

(一)是否按要求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包括根据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设置合规岗位。

(二)合规管理部门是否配备充足和合格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资质、经验、专业技能、个人素质是否与所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三)合规管理部门职能和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清晰、完整,职责内容设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四)是否赋予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和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是否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职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资料的权利;2.是否有权对违反合规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协助;3.合规管理负责人是否能独立与银行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沟通,各级合规管理部门能否及时、通畅地反映合规问题和建议等。

(五)是否明确和采取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银行合规管理职能是否与内部审计职能做到分离;2.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3.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经营性考核指标任务;4.合规部门职员的薪酬是否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的业务条线的盈亏状况相挂钩;5.合规负责人是否分管业务条线等。

(六)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是否包括银行业务部门向合规部门、各级合规部门向上级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向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高管层向董事会等报告合规风险的路线;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所涉及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报告要素、格式和频率等。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指合规管理政策、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合规问责、考核制度等建设及适时修订完善情况。

(一)是否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对总行和地区总部未制定有关合规政策和程序的,辖内银行高级管理层是否制定本机构合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根据银行业务发展变化、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或合规制度等。

(二)是否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是否明确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是否不断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及时进行完善改进。

(三)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将合规风险管理情况作为银行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是否建立合规问责制度,是否体现按不同违规情节分别规定不同处理措施的原则,是否对主动报告和隐瞒不报的情形分别规定相应减轻或加重措施。

(五)是否建立诚信举报制度,是否体现鼓励举报的原则,是否规定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措施。

(六)是否建立符合合规理念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体系,经营绩效考核指标是否体现倡导合规、惩戒违规的价值理念和导向作用,是否存在鼓励违规、诱发风险的经营考核指标。

第四章合规履职情况评估第十七条合规履职情况评估包括对银行高层合规职责落实情况、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三个方面。

第十八条银行高层的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董事会对机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职责、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职责和监事会监督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

(一)董事会是否对本行的合规政策进行审议批准;是否根据银行风险战略、组织结构及资产规模批准设立相应的合规部门;是否授权或专门设立有关组织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主动监督合规政策实施,是如何具体开展或采取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董事会是否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高级管理层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是否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四)高级管理层是否按程序确定合规负责人,是否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地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否就合规负责人就职或离任情况组织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五)高级管理层是否审议批准并督促落实合规部门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是否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六)监事会是否主动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是如何开展或采取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是否留存监督过程和结果的有关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合规管理部门协助高级管理层,通过制定合规方案和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线等,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或合规方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计划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合规负责人是否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

(二)是否组织审核评价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是否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及时梳理整合和修订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

(三)是否主动识别、监测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是否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2.是否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四)是否组织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是否运用有效方法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并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五)是否对合规性测试的结果按照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是否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第二十条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业务条线对本条线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

(一)是否组织对本条线相关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使其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二)是否主动开展日常和定期的条线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

(三)是否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条线合规风险,是否按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和相关要求及时报告。

第五章合规管理效果评估第二十一条合规管理效果评估包括对监管法规及内控制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合规文化建设情况三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监管法规及内控制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指传导机制建设、合规培训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等情况。

(一)是否建立监管法规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是否及时将监管审慎规章转化为银行内部业务制度。

(二)是否建立内控制度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使银行合规理念、合规政策、管理程序和操作指南等得以在内部充分传递传播,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保障。

(三)银行是否定期为合规人员提供系统的合规规则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突出对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的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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