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学学分抵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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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银行管理规定(暂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银行管理规定(暂行)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银行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与创造性发展,为学生营造更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学生自主、充分、协调与持续发展,经学院研究决定实施学分银行制度,开设学分银行,办理学分零存和整取兑换业务,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分银行”是一种模拟或是借鉴银行的功能特点,使学生能够自由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的一种成绩管理模式。

我院学分银行是指在学分制的基础是上,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获得学分(称为可兑换学分)存入学分银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兑换为部分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分(称为学历学分)的成绩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生取得可兑换学分的主要途径包括院内外各类技能(课程)竞赛、与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工作实践或研究、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应用能力证书、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其它学历机构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等形式。

我院学分银行设置在教学管理系统下。

第二章可兑换学分的兑换标准第四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按表1和表2的标准获得可兑换学分。

1.同一届及同一次竞赛中,以学生获得的最高奖励计算学分。

2.竞赛设有特等奖(特别奖)等情况,特等奖按照一等奖奖励,一等奖按照二等奖奖励,……以此类推)。

3.竞赛等级参照学院有关文件。

第五条学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并获奖,按表3和表4的标准获得可兑换学分。

1.同一届及同一次竞赛中,以学生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学分,同一次竞赛及同一项目的竞赛不重复计算可兑换学分。

2.获奖证书或其他获奖证明报体育部学分认定小组认定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学生参加学院批准或备案的寒暑假实践项目(不包括在人才培养方案内)并通过考核,按表5的标准获得可兑换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实践项目不与认可。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院批准或备案的非寒暑假实践项目(不包括在人才培养方案内)并通过考核,按表6的标准获得可兑换学分。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同时,注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的实际,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学分作为学习量计算单位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决定学生的毕业不以学年为限,而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为准。

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的选课,建立起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起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二、学习年限和提前毕业要求第三条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在校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实行绩点学分制。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当绩点数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的准予毕业。

第五条为减少延长学制学生的数量,学院自第五学期期末起清查学生所得学分。

总学分数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

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设计和实第六条.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130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3.5,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开学前内,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期间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分院审查,教务处复查,院务会同意,学分和学分绩点合格后,允许提前毕业。

三、课程设置和分类第七条学生在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四大类,教师教育专业增加教育课程,除实践课程、活动课程以外的每类课程均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实践课,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大学免修自学方案

大学免修自学方案

大学免修自学方案简介大学免修自学方案是指在大学阶段,学生可以通过自学相应的课程内容,通过考试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从而免修该门课程。

这为学生提供了更灵活的学习选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自主决定学习的内容和进度。

适用范围大学免修自学方案适用于各个学科领域的大学课程。

不同学校和不同学科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即学生需通过自学并达到一定知识水平后才能获得免修课程的机会。

申请条件学生申请大学免修自学方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为该门课程的学生;2.之前未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3.前期自学课程内容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自学流程大学免修自学方案的自学流程如下:1.选择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需求,在免修课程列表中选择需要自学的课程。

2.获取学习资源:学生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应课程的学习资源,包括教材、课件、视频等。

可以利用图书馆、学校的在线资源或互联网上的开放资源。

3.制定学习计划: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内容和要求,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计划要包括每周的学习时间安排、学习重点和总结小结的时间。

4.学习材料和实践:学生按照学习计划进行自学,阅读教材、观看视频,并进行相关实践。

实践可以包括做题、写作业、实验等。

5.学习总结:学生每周或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后,进行学习总结。

总结可以包括对重点知识的梳理、实践经验的分享和问题的解答等。

6.考核准备:学生在自学期满后,需进行相应的考核准备。

准备包括复习重点知识、做习题并进行自测等。

7.考试或考核:学生通过自学期满后的考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以证明自己已经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8.学分代替:学生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将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代替实际上课修读该门课程。

自学能力培养大学免修自学方案不仅仅是为了免修课程,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通过自学,学生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自我组织能力:学生需要根据学习计划安排好时间和任务,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和进度。

2.解决问题能力:学生在自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包括知识理解、学习方法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学会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立成功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国立成功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103年12月03日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4年3月3日臺教高(二)字第98號函備查104年12月08日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高(二)字第60號函備查第一條各系(所、學位學程)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 轉系(所、學位學程、組)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

(四)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

五專畢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得抵免。

(六) 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七) 學生在學期間經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核准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

(八) 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或推薦送至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學生。

前項第一、二及三款學生再經核准轉系(學位學程、組)、修讀輔系(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第三條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與轉(編)入年級規定如下:(一) 轉系(學位學程、組)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又轉入三年級者抵免相當學分後,須於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降級轉系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或一、二、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二) 重考(含專科畢業生 )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

學士班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或五專畢業生最高編入三年級,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年級。

XX学院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与折合管理办法

XX学院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与折合管理办法

XX学院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与折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与彰显个性人才培养特色,满足各类学生的个性化需求,给予在某些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兴趣的学生提供更为便利的学习环境和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院自2012年开始,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了个性化培养学分。

为推动和保证“个性化培养学分”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学分认定与折合办法。

第二章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第二条个性化培养学分自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为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必修学分,学分数为3个学分。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参与各级科技项目研究,参与兴趣小组、特长生工作室、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知识竞赛、体育比赛、综合素质训练等各项活动,获得个性化培养学分。

第三条根据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的项目或活动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以下6个类别:1.竞赛类:指学生参加的院级以上的各类技能竞赛、知识竞赛、科技大赛和体育比赛等。

2.证书类:指学生参加的各类特长生工作室、兴趣小组、科技立项项目、科技课题研究等。

3.专业技能拓展类:指学生参加的各类特长生工作室、兴趣小组、科技立项项目、科技课题研究等。

4.课程类:指学生参加培养方案以外的网络通识课程、大学城共享公选课或者其它一些认定课程的学习。

5.心理教育类:指学生参加的心理跟踪调查、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活动。

6.综合素质训练类:指学生参加的人文素质修炼、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章个性化培养学分的计分标准第四条各项个性化培养学分认定的项目或活动均设有一定的学分,学生通过参加该项活动并通过考核要求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累计学分达到3学分后,该学生就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学分。

第五条学生获得的个性化学分累计超过3学分后,超过部分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折合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顶岗实习外的课程学分。

第六条根据个性化学分所能折合的课程学分,将个性化学分分为A、B、C三种不同类型。

学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学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学员积分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提高学员学习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根据我国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员。

二、积分制管理1. 学员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对学员在学习、行为、活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考核,以积分形式进行记录和评价的一种管理模式。

2. 学员积分包括基础积分、奖励积分和惩罚积分。

三、积分获取与扣除1. 基础积分:学员注册后,根据其所在年级、专业和在校时间,给予相应的基础积分。

2. 奖励积分:a) 学业成绩优秀,获得奖学金、竞赛奖项等荣誉的,给予相应积分;b)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积分;c) 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的,给予相应积分。

3. 惩罚积分:a) 学业成绩不合格,受到处分、留级等处理的,扣除相应积分;b) 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的,扣除相应积分;c) 有损害学校形象、侵犯他人权益等不良行为的,扣除相应积分。

四、积分应用1. 学员积分作为评价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纳入学员评优、推荐就业等方面考虑。

2. 学员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可享受学校提供的优惠政策,如优先选课、优先参加实习等。

3. 学员积分低于一定标准,将受到学校限制,如取消奖学金资格、限制参加活动等。

五、积分管理1. 学员积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统一管理,定期公布积分情况。

2. 学员对积分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核实确有误的,予以更正。

3. 学员积分记录作为学员档案永久保存。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

)四、积分应用3. 学员积分在每学期末进行汇总,根据积分多少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学员将获得以下奖励:a) 学期综合素质奖学金;b) 优先参加国内外交流、实习、实训等活动;c) 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及相应的荣誉证书。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根据学校的教学改革会议精神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对学分制管理方案进行改革,实行学分替代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文化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若期考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本课程,不愿意补考本课程的,可实行学分替代。

替代办法为:
1.补考替代的课程,可以在学校安排补考时,现选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但不能与本班其它必修课,公选课重复。

也可以在完成所规定选修的学分后,用多选的课程替代,包括第二课堂和成人高考都可替代。

还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2.若补考本课程不及格,或考替代的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通过重修本课程,或者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二、专业理论课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如理论课期考不及格,允许补考本课程一次,若再不及格者,只能重修本课程,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具体的替代办法是每种证书对应一门理论课。

职业资格考核替代项目详见附表。

注明:以往教务科文件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立阳明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国立阳明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國立陽明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第十八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第二十七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校各學系、研究所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校學生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或中央研究院或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隨班附讀修習科目及格,持有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抵免。

第三條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已具學士學位之新生申請抵免科目,以共同必修科目、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實驗、生物學及實驗、化學原理及實驗、有機化學及實驗、分析化學及實驗、軍訓等科目為限。

如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三十二學分者,得申請提高編級為二年級。

二、入學前於其他大學校院已修及格且未用於取得學位之科目學分,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三十二學分者,得申請提高編級。

其核准抵免學分數須達申請提高編入年級前之各年級應修學分總數,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三、提高編級限於入學之當學期辦理,提高編級學生應修讀之必選修科目及畢業學分數以符合入學年班之規定為原則。

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四、轉系生及轉學生不得申請提高編級。

五、五專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職階段,其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抵免。

五專四、五年級修習及格之科目得酌情抵免。

六、入學前已修習軍訓成績及格者,或依相關法規得免修者,准予抵免。

七、體育不得抵免,轉學生、轉系生自轉入年級起,提高編級生自提高編級起之體育,不得抵免。

八、就讀學系開課之選修科目得依就讀學系核定計入畢業學分,非就讀學系開課之選修科目一律不得抵免。

九、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經核准抵免學分者,每學期仍需符合應修最低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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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學分抵免辦法
82.05.24 八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2.08.30 教育部台(82)高第048801號函核備
86.05.14 八十五學年度第十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8.01.21 教育部台(88)高(二)第8806097號函核備
89.08.24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1.22 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2.01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1.09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4.25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訂通
96.08.08 教育部台高(二)字0960114336號函備查
100.01.12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1.03 102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抵免資格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學生、轉系生、重考生或專科畢業之大學新生。

二、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之本校學生。

三、已修讀本校或其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

四、就讀大學或研究所期間,曾選讀碩、博士班(含學位學程)承認學分
之課程,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已依規定申請保留者。

五、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其他依法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抵免申請
一、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最遲於取得抵免資格之第一個學期開學前
一週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第一個學期未提出或第一次申請扺免
漏列之科目,得於第二個學期開學前一週再行提出,且以一次為限。

日後如因課程變動、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
抵免學分,但應繳附原校成績,且不得提高編級。

因修讀輔系或雙
主修而申請抵免原校學分,畢業時無法取得輔系或雙主修時,該項
學分不得列入該院、系、學位學程、班最低畢業學分。

二、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三、申請學生需填具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及附中文成績單正本(影本及
學期成績通知單不予受理),至教務處辦理學分抵免事宜。

第四條 抵免審查
本校抵免申請案依下列程序審理:
一、專業科目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負責甄試或審
查。

二、共同科目(外國語文課程除外)由通識教學部負責甄試或審查。

三、外國語文(英文、第二外語)由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負責甄試或審查。

四、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甄試或審查。

以上審查結果均再送教務處彙辦。

第五條 抵免標準
一、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
年限者,須經申請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其年限及抵免
學分規定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自訂。

二、技術院、系、學位學程、班為加強實務學習,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
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得申請採計或抵免學分,其規定由各院、
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自訂。

三、技術院、系、學位學程、班得視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

規定實
習年限者,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者,得申請酌予抵
免。

實習期限及抵免規定均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
中心自訂。

四、對符合本要點第二條抵免資格學生所提之抵免學分申請,除須符合
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外,其應予抵免之學分標準由各院、部、系、所、
學位學程、班及中心會議決定之。

第六條 抵免上限
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一年級學生得修習
學分之上限:五十學分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以不超過一、二年級
得修習學分之上限:一○○學分為原則。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
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但降轉生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二、轉轉學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曾在大學院校畢(肄)業之學生,其
抵免得由單位主管審定之,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

三、本校或其他大學校院畢(肄)業學生重新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修讀
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新生,在不變更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
抵免學分數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規定之。

四、技術院、系、學位學程、班(含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抵免學分
總數以畢業最低學分數之1/2為上限,且抵免科目以技術院、系、
學位學程、班或大學以上科目為限。

五、研究所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最低學分數(不包括論文學分)之1/2
為上限(本校五年一貫學、碩士學程預研生以3/4為上限)。

六、就讀本校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期間,曾選讀博士班課程成績及
格,且巳依規定申請保留者(最多保留三年),於考取博士班後,可
提出抵免學分申請,但以六學分為上限。

第七條 提高編級
一、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數在四十五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在八十五學分(含)以上得編入三年級;在一百一十學分(含)以
上得編入四年級。

二、技術院、系、學位學程、班(含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抵免
學分數在二十四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三、轉系生不得提高編級。

四、專科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
年級。

五、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

六、提高編級學生至少須在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七、提高編級需填寫提高編級申請表,經單位主管及學院院長同意後,
送教務處彙辦。

第八條 抵免範圍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院、系、學位學程、班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為取得同等學力所修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第九條 抵免原則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適用於選修學分)。

四、五專生一、二、三年級修習之國文、英文、歷史不予抵免。

五、體育僅可抵免至入學之年級(含入學年級)。

六、軍訓(含護理)依教育部頒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
處理辦法」另訂之。

七、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
定該科不得抵免。

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
格者,准予抵免。

第十條 不同學分互抵免之處理原則: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
(一)所缺學分如可補修足數,不足之學分數均應補修下學期課程,或由單位主管另選性質相近之科目代替。

(二)所缺學分無法補修足數,則不得列抵。

第十一條 抵免登記
抵免學分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生可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及學分」字
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
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
於一、二學年)。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
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第一
學年成績欄,並備註「核准抵免OO學分」。

四、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所修他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
心之科目,其抵免學分,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所修
OO學分,應核准抵免主系之相關科選修科目OO學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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