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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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晋政办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一)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2015年重点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鼓励各市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全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2015年6月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2015年6月底前,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制裁。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应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

(三)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督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特定区域有关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市域重大环境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施行日期2014.03.28文号晋政办发[2014]1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9号)各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各项要求。

我省除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今后,省政府规章除依法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不设行政许可。

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政府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项目名单由省环保厅另文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治理任务、前四年减排进展、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订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明确年度减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减排项目及保障措施等。

一、年度目标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4.5%;我省自定两项主要污染物:烟尘排放总量同比削减0.5%,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同比削减0.5%。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重点领域减排。

1.强化氨氮指标工程支撑。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12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提质、中水回用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全省新增配套管网800公里,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围绕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地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全省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依据 (2)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1)1.4评价范围 (12)1.5评价重点 (13)1.6评价标准 (14)1.7评价流程 (24)1.8评价方法 (25)1.9功能区划 (26)1.10环境保护目标 (28)2 规划概述与协调性分析 (39)2.1规划概述 (39)2.2规划协调性分析 (65)2.3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114)2.4规划评价情景设置 (117)3 现状调查与评价 (119)3.1自然地理状况 (119)3.2社会环境概况 (134)3.3环境质量现状 (138)3.4生态状况及生态功能 (139)3.5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154)3.6园区开发利用现状 (159)3.7园区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分析 (164)3.8园区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165)3.9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167)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68)4.1环境影响识别 (168)4.2评价因子筛选 (170)4.3环境目标 (171)4.4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1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3)5.1规划开发强度 (173)5.2影响预测与评价 (174)6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213)6.1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213)6.2规划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调整建议 (221)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22)7.1产业控制规划及宏观对策分析 (222)7.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23)8 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242)8.1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 (242)8.2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议 (24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245)9.1环境管理 (245)9.2监测计划 (249)9.3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258)10 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 (260)10.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260)10.2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范围 (260)11 “三线一单”措施 (262)11.1生态保护红线 (262)11.2环境质量底线 (262)11.3资源利用上限 (264)1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64)12 评价结论 (265)12.1规划概述 (265)12.2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265)12.3资源环境承载力 (267)12.4环境影响预测 (268)12.5规划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270)12.6总结论 (285)1 总则1.1任务由来1.1.1开发区设立背景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前身为吕梁百金堡科技化工工业园区,2002年初开始筹建,2003年5月经吕梁行署批准正式成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13]3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到2017 年底,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晋政办发〔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

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本地区设国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辖区县(市、区)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溯源摸清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系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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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8年底前完成水处理、食品制造、锅炉、汽车制造等行业和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运行高效,形成有机衔接联合作用的制度链条,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排污许可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1.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是确定排污许可要求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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