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城蓝线管理办法-许昌城乡规划局
【VIP专享】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新政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规划督察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技术审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规划核实。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乡土地,科学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促进城乡现代化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城市景观环境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本辖区城镇和县(市)、区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26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发展,加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产城融合、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等原则。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乡)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体系 (1)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4建筑控制 (9)5道路工程 (17)6市政管线 (18)7停车泊位配建 (21)8其他规定 (23)9证后管理 (24)10适用范围 (27)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2.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8年10月30日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 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一九年元月十四日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0月30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县(市)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本级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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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第九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项目说明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目录1、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02、许昌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4)3、许昌市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 (9)4、许昌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16-2030) (11)5、许昌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2017-2030年) (14)6、许昌市绿道规划(2017-2030) (17)7、许昌市区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20)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地表水)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蓝线规划和划定第六条城市蓝线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水利工程管护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蓝线用地界线及相关控制要求。
第九条蓝线管理范围包括水体的保护范围,以及因水系整治、水利工程、生态绿化、滨水景观利用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控制区。
第十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垦荒、耕种、养殖、放牧等破坏城市水体的行为;(三)拦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埋葬、弃置泥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四)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景观,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章蓝线的修改第十七条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发展的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二)因市级以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蓝线进行修改的,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蓝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蓝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蓝线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紫线管理,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范围及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城市紫线划定第五条城市紫线由许昌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并结合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予以深化。
第六条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历史文化街区外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应当以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准划定;(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七条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城市紫线管理第八条在城市紫线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依法有计划地整改。
第九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按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由作出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紫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七)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对城市紫线周边的建设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历史风貌。
第四章城市紫线修改第十四条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紫线:(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二)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城市紫线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城市紫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二)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在城市紫线修改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紫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一并报送本级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紫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违反城市紫线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紫线划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2017—2022年)一、规划目标湿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促进湿地资源持续合理利用,是本规划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