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
公司法实务比较好的课

公司法实务比较好的课公司法实务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公司法实务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作过程,掌握公司注册、股权变更、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说明为什么公司法实务是一门比较好的课。
公司法实务课程具有实用性。
在公司法实务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公司注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了解不同类型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学生还将学习到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掌握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这些知识和技能将对学生未来从事公司法律工作或从事企业管理工作非常有帮助。
公司法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广泛。
公司法实务课程包括公司的设立、股权变更、公司的组织和治理、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破产和清算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学生将学习到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操作技巧,了解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全过程。
通过学习公司法实务课程,学生将全面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要点和实务操作技巧,为将来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实务课程注重实践操作。
在公司法实务课程中,学生将进行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通过解决实际案例和模拟公司的运营问题,培养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学生将学会如何运用公司法律制度和实务操作技巧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这种注重实践操作的教学方法,使得公司法实务课程更加贴近实际工作需求,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公司法实务课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公司法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逻辑思维能力。
在公司法实务课程中,学生需要通过自主学习和团队合作,解决实际案例和模拟操作中的问题。
这种挑战性的学习过程,可以锻炼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公司法实务是一门比较好的课程。
它具有实用性强、内容广泛、注重实践操作和具有一定挑战性等特点。
通过学习公司法实务课程,学生可以全面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要点和实务操作技巧,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是中级会计实务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它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变卖以偿还债务,最终解散企业并清算尽可能多的债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影响,并介绍一些实际案例。
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是破产申请和受理,通常由企业自愿或债权人提起。
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委任清算人负责整个清算过程。
清算人的职责包括评估和保管企业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并处理债务申报,组织拍卖和变卖企业资产,并最终分配收益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清算人需要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其中包括清算资产的估值、债务的确认和分类,以及收益分配的规定。
这一方案需要提交给法院审批,并按照法院的决定执行。
其次,清算人需要建立和维护一套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清算资产和负债的台账,以及债权人的申报和支付记录。
这些记录需要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并与法院和债权人进行交流和确认。
在资产变卖的过程中,会计处理也非常重要。
清算人需要及时记录和核算变卖的资产,包括出售价格、费用和税收等。
这些交易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披露,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处理。
最后,会计处理还涉及到债务的处理和收益的分配。
清算人需要审核债权申报,并按照清算方案的规定进行债务的偿还。
同时,清算人还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优先次序进行收益的分配,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企业破产清算对各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和供应商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丧失和债务无法收回的问题。
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员工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其次,对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意味着他们只能收回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其收益的多少将取决于清算方案的规定和企业资产的价值。
因此,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前需要评估企业的破产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最后,对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是他们失去企业并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的结果。
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是指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各方之间因清算责任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人需要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梳理、清查和分配。
然而,由于清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各类利益相关方,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其中清算责任纠纷是较为常见且繁杂的一类。
一、清算责任的法律依据与类型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终止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保全和实现企业财产,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涉及到的清算责任类型主要包括:未妥善保管和处分企业财产、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私分企业财产、虚构债务、隐匿资产等。
二、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在清算责任纠纷中,当出现纠纷需要通过法院解决时,通常要进行以下诉讼程序:受理、立案、举证、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受理环节涉及法院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立案环节是指法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登记并发放案号;举证环节即诉讼双方对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证据;庭审环节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形成庭审记录;判决环节是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裁决;执行环节则是依法履行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清算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对于清算责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协商和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解是指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寻求纠纷解决,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律师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解决;而诉讼则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四、防范清算责任纠纷的措施为了防范清算责任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章程,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2)选聘具备清算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清算人,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对财务信息的记录和备份,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可追溯性;(4)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及时公示清算信息,避免混淆或隐瞒财务情况;(5)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债务清算与破产法律实务案例解析

破产清算
在破产宣告后,将依法成立清 算组进行债务清算和财产分配
。
破产中各方角色与职责
法院
负责受理破产申请、审 查并决定是否宣告破产
、监督破产清算等。
清算组
由法院指定成立,负责 债务清算、财产分配等
具体工作。
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债 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
清算工作进行监督。
债务人
配合清算组进行债务清 算和财产分配,履行相
关义务。
债务清算与破产案
03
例解析
案例一:某公司债务清算案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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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 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 其进行债务清算。
清算程序
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 行清算,包括资产评估、 债权登记、清偿债务等程 序。
清算结果
经过清算,公司资产得以 公平分配,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获得清偿,公司最 终注销。
债务清算与破产实
05
务操作指南
如何制定有效的债务清偿计划
分析债务结构和债权人权益
全面了解企业的债务类型、金额、期限和债权人权益,为制定清 偿计划提供基础数据。
制定债务清偿策略
根据债务分析结果,针对不同的债务类型和债权人权益,制定相应 的清偿策略,如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分期偿还等。
协商与谈判
与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债务清偿协议,降低清偿 成本,维护企业信誉。
总结与展望
06
债务清算与破产法律实务总结
债务清算的重要性
债务清算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清算程序,可以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律实务的核心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公司法律风险,提高法律素养,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司法律实务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但丙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而无法取得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因公司设立问题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2)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2)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2. 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
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甲公司发现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认为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乙返还股权。
分析:本案中,乙丙双方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避免损害公司权益。
3. 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三: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乙股东认为董事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2)董事会决策程序不规范。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2)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恶化,截至2019年,公司已累计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二、案件经过1. 清算程序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清算。
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XX科技股东会决定成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3.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共有15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发现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30万元、房产一处、设备若干。
清算组决定将房产公开拍卖,设备折价变卖。
5. 债务清偿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债权申报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经清算,XX科技共偿还债权人4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财产不足未能清偿。
三、法律分析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合法。
2.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组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并邀请了债权人代表参与,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债权申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和折价变卖,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成立清算会计部门并设立专门账户。
清算会计部门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
专门账户是用于接收和支付破产清算资金的账户,用于清算过程中的所有收支和资金往来。
通过设立清算会计部门和专门账户,可以确保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其次,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清算组织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价值进行分类。
常见的资产分类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通过对资产的评估和分类,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的基础,并在清算过程中更好地处理各类资产。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实和登记。
清算组织需要核实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进行登记。
债权债务的核实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地登记下来,才能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四,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编制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织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汇报的文件。
破产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组织的基本信息、企业破产的原因、资产评估和分类情况、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清偿方案和进度、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等。
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可以提供对外的透明度和参考依据,使得相关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清算的情况。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
清算组织需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将企业的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包括对外通知、公告等形式,旨在提供对外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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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方面所作的修改或调整,就律师在公司清算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诸如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享有的与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的权利;清算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有些问题需要律师在实践中加以注意,而有些问题需要法律今后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有关公司清算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一大难题。
这不仅因为公司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作了较大调整或修改。
这些调整或修改一方面为今后公司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仍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
为此,有必要对如何适用新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研究。
本文拟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工作有所帮助。
1. 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问题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
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
2. 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相关问题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障公司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却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实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职业经理人面前,经营管理是否困难以及股东是否将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或看法可能不一样。
正因为如此,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几乎没有办法证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
第二,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还必须是在发生上述问题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是法律救济途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手段,诸如资产重组、聘请其他专业人士经营管理是否属于其他途径?因此,公司股东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将无法证明是否已经采用了所有的其他途径且不能扭转局面。
那么,法院立案的标准是什么?第三,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时,还必须得到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通过。
首先,该规定可能没有平等保护持有公司10%以下表决权的小股东,因为除非联合其他股东,该小股东是不可能直接享有这一权利的。
其次,这条规定可能与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第38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归属公司股东会而非少数或个别股东。
这一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法院不受理此案或受理案件存在问题。
为避免这一问题,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代理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措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
3. 关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问题首先,关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问题。
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使公司出现了第138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况,如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等。
而公司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有无必要设定在发生同样情况时债权人享有与股东同样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权利,值得考虑。
其次,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的问题。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公司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且没有成立清算委员会。
而有关公司是否已经解散以及是否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的问题,债权人并不掌握或无法掌握。
因此,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权利并不容易实现。
另外,由于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清算委员会承担责任的相应规定,如果公司结算后立即组织成立所谓的清算委员会但并不真正进行清算或采取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另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也值得考虑。
4.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裁定解散公司的同时裁定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的问题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该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公司股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反,公司法只是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这一权利。
因此,公司股东要求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实践中的大量情况是,当公司股东发生争议时,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因此,公司法的这一不明确规定,既不利于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应当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
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无权裁定组织清算委员会并进入清算程序。
但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解散而又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裁定组织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后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且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提出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请求。
据此,人民法院完全可能在裁决公司解散时并不裁定直接进入组织清算委员会的程序。
也因此,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在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一般不宜提出直接要求进入清算程序的请求。
5. 关于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公司法赋予人民法院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职能,明显打破了以往法院不能受理清算案件(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的拘束。
但是人民法院在组织清算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并不明确。
根据公司法现有条文的规定,法院的职能仅限于组织清算委员会的成立、确认清算方案以及确认清算报告。
除此之外,法院是否还有其他职能,例如,是否有权对有关事项进行裁决,是否有权直接参与或指导清算,是否有权进行更正甚至否定清算委员会的意见,法院与清算委员会意见不同时怎么处理等等。
这些职能不明确一方面可能限制人民法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利。
6. 关于律师在清算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律师在清算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作用通常会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来发挥。
通常情况下,律师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是因公司股东聘请或法院指定而作为成员;而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受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的聘请而担任。
上述两种情况下,律师按照各自的地位依法收取律师费都是正常的。
但律师如果受公司股东的委派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工作就会发生冲突,律师收费也显得有些模糊不清,这显然涉及到利益冲突问题,现实中存在大量这样的问题。
为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并根据自己的地位发挥作用并收取相应费用。
7. 关于清算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程序问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或多方故意不参加会议致使清算会议无法召开,或虽参加会议但由于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不清晰等等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所有这些都使得清算无法正常进行。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清算委员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以及表决程序进行必要规定。
在目前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相应规定,则公司最好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制定相关规则并得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所有清算委员成员的一致认同和通过。
8. 关于公司清算与相关诉讼或仲裁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在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情况。
由于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一般较长,公司清算委员会不得不等待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甚至中止清算的进行,清算工作经常被无限期拖延。
在此期间,公司由于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资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不仅影响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上,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保护(如采取提存公证方式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予以充分预留),清算完全可以正常进行而不受影响。
因此,是否有必要对于清算期限给予合理的限定以及对清算与诉讼或仲裁的关系进行规定,也值得研究。
9. 关于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问题第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
有关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为疏忽而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邮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而没有送达相关债权人,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债权申报,或虽然知道但已经超过申报期限。
很明显,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但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达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有关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应当有必要的要求;同时,还应当规定因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并遭受损失的,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关于债权人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是否有效的问题。
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
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如果清算已经完成,应当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
由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应当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相关责任问题。
保证清算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利或防止清算委员会滥用权利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