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使用或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
三、责任分工1.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安全管理员负责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分发和维护。
3.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4.员工有责任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1.根据工作内容和环境的不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员工需要使用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时提供给员工。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新。
五、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1.员工必须佩戴和使用符合职业危害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工作环境和要求正确穿戴。
2.佩戴保护眼睛的用品时,员工必须保持镜片清洁,避免影响视线。
3.佩戴保护耳朵的用品时,员工必须正确戴好,保护耳膜免受噪音伤害。
4.佩戴保护头部的用品时,员工必须根据说明正确佩戴,确保头部得到有效保护。
5.佩戴保护手部和脚部的用品时,员工必须选择合适的型号和规格,并更换磨损严重的用品。
6.员工在使用或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随意修改或擅自停止使用。
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护1.员工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2.使用完毕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清洁和消毒,储存时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
3.发现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出现问题或损坏时,应立即更换或报告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理。
七、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审查和检测1.安全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确保符合要求。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测,以验证其性能和合格性,并按需更新。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员工,应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劳务工作为一支重要的生产力量,其安全与健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劳务工作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2. 制度建立2.1 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工的安全保护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国家相关政策也鼓励企业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保护。
2.2 制度框架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培训等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3. 责任落实3.1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是保障劳务工安全的第一责任方,应承担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责任,确保劳务工的安全和健康。
3.2 劳务工责任劳务工也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 安全管理4.1 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劳务工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
5.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人员疏散逃生路线等,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等内容,提高劳务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7. 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劳务工作业环境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8. 结语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劳务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共同致力于打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中国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中国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加强对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和民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工单位及其职工。
三、管理机构1. 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主任,并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2. 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开展事故调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3. 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职工代表建立联系,建立劳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职工权利与义务1. 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 职工有义务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劳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劳动安全培训,确保个人的安全和健康。
3. 职工有权参与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在遇到劳动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环境卫生与安全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作场所无毒害、无辐射、无高温、无噪音和其他危险因素。
2.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耳机、防护服等。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进行日常巡视,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排除,及时督促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员工进行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知识培训。
六、劳动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职工对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的认识。
2. 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应的教育培训记录。
七、劳动安全事故的处理与应急预案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调查机制,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参与劳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学校、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旨在预防和减少学生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二)1.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相关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负责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建立安全制度和标准:制定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参与活动的安全性。
4.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器材、防护用品等,确保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三)1.按照规章制度行事: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的规章制度,执行好安全操作规程,不私自擅离岗位或活动范围。
2.自觉保护自身安全: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正确使用劳动、实践活动所需的工具和器材,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3.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并参与到事故处理和救援中。
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工作人员:1.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提供安全指导和培训: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行为习惯。
3.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发现事故和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通过制定和执行学生劳动、实践活动安全责任制度,可以全面提高学生参与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性,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同时,也能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他们积极参与劳动、实践活动的意愿和能力。
矿山单位劳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山单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单位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劳动保护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贯穿于矿山生产的全过程。
2.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1. 矿山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2. 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的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3.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等。
四、职业健康监护1. 矿山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 职工因职业健康原因离职、退休或死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五、安全教育培训1. 矿山单位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工转岗、晋升或复岗,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监督检查1. 矿山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3. 对因劳动保护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劳动安全管理的方法案(三篇)

劳动安全管理的方法案劳动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劳动安全管理方法能够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劳动安全管理方法。
一、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义务和责任,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培训员工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能力,使其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3. 开展安全会议和演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宣传安全知识和政策,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员工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二、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 设立安全委员会:由管理人员和代表员工的代表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1. 风险评估:对各项工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点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安全控制措施:针对危险点和危险因素,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减少风险。
四、落实安全操作规范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流程,并加强培训和监督。
2. 强化操作现场管理:规范操作现场,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防止人为原因引发的事故。
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1. 安全设施的完善: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过程的需求,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1. 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关注事故易发区域和关键环节。
七、建立应急救援措施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工作岗位和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应急处理方法和逃生路线。
班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班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班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范例:
1. 安全责任:
a. 班组负责人是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班组的安全责任。
b. 班组成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工作中。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 班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b. 新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
3. 安全操作规程:
a. 班组负责人要制定并向班组成员宣传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成员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 班组成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规定。
4.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a. 班组负责人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齐全,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b. 班组成员在工作时应正确佩戴与工作相关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危险源识别和控制:
a. 班组负责人要对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b. 班组成员在工作前要认真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程序。
6. 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
a. 班组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生的事故,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
b. 班组成员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班组负责人报告。
以上是一个班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具体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在内。
第三条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四条单位应当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对劳动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劳动保护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监督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员工在突发火灾等危险情况下及时疏散和自救。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带等,确保员工在高空、机械作业等危险环境下的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四章作业操作规范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规范,明确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作业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进行操作,勿擅自改变操作程序,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设立监督检查岗位,综合监督员工的作业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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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领导机构、分工和职责第四条石化公司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由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石化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劳动安全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石化公司安委会劳动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
对所属公司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
四、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劳动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健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三、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五、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六、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第九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各所属公司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公司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组织参加上级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培训。
第十四条各所属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所属公司及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
月度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和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重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要求,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检查和控制第十七条石化公司负责对各所属公司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十八条各所属公司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基层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石化公司、所属公司、班组必须坚持月检查、旬检查、日检查制度。
第五章伤亡事故管理第二十一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一)机车车辆冲突。
(二)机车车辆脱轨。
(三)机车车辆火灾。
(四)机车车辆爆炸。
(五)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六)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场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七)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八)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九)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十)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十一)急性工业中毒。
(十二)急性食物中毒。
(十三)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场内、站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十四)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它伤害)。
二、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1.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2.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3.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
4.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二条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一、较大事故:由投资集团总裁及相关人员参加,石化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二、一般事故:由投资集团副总裁及相关人员参加,石化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三、轻伤事故:投资集团安全管理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石化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与技术安全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参加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时限逐级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在2日内报石化公司,3日内报投资集团;一般事故4日内报石化公司,5日内报投资集团;较大事故10日内报石化公司,15日内报投资集团。
第二十八条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非铁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规》第二、五、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从事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二、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三、从业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自然灾害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列组织抢修复旧单位责任事故。
四、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五、铁路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运输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六、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一)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工序分包的。
(二)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
(三)发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四)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法人委托,擅自签订发包合同的。
(五)承包单位资质、证照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单位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包行为的。
七、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在路外施工公司承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中违规提供劳务输出人员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八、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单位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管理不善,列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单位的,对肇事者所属单位按责任事故考核,同时追究车辆配属单位同等责任。
九、公司将机动车辆(或连同司机)借予或租予路外企业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责任事故;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同时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责任事故。
公司借入、租入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责任事故的,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十、驾驶公车办私事或驾驶私车办公事,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列驾驶人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十一、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上下班、执行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及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从业人员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本单位责任事故。
十三、机动车辆在本单位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处所肇事,造成司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十四、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十五、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或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十六、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按《事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不列责任事故。
属于职业禁忌症的,列所在单位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