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三、上海房产税征收计算方式1、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2、房产原值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房产原值:它应该包括各种附属设备,这些设备是不可分割的,其前提或支持设施通常不独立地计算价值。
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等,由纳税人到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相应增加房屋的原价。
但是,新建筑交付时,若按原物业价值计算空调设备,房屋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老房子安装空调设备,一般是固定资产,不应考虑到房产的原始价值。
3、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它的征收对象、征收面积、交易价格、税率、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来确定的,它的计算也以此为根据。
只要明白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那么你就会明白它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了。
上海如何征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
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房产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和单位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种财产税的形式,旨在通过对房地产进行征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指对房产税征收的具体标准和规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针对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按照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房产的评估值是指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的价值,而税率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于普通住宅,房产税的税率为1%,而对于非普通住宅,如商业用房等,税率则为2%。
这些税率的确定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制定的。
其次,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包括纳税人的范围和纳税义务。
在上海地区,纳税人主要包括个人和单位,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于个人来说,包括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等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对于单位来说,包括企业、机构等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自觉履行缴纳房产税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包括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程序。
在上海地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房产,如首套房、唯一住房等,可以享受一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款。
而房产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评估、征收等环节,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纳税人的范围和纳税义务、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程序等内容。
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了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以免受到处罚。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并于2024年发布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
一、纳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对象为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和企业。
纳税义务即所有的房产所有者都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房产开发税,但购买作为自用住宅的个人及家庭购买的首套普通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上海市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房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
市场价格是指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评估价值是指根据政府评估部门评估房产价值来计算的。
房产的税率根据房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普通住宅的税率为0.5%,商业用房的税率为1%,而豪宅和商用写字楼等高端房产的税率会更高。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查询。
三、房产税的缴纳方式《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缴纳方式。
房产税征收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计算。
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2月份前,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
缴税的金额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缴纳。
四、税收优惠政策上海市对个人住房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个人及家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购买第二套住房和豪宅时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其次,对低价位的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税率可以适当调低。
此外,政府还对购买新建和二手住房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查询。
五、房产税的用途上海市房产税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发展。
房产税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服务,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六、税务部门的监管政府税务部门对房产税的征收进行严格的监管。
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有拖欠或逃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①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第十条的,制定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