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一、政治行为规范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严守政治纪律。
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严守党的秘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发表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不一致的言论,不听、不信、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坚决抵制拉票贿选、恶意告状、造谣诬陷等行为。
3、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
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5、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履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6、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非法敛财。
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等活动;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借机敛财。
7、严格公车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和擅自驾驶公车,禁止酒后驾车;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8、不准参与各种赌博和“带彩”娱乐活动。
严禁在工作期间带彩打牌;严禁在公共场所带彩打牌;严禁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打牌活动。
9、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上党员干部行为标准的内容第1部分:“超过八小时”的承诺言行,我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则,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在八小时以上的言行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江门市蓬江区党员干部的行为守则;不要进行禁止或监督的行为;减少谨慎的参与;并进行更积极的宣传。
2,要自觉净化“社会圈子”,在各种社交场合要注意个人言语,行为和身份,避免滥用职权和影响。
3,自觉净化“生活圈”,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周围的工作人员。
4,有意识地净化“休闲圈”,体面体格,健康品味,不吃不喝,不舒展。
5,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正确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
单位:承诺人:2017年9月29日第二部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gla腊县委党校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依靠党员和干部的自我约束,坚持多层次,全过程建立基于教育和预防的全面监督管理机制,纪律检查监督与社会,家庭密切配合。
2,八个小时后,党员干部要自觉,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风纪律或破坏社会公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要认真追究肇事者的党政纪律责任。
4,学校党员的领导不仅是受过教育的人,而且是监督者和管理者。
要把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指导和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会圈”和“娱乐圈”的认识纳入责任范围。
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榜样,在八小时外为下属树立榜样。
5,他们不得参与传播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6,不参加不正当的社会交往,从事不健康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以及利用权力获取利润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人。
7,严禁使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违反社会公德。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八,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干部状况。
党员干部管理办法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一、政治行为规范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严守政治纪律。
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严守党的秘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发表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不一致的言论,不听、不信、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坚决抵制拉票贿选、恶意告状、造谣诬陷等行为。
3、服从和服务于全镇工作大局。
坚决执行党委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教育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廉洁从教行为规范5、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教的有关规定。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履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6、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违规收受礼金。
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等活动;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借机收受礼金。
7、严格遵守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号召广大党员教育干部及教师严格履行《规定》:①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②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③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④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⑤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县机关干部作风日常行为规范细则(三篇)

县机关干部作风日常行为规范细则以下是县机关干部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的一些例子,以供参考:一、纪律规范: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2.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随意外出;3.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安排,如要请假或调休,应提前申请;4.不得私自接受或索取贿赂、礼品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5.不得泄露机密,不得传播谣言、造谣生事;6.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职业伦理。
二、工作态度:1.富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2.对上级下达的指令和安排要认真执行,不得敷衍塞责;3.与同事相互尊重,积极配合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工作时要注重效率,不得浪费时间和资源;5.对待公众和群众要友善、耐心、热情,不得歧视或侮辱他人;6.对上级、同事和下属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不得互相攀比和拉帮结派。
三、廉洁从政:1.按照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不得隐瞒或虚报;2.不得搞权钱交易,不得收受礼品、款待和其他经济利益;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经商办企业;4.不得违规接受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5.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在公务接待场所进行私人活动;6.严禁利用公款吃喝、旅游、娱乐等,不得公车私用。
四、形象与言行:1.端正仪表,着装得体,不得穿着随意、不整洁的服装;2.举止文明,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影响环境的行为;3.言词得体、礼貌,不得说粗俗、侮辱性语言;4.不得在工作场合使用手机、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5.不得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和传销等非法组织;6.在公开场合代表单位时要注意形象、言行得体,不得对外透露不应发布的信息。
以上是县机关干部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的一些例子,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县机关干部作风日常行为规范细则(二)以下是县机关干部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的一些建议:1. 坚持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贿赂、谋取私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借贷、挪用公款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全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一、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道人长短、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
三、不准侵占、截留、挥霍、贪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四、不准在低保、扶贫、救灾、救济等方面为亲属谋取私利、优厚亲友;
五、不准态度生硬蛮横、粗暴、说脏话,工作推诿扯皮,对同志打击报复和借机刁难;
六、不准参与宗族宗派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七、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
八、不准脱岗、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
玩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串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准在村、企业吃请及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开车。
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_2

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导读:本文是关于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希望能帮助到您!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
当一名合格党员,最基础、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树立党章意识。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
人不守规矩则废,党不讲规矩则乱。
作为党员干部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刻认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的各项规定规范行为,严以律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党章实现了党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发展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经验积累,从中我们不仅能在理论上提升认识水平,还能由此解读出中国共产党对于世情、党情、国情等方面工作的定位规划。
我们党员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学习、深刻理解、严格遵守、贯彻执行、自觉加强自身党性修养,从而更好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要端正品格追求。
追求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客观反映。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人一旦被错误的价值追求所主宰,人生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因此,共产党员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身课题来践行,无论经历怎样的狂风、暴雨,始终都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操守、高尚纯洁的品格追求,一辈子忠于党的事业,一辈子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作为财政部门的党员来说,就是要对党忠诚、对财政事业忠诚,切实做到表里如一、言行如一、始终如一,自觉把实现人生价值的目标定在为社会、为人民做贡献上,以宽阔的眼界和胸怀看待名利,做到不图名,淡泊明志;不浮躁,宠辱不惊;不务虚,埋头苦干。
农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

农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
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四个带头”和“十个不准”。
一、“四个带头”
1、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
2、带头执行计划生育;
3、带头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带头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十个不准”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和用公款接待、互相请吃;
2、不准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参加娱乐、休闲活动;
3、不准侵占支农专项资金和惠农补贴、借用公款、坐支现金、白条抵库;
4、不准领取超标准补助和用公款报支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
5、不准违反规定多占宅基地、乱建私房;
6、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滥发、私分救济款物和截留占用集体财物;
8、不准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家族、宗族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准参与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参与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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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全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一、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道人长短、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
三、不准侵占、截留、挥霍、贪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四、不准在低保、扶贫、救灾、救济等方面为亲属谋取私利、优厚亲友;
五、不准态度生硬蛮横、粗暴、说脏话,工作推诿扯皮,对同志打击报复和借机刁难;
六、不准参与宗族宗派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七、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
八、不准脱岗、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串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准在村、企业吃请及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开车。
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