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XXXXX—2017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5 土壤养护 (3)6 乔木养护 (5)7 灌木养护 (14)8 草坪及草本地被养护 (16)9 地栽时令花卉养护 (19)10 立体绿化养护 (20)11 容器绿化养护 (22)12 竹类养护 (23)13 水湿生植物养护 (25)14 水体养护 (26)15 古树名木养护 (27)16 防止污染 (27)17 有害生物综合治理 (27)18 设施维护 (29)19 技术档案 (29)附录A(资料性附录)植物记录表 (30)附录B(资料性附录)枯死树木记录表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绿化管理处,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晓东、张路、陈旭、唐啟勇。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以下简称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城市绿化主体的养护、防止污染及相关设施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日常养护。
其他绿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CJ/T 91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CJ/T 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商务写字楼等级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概要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一二年二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为引导商务写字楼规范运作,指导写字楼市场良性运行,促进成都市商务写字楼更好更快地发展,成都市商务局决定开展《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本标准是由成都市商务局提出、市质监局批准立项、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具体起草的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每年新增商务写字楼近百万平米。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商务写字楼市场鱼龙混杂,每一栋写字楼都自称是甲级写字楼,但到底什么样的写字楼是真正意义上的甲级写字楼,无人能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商务写字楼硬软件不一致,概念混乱,这就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在管理时无章可依,不便于管理,写字楼客户在选择写字楼时无标可循,社会大众在面对鳞次栉比的不同档次的“甲级”写字楼更是一片茫然。
没有标准,写字楼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束缚。
因此,通过制定标准以规范市场,促进写字楼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结合成都实际情况,立足当前写字楼现状,同时着远长远,规范了各种等级商务写字楼准入的硬软件的基本条件。
经查询,目前无国内外相应标准,市商务局提出的《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地方标准研制是首创,标准出台后,将填补国内写字楼等级划分标准的空白,结束写字楼等级划分无标的历史,对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认定工作做技术支撑。
同时,为今后国家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对成都乃至全国的写字楼等级划分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2.协作单位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市规划局、成都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物业管理协会、锦江区商务局、武侯区商务局、高新区商务局、青羊区商务局、五大行(世邦魏理仕、仲量联行、高纬环球、第一太平戴维斯、高力国际)、西南设计院、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来福士广场、东方广场、喜年广场、中环广场、新希望国际等。
3.主要工作过程1)2011年9月,在成都市商务局的指导下,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牵头成立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就《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召开了专题工作会,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部署,并要求标准要力求科学性和实用性。
DB510100T203—2016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资料

四川地方性标准

DB51/T5063-2009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
2009.03.01
四川省建设厅
36
DB51/T5064-2009
回收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2009.08.25
四川省建设厅
37
DB51/T5065-2009
建筑外窗、遮阳及天窗节能设计规程
2010.01.01
四川省建设厅
23
DB51/T5051-2007
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2008.01.01
四川省建设厅
24
DB51/T5052-2007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20008.01.01
四川省建设厅
25
DB51/T5053-200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2008.01.01
四川省建设厅
26
DB51/T5054-2007
38
DB51/T5066-2010
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2010.02.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9
DB51/5067-2010
四川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实施细则
2010.02.0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0
DB51/T5068-2010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使用性能检测鉴定技术规程
2010.06.01
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
2008.05.01
四川省建设厅
30
DB51/T5058-2008
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2008.06.01
四川省建设厅
31
DB51/T5059-2008
四川省(区域性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DB510100/T 054—2010 3.2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 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 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 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 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 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 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 动。 3.3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 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I
DB510100/T 054—2010 5.2.9 防雷系统 ................................................................... 17
5.3 白蚁防治 ....................................................................... 18 5.3.1 共用部位 ...................................................................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 18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四川省现行有效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整理版)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2010 - 11 - 29 发布2010 - 11 - 30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 054—2010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原则 (2)5 项目分类 (2)5.1共用部位 (2)5.1.1主体结构 (2)5.1.2屋面 (3)5.1.3外墙面 (3)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5.1.5地下室 (4)5.1.6 其它共用部位 (4)5.2共用设施设备 (5)5.2.1 总平环境设施 (5)5.2.1.1道路、停车场 (5)5.2.1.2广场 (5)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 (5)5.2.1.4环境小品景观 (6)5.2.1.5运动场所 (7)5.2.1.6围墙、大门 (7)5.2.1.7绿化设施 (7)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5.2.2给排水系统 (8)5.2.3供配电系统 (9)5.2.4电梯 (10)5.2.5弱电系统 (12)5.2.6空调系统 (13)5.2.7热源系统 (14)5.2.8消防系统 (15)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5.2.8.3防排烟系统 (16)5.2.8.4防火分隔系统 (16)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5.2.8.6消防电源系统 (17)5.2.9防雷系统 (17)5.3白蚁防治 (18)5.3.1共用部位 (18)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5.4紧急维修 (18)DB510100/T 054—2010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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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
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
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
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
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2.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将有效指导社区公共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填补国内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无标可依的空白,为社区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供依据。
3.协作单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各级区县民政局等。
4.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014年5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标准起草工作,搜集和分析了国内类似标准的制定情况和相关要求。
(2)社区调研
2014年6月至7月,工作组设计了调研提纲,实地走访了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火车南站街道长寿苑社区、成华区猛追湾街道新鸿社区、金牛抚琴街道西北街社区等,获得了第一手的数据资料。
同时对新都区新都镇锦水苑社区、新中路社区、马超社区等3个社区、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家社区、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社区、金堂县赵镇玉龙街社区等十余个社区逐一进行了调研,初步掌握了成都市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区公共用房的现状、问题等,为该标准的草拟奠定了基础。
(3)标准起草
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中,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了标准草案1稿的编写。
2014
年8月11日,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区县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2稿;2014年9月,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市级部门(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形成了草案3稿并提出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
2.本标准的编制从社区用房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入手,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在社区用房上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城区新、老社区和城乡集中安置区社区公共用房的基础上,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和《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1)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依据。
一是参照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中的内容,《意见》中明确“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二是参照了部分省市对社区用房的定义,如江苏省定义为“社区用房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辽宁省定义为“社区公共用
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南京市定义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杭州市定义为“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标准工作组综合以上资料并结合我市社区用房的实际情况,在标准给出了社区用房的定义。
(2)关于用房分类的依据。
主要依据《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以及上述部分中省市的相关规定。
(3)关于建设要求的依据。
主要依据民政部、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其中面积要求依据《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和《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并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社区用房中各类功能用房的面积占比。
(4)关于社区用房标识的依据,目前各社区用房标识各异,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66号)中“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的规定,本标准对社区办公用房等室外标识做出了统一规定。
由于各社区除基本服务功能外,扩展的服务功能各有差异,所以本标准在服务功能标识上,除基本服务功能采用固定标识外,其
他扩展服务功能采用插条式标识,以便灵活应用,而室内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5)关于社区用房管理和维护的依据。
社区用房的权属一般不归社区所有,但社区至少拥有使用权,所以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由社区负责,当需大修或改造时,应由房屋产权拥有机构负责。
三、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组织构架,经查询,目前还没有与本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外标准。
四、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编写主要是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和对项目需求的广泛调研、分析和整理。
部分内容参照了相关国标和行标。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过程无重大分歧意见产生。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由于本标准为首次制订,期间赋予社区的服务功能还在不断变化中,随着社区服务功能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社区用房状况的不断改善,社区服务用房服务功能用房也会随之改变,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社区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
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标准。
八、其它说明
无
标准起草工作组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