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正义及效益

罚, 变客 体 ( 改 一定 的财产 法律 关系 ) 的存 在方 式 , 达到 适应 或接 危 害的形 式 和 程度 为尺 度来 选 择 , 以保证 刑 的正义 性 。 近 主体 ( 国家 ) 需要— — 实现 正义 及追 求 社会 秩序 的效 益 。因此 罚金 刑 作 为一项 法 定 的报应 手段 , 具有 剥夺 受刑 对象 ( 又 罪 正义 和效 益 , 这两项 现代 法 律价 值 的主 要 目标 , 是构筑 罚金 刑价 犯 ) 定 的经 济 能力 和财 产权 利 的功 能 因而 , 一 罚金 刑所对 应 主 值基 础 的两 大支 柱 。
报应 理 论及 罚金 刑执 行 的正 当性 , 映 了罚金 刑法 的正 义 。 反
主要 在于 破坏 社会 经济 、 管理 秩序 和利益 人对 相应 财产 享有 的权 益 。 因此 , 据 刑 罚报应 理 论 , 根 针对 经 济罪 犯和 财产 罪犯 出于 贪
对 予 任 何一种 法 都反 映着 某种 法权 关 系 , 并确 定 一定 主体 的基 本权 利 图财 的贪 欲 思想 而进 行 犯罪 的特 点 , 其判 处 罚金刑 , 以一 利和 义 务 。法 的正义 所解 决 的 主要 问题 就 是决 定 这种 权利 和义 定金 钱 的剥 夺 , 从经 济上 加 以制 裁 , 正是 罚当 其罪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e A d S ce S t
{占 } 缸金 ; I
20.( ) 7中 09
论 罚金刑 的法律 价值 选 择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内容提要】刑罚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各有优缺点,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正确解释刑罚正义。
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关系实质就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在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中,应以报应正义的实现作为第一目标,报应的实现包含了功利的实现。
在依功利正义应当减轻犯罪人的刑罚时,则功利正义优先于报应正义。
【关键词】刑罚/报应/功利/衡平正义是刑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关于刑罚正义素有报应正义论和功利正义论(预防正义论)之分歧。
刑罚报应正义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和谴责;刑罚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遏制。
在刑罚内在价值方面,报应正义认为刑罚是社会报复、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共同产物,报复、谴责和惩罚赋予了刑罚内在的价值,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而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是社会维护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罚根本就没有什么价值,刑罚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对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
经历了百余年的争论与分歧后,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应当说是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潮流。
“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片面地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而应当把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
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
”[1](P81-82)一、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在刑法学说史上有不少学者从理论上论证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统一。
费尔巴哈、哈格等认为刑罚罪有应得地施加于犯罪人,使一般人对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得以确信,正是这种确信,打消了人们犯罪后逃脱刑罚惩罚的侥幸,使他们继续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报应虽然不是刑罚的目的,但是报应可以确保刑罚的正义性,正义的刑罚能够得到一般人的尊重,从而服务于一般预防,报应和功利统一于报应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手段,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论军事刑罚的价值

试论军事刑罚的价值[摘要]军事刑罚价值是军事刑罚所具有的,能够满足国防军事利益、军队建设及社会成员特定需要的属性、功能。
本文立足于我国军事刑事司法实践与军事刑事法治秩序建构,对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构成、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军事刑罚的价值构成包括军事秩序、公正、效益与人权。
[关键词]军事刑罚;价值;军事秩序;人权;公正庞德曾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价值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合理性,是现行法律的灵魂,并引导着法律的走向。
军事刑罚价值的问题就是军事司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军事刑罚的制定、裁量、执行的过程中,解决好军事秩序与公正、效益、人权等诸价值要素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并作出合理的价值取舍,是军事刑罚走向科学化、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一、军事刑罚价值的意涵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所以价值反映了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性能、效能或潜质。
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或精神),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
反之,那些不能满足人的需要,无助于实现人的目标,对人无用、无利甚至有害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必然受到人们的否定性评价。
同样道理,军事刑罚之所以有价值,正是因为它能满足国防军事秩序有序、高效和公平地巩固和发展之需要。
二、军事刑罚价值的构成当代军事社会领域,由于国防军事利益和需要的多方位、多层次,导致军事刑罚价值要素多元化,如巩固军队的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提高军事建设法治化水平、提高军事刑罚效益和维护军队的纯洁稳固及良好形象等等。
而归结到军事刑罚最终价值层面,军事秩序、公平正义、战斗力效益、人权保障应当是其价值构成的主要方面。
(一)维护军事秩序军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范其在各个领域、时间和空间的行为,保持军事行动、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内外关系及日常生活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标准

法律与正义若晓春一梦【摘要】正义作为法律价值追求的一个方向,一直为学者所青睐,但是对正义的认识,站在不同的立场或者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认识、定义、理解,现实中对于正义的实现或者侵犯对于法律的发展都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正义是在保障权利,实现公平,合乎法制精神的条件下实现的各得其所,在一种公正的体制下进行的权利(权力)义务的再分配。
无论是其规范的过程还是实现的过程或者矫正的过程,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坚持人本思想,实现“人”的利益与需求。
这篇文章将是跟随前辈们的足迹进行的一次探析。
【关键词】法律价值正义体制公正以人为本正义以满足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的需求为前提,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对正义的考量往往夹杂了道德的因素在里面,但是实现正义的保障应该最终还是法律的规制,所以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一个价值方向,在学界反复论证,从立法的目的到司法的过程,到法律的监督,都是正义实现的过程。
那么什么是正义,正义本身有应该具有哪些标准和为“人”所能接受的价值,对于正义的探讨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又在哪里,笔者将在本文进行简单的探究和分析。
一、正义释义对于正义的定义或者理解,因为不同的立场而表现的不尽一致,但是对于正义的认识或者实质的问题都具有相近性或者相似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状态中被一致认同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以达到的是以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结果也将是公平的结果。
①由罗尔斯的观点可以看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在保持公平的状态下,以一定的合意或者契约为基础使得结果或者实质能够为社会所接受。
笔者认为正义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确保在同等条件下的个人或者群体能够①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第543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能够得到维护,最低标准则是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在一个有序的范围内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当权利被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刑法正当性

第一节 刑罚正当性概述
一、刑法的任务
1、刑法的任务是宪法分配的
(1)国家可以使用刑法来禁止一些特定的行为
(2)刑法的存在获得了合理性根据
(3)刑法特征最鲜明体现在其可以使用的手段上
2、刑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才能使刑法的任务成为正义的,仍然还需要加以证明
※积极的特殊预防:对具体行为人重新社会化
※消极的一般预防:阻遏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积极的一般预防:维护一般大众对法律意识的忠诚
③ 经济功利理论:犯罪成本与执法成本
④ 综合理论:有分析有针对性地重组刑罚目的理论的思想
(6)在刑罚目的问题上的基本方向
①主张预防理论,限制报应理论
②坚持限度原则,坚持罪责原则
③理论贡献
※法心理学方面:通过刑罚,在 “心理上强制”潜在犯罪人放弃刑罚(在犹豫不定的心理中呼唤不进行犯罪的情感)
※刑罚目的理论:发展了刑罚威慑的理论;区分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④优点
※思想出发点清楚易懂
※没有再犯危险也不允许完全放弃刑罚,如过失犯罪
※法律应尽可能的明确
※预防的有效性
从本能的反应(报仇)向有组织的惩罚(报应)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最重要的价值是其内在的限制性原则,同态复仇就抑制了在报仇中可能表现的暴力升级
※报应:报应体现一种三方关系,国家作为刑罚的适用者,处于高居于侵害方和受害方之上的第三方位置上
与个人和社会生存绝对需要的安全利益相联系,如果做了坏事不受惩罚,那么社会就不会有安全
③贡献
※法社会学方面:
刑法的任务是公正的:保护个人和社会;
帮助行为人:不是赶出社会并耻辱的烙印,而是与社会重新融为一体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约翰。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
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
”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
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
(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
)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
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
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
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
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
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
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
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
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26《尚书。
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27而《唐律疏议》关于“十恶”之首的“谋反”注释,更是把神授说法典化了: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
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28
柏拉图曾经指出,根据哲学和世界的本来意义,习惯上被认为必要的神圣的制度应属于神的规则。
刑罚就是这样的制度……犯罪扰乱了宇宙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必须得到恢复。
……在遭受刑罚的过程中,犯罪人还报了被称之为正义的宇宙秩序。
29可见尽管东西方早期关于刑罚权之来源说法虽有差异,但实质却如出一辙──君王或国家的刑罚权是神或上天赐予的。
2.契约说
亦可称为民约说。
该说是从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中推论出来的。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而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最早提出契约论的是古希腊哲学家,高尔吉亚(Gorgias,约前480-约前399)学派智者吕科弗隆(Lykophrin,约前4世纪上半叶)“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协定,它理应成公民为善和正义的工具”。
30后来经伊壁鸠鲁(Epikouros,前341-前270)的发展,及至格老秀斯、洛克等而到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而达到顶峰。
西方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都是契约
论的拥护者,如斯宾诺莎、康德等。
然而在运用契约理论来阐释刑罚权问题上,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做的最为成功。
他指出: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为了争夺利益,人们相互残杀,朝不保夕,他们非常需要有种东西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31
3.人权要求说
又称之为“报复权利说”。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40)曾经从“一个人生来就有人格权”的命题出发,推论出人是法律的权利主体,不能把人当物,进而论证了人权必然要求权利义务绝对对等,从而指出:“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
”因此国家处罚犯罪人,就是满足犯罪人“报复的权利”,而这样做正是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
换言之,国家有义务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如果不这样做,……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32后来黑格尔(Gevorg Wilhelm Friedrich Hehel,1770-1831)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
他说: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
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因此,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他加以惩处。
33
4.必要说
该派学说的核心是: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尽量减少和排除犯罪带来的骚乱和阻碍,而作为必要手段,国家动用刑罚权来打击犯罪应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论述依据之不同,必要说又可分为“法律的必要说”和“进化论的必要说”。
前者为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吉米。
边沁对国家刑罚权的合理性所作的解释;后者为意大利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对刑罚权合理性的解释。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完全依靠国家维持,从维持国家秩序的需要来看,国家有行使刑罚权之必要。
34龙勃罗梭则以达尔文关于生物进化的理论为依据,对社会犯罪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社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之物,受着进化理论的支配,因此,为了社会自身进化起见,对于侵害其生存的犯罪人,有打击与抑制的必要,而国家的刑罚权正是从这种必要性中产生的。
35
5.强力意志说
此乃从德国哲学家尼采(Friedich Nietzsche,1844-1900)关于惩罚、国家起源的哲学思想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有关刑罚权起源的见解。
尼采认为:最早的“国家”是作为一个可怕的暴君、作为一个残酷镇压、毫无顾忌的机器而问世并发展起来的,因而国家根本不是起始于什么社会契约。
36而“对于法的运用和对于法的真正需求在历史上哪个阶段里开始通行?”尼采则认为“是在主动者、强健者、自发者、好斗者统治的阶段!”这些主动者、强健者、自发者、好斗者,由于自己的力量变成了统治者,从而形成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它用以“反对敌意和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