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具有法律地位、纲要性、全面性等特点,是构成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和根基。
我国宣布拟修改民法典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又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万象。
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保持其系统性与完善性。
新民法典必须兼顾现行的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继承原定的根据法的精神,并体现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履行保护民众的社会职能。
另一方面,修改民法典需要规范和调整不同的个体伦理行为。
新民法典要照顾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和政治影响,建立更加公正、公平和科学的个人伦理规范,尊重人们做出较好决定的自由意志,加强社会信任的建设,推进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
此外,新民法典还要兼顾各方利益,强调一致行动的原则,并照顾民主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
新修订的民法典,要以更加公正、完善的民事规则来维持社会公平;以収赋设置和归属原则确定物权利益,优先考虑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各方责任和利益的平衡,以及督促中外合作,促进贸易公平活动,等等。
最后,修改民法典需要有效地促进法治化。
新民法典需要健全司法程序,保障参与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司法实体,保障人民群众向法院和行政部门提出诉讼和投诉的权利,完善诉讼流程,提高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有效处理能力。
总之,新民法典必须有利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和容许公平,加强社会信任,必须实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确保适当的诉讼程序,有效满足法律的需要,实现社会安定和减少民事纠纷的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专题复习-高一政治(统编版必修3)

我国的国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有
效性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同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 修正案草案。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结合材料,说明宪法修改是如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12分)
39.(2020课标II,39,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0年5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
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势。
4.坚持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 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政体上,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等四大基本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包含着民主政治的一般 原则,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5.坚持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统一,推动社会主 义民主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从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共产党与民主 党派的党际民主、群众民主即人民民主。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规定党 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6.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 治民主等形式相统一,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1)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 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 形式,它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2)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 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 到的民主形式(3)自治民主,即由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 的重要方面。这种自治既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又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等基层群众自治。自治民主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
民法典学习心得(33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33篇)精选民法典学习心得(精选33篇)精选民法典学习心得篇1民法典来源于人民的生活,也用之于人民的生活,它渗透到了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生活中的每一次消费保障,每一次的出门旅行,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小到缴纳水电,大到合同签订,用1260个法条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系,每一条都能解释和评定千万件世事,完美的诠释了“在民法慈母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儿女”。
在学习民法典时,侵权责任编,让我印象十分深刻,近些年来,听过许多不公之事,心中意难平之,高空抛物受伤了谁负责?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多年来这些纠纷发生了很多,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如今民法典中将这些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轮廓,明确写入法条中,如“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使“不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示性道德倡议。
从倡议到义务不知道多少人民盼望着,民法典的到来,天下大同,人人为公,民法典用限度兼顾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公平,尽的努力维护了社会的正义!精选民法典学习心得篇25月28日下午,__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在这部七编,84章,1260条的民法典中,处处彰显着对“人”的深层次关切。
可以说,民法典中的每个条款都是民本情怀的生动映照,字里行间都书写着“接地气”的关怀,是一部彰显“人民至上”理念的人民法典。
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格平等是关键。
民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平等”与“保护”贯穿法典始终。
在体例上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
法典单列了人格权编,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权编则明确界定隐私以及侵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规定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等,构成了规范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落实了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障。
在侵权责任编10章、95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为新增条文,有44个条文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实质性修订,其中许多修改内容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十分重要,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现代化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新增了有关侵权责任的重要制度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过去没有这一制度,文体活动的风险分配不明,发生意外后争议较多,导致实践中存在谨小慎微倾向,如一些学校不敢组织春游等户外活动,有的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正常开展。
“自甘风险”制度的引入,能够纠正实践中的偏差,有利于社会生活回到正轨。
当然,“自甘风险”原则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没有明显过错的其他参加者,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民法典仍然明确了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新增了“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自助行为”制度引入后,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与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相结合,更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为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民法典同时明确,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了“好意同乘”制度。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即同意他人搭便车,属于帮助他人的善意行为,也不收取报酬。
过去没有这一制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责任显得过重。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走进民法典时代

走进民法典时代作者:老树来源:《老友》2020年第07期化零为整形成体系5月28日新华网的文章《中国民法典诞生!》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
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做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5月28日人民网的文章《民法典:坚持人民至上彰显中国特色》提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先后四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未能完成,于是立法机关采取“改批发为零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后制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但这些民事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的系统。
“民法典的诞生有效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我国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它有比较完善的从总则到分则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5月29日中国新闻网的文章《从民法到民法典,对于中国意味着什么?》指出,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
这一转换用两个词或可概括:“化零为整”“更新换代”。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 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的保护
1、《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系公平责任条款,将原先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修订为 依照法律规定分担。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高中思想政治必修第3册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感悟践行
《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出台后,将会对现实 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课下拓展
查阅资料并思考,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还有那些事 例能够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 机统一?结合本节课知识加以总结和分析。
链接高考
考察方向
关键能力: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 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述和探究问题
学科素养:政治认同 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 公共参与
核心价值:思想教育 价值引领
链接高考
• (2018年高考全国1卷)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2017年9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 2017年11月,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首轮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党外人士共提出2 639条修改意见;12月,党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 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同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宪法修正案。 结合材料,说明宪法修改是如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权,行使宪法 规定的权力,编纂、审议、完善和通过民法典草案, 并就草案,广泛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保障了人民当 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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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这些要点必须记住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原草案基础上,共作了一百余处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下述为中国青年报记者就修改内容所作的报道,分享于此,供参考。
一、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三、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五、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
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
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九、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一、明确了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来源: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