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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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保险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未交保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企业作为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然而,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司未交保险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责令改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代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1. 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刑事责任1. 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国家依法强制实施。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社会责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二、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1.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未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3.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单位未缴社保的民事责任1. 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未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2. 劳动者请求支付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

详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详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详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导读:《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

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双方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情况。

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人员成本,声明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为了能够拿到更多工资,要求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替代社保缴纳。

事实上,双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缴纳,都会使得用人单处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境地。

在讲解未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之前,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社会保险由哪几类、分别由谁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表现形式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原因,但通常会有以下两类表现形式。

(一)用人单位原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常见情形)1、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不缴纳;2、试用期间不缴纳,转正以后再缴纳;3、用现金即社保补助费代替缴纳;4、仅缴纳部分险种,如三险;5、拖延缴纳;6、未按法律或者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即不足额缴纳。

(二)劳动者原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劳动者不重视社保,想到手的工资拿的多点儿,可能会要求企业以额外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一)中的1至4情形、(二)情形,实际用工管理中,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可能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者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并且明确写明不缴纳社保系员工自愿提出,事后员工不得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损失等,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审判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申情书/承诺书,法院一般认定无效。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后果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公司不仅会面临巨大的法律处罚的风险,而且还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司法实践,下面系统地梳理一下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纠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罚款。

2.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更严重的处罚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被罚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单位逾期没有缴纳的,会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责任人被罚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

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扣押、查封、拍卖单位财产社保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部门决定划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等值财产。

6.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不依法为工人购买社保,将被列入政府机构征信黑名单。

单位将受到各种限制,包括对政府采购,运输,招标,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的限制。

7.赔偿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损失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项目标准赔偿工伤保险金损失。

8.职工养老保险金损失赔偿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则该员工将没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险福利。

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

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

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标题: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背后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迁,临时工作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一个常态。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企业对临时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长期存在。

本文将探讨公司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一、原因分析:1. 企业成本压力:一些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润下降等问题,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他们认为临时工的用工期限短暂,按规定的社保缴纳比例,无疑会增加用工成本,因此选择不缴纳社保费用。

2. 法律政策漏洞:部分劳动法律政策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利用这个漏洞,放任不对临时工缴纳社保费用。

3. 社会保险管理不完善: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督企业是否对临时工缴纳社保费用。

二、问题与影响:1. 临时工权益受损:临时工作是一种困难和不稳定的就业形式。

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将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对其个人和家庭带来了风险。

2. 社会信任度下降:企业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导致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

如果企业不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其声誉将受到质疑,可能影响其业务和发展。

3. 劳动关系稳定性下降:企业未对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

临时工可能对企业产生不满和不信任,可能增加劳资纠纷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政策:相关法律政策应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企业对临时工的社会保险义务。

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和执行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加强监管机制: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形成合力,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效能。

3.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理解临时工的权益与价值,将其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对待。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哪些?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哪些?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有哪些?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社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那么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呢?员工又要承担哪些损失和风险呢?本篇文章就来详细介绍下。

首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要被处罚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下:1、不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是不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直接从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会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根据人社部规〔2019〕2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根据发改财金[2018]1704号《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都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不为员⼯购买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现实⼯作⽣活中,⽤⼈单位都愿意为劳动者建⽴社保关系并缴纳社保费,但是劳动者基于不想承担个⼈应缴部分的社保费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暂时不能迁移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购买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向⽤⼈单位做出不购买社保的书⾯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还是⾯临很⼤的法律风险。

律师根据现⾏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处理案件的经验,稍微做了⼀点总结,供各位参考:⼀、不帮员⼯购买社保,员⼯可以提出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决定》、《关于建⽴城镇职⼯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育保险试⾏办法》等⼀系列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企业不帮员⼯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拒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被迫辞职,并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

⼆、不帮员⼯购买社保,⾯临要为员⼯⽀付全额的⼯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育保险,其中,⼯伤保险对于⽤⼈单位的利害关系甚⼤,《社会保险法》中第四⼗⼀条规定,职⼯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伤保险费,发⽣⼯伤事故的,由⽤⼈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单位不⽀付的,从⼯伤保险基⾦中先⾏⽀付。

从⼯伤保险基⾦中先⾏⽀付的⼯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偿还。

⽤⼈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三条的规定追偿。

职⼯的⼯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停⼯留薪期待遇、医疗费、住院治疗的伙⾷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次性伤残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等。

我们以往处理过的⼯伤案件,⼯伤赔偿的⾦额还是很巨⼤的。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自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成为社会常态,但仍存在部分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致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漩涡。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

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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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法律风险汇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自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成为社会常态,但仍存在部分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致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漩涡。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

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8月起未发放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

关于工资数额,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无领取人签字,故根据《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存在提成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8760.53元。

关于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原告关于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陈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原告提供的8月份工资表也不能证明其将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

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

原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被告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原告承担。

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企业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业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另,为督促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相关案例】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关于深圳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公告送达本案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等有关证据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征收科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滞纳金386.4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27226.07元(滞纳金计算截止2013年12月2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1.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相关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164号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武城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为被上诉人孙淑兰颁发的社保证表明,自2013年1月,被上诉人的参保单位变更为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当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为被上诉人孙淑兰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孙淑兰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相关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89号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应明等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玛丽公司是否应为范应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及赔偿范应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主体是失业人员。

故范应明主张玛丽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的请求不应支持。

但是,对于玛丽公司因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造成范应明即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存在的失业保险金差额损失,该公司应予赔偿。

根据查明的事实,范应明2004年10月到玛丽公司工作后,玛丽公司于2008年8月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玛丽公司足额为范应明缴纳失业保险,则范应明失业后可以享受17个月失业保险金,现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应明只能享受11个月失业保险金,故玛丽公司应向范应明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为4284元(714元/月×6个月)。

玛丽公司主张范应明系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玛丽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10号石河子市中新创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楚凤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楚凤兰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楚凤兰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在上诉人单位从事冲床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在为上诉人工作时受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所从事工作属于上诉人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工作期间接受上诉人的安排管理,并由上诉人为其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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