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因妻子婚外情,最终离婚并获偿16000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 获赔六万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获赔六万元
近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官司中,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轨而起诉离婚,并通过诉讼获得了六万元的经济赔偿。
据了解,该女子婚后一直生活在养老院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养老院实行封闭管理,她暂时回家居住。
期间,她无意中找到了丈夫和一名女子的通话记录,下定决心起诉
离婚。
在庭审中,女方证实了丈夫出轨的事实,并表示自己对婚姻和家庭有着严格的要求,
既不能容忍自己的丈夫出轨,也不能容忍对自己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
而丈夫则解释称,这只是一时的错误,是因为自己太寂寞而做出的不理智行为。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失,严重损害
了女方的婚姻权益和精神健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女方在婚姻中的贡献,以及这
一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丈夫向女方支付六万元的赔偿金。
对于这起离婚官司的判决,广大网友纷纷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出轨行为不仅是道德
上的错误,更是一种法律上的违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婚姻中要珍
惜对方,不要轻言放弃,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以免引起更多的矛盾和伤害。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陈某某在广州离婚律师的代理下,能否顺利的进行财产分割

陈某某在广州离婚律师的代理下,能否顺利的进行财
产分割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近日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陈某某与妻子想要结束一段8年的感情,双方本欲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顺利协调好,最后只能通过离婚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易美玲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便对相关案情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认为本案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当事人陈某某与妻子在广州拥有两套房产,房产证上面均是两人的名字,一辆由平日里陈某某驾驶的轿车,也有一定额度的存款,夫妻双方负债等情况都做了说明,最终在法庭审理上,依法将双方的财产问题进行了分割调解。
当事人陈某某也得到了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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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涉外离婚登记手续及程序

广州离婚律师:涉外离婚登记手续及程序
如今随着国家日益与外国增加交流、合作,而出现的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与外国人结婚,有幸福美满的,也有黯然离婚的。
怎样和外国人离婚,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手续、流程办理?下面我们跟随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的脚步来了解下:
首先,申办涉外离婚需准备的材料:
(一)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其次,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指出双方申办涉外离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提到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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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离婚时,双方都要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离婚时,双方都要子女抚养权
该怎么处理?
【广州离婚律师】刘某与妻子邓女士于2009年10月相识,两人在交往半年左右,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2月,双方的婚生子刘某明诞生。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生活中柴米油盐,日常矛盾的积累,逐渐使得夫妻生活伴随着磕磕碰碰与争吵。
2013年9月,在一次夫妻争吵中,邓女士带着婚生子刘某明返回娘家居住,而刘某则选择北上工作。
就这样子,双方便从此没有见过面。
现在在确定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的情况下,双方选择离婚。
但是因为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存在争议,邓女士遂委托了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全权代理此案,望能为邓女士争取到刘某明的抚养权。
在易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依据该规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在刘某选择北上工作时,婚生子刘某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所以法院应当将刘某明的抚养权归属判给当事人邓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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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案例危险情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恋爱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恋爱关系中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案例讲述的是一起因“危险情人”行为引发的纠纷,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提醒大家在恋爱关系中应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甲、乙两人自2018年起交往,甲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发现乙有暴力倾向。
2019年,甲向乙提出分手,但乙坚决不同意,并以自杀威胁甲。
在多次劝解无效后,甲无奈报警。
警方介入后,对乙进行了心理疏导,但乙仍然屡教不改。
2020年,甲再次向乙提出分手,乙恼羞成怒,持刀将甲刺伤,导致甲重伤二级。
(二)法律问题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是否可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3.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持刀将甲刺伤,致甲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甲是否可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遭受乙的故意伤害,且乙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三)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甲遭受乙的故意伤害,有权要求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身权利,不得实施暴力行为。
2. 当遭受暴力威胁时,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
3.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一方出轨,且符合上述规定第一和第二情形的,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
当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为前提。
男女要是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之后在没有解除之前,双方就互负有忠实的义务。
一方要是在婚内有出轨、婚外遇的情况,可以说就是对另一方的背叛。
现实中,因此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很多。
那么此时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首先看下《婚姻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看下有关的补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论军人离婚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论军人离婚程序及相关注意事
项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军人离婚案件相对普通百姓的案件,如果案情较为复杂,那么便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其他的适用程序便和普通民事案件并无大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其中,起诉的条件如下: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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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因妻子婚外情,最终离婚并获
偿16000元
2008年3月,本案的当事人陈某与妻子连某于当地的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而后开始了夫妻生活。
但是两人并不是自由恋爱,而且通过相亲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感情,所以在结婚后的生活,伴随着矛盾不断。
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陈某都表示可以包容妻子,只是于后来发现连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让陈某忍无可忍,便委托了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全程处理此案。
在正式代理此案后,易律师便对详细案情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其认为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因公事出差三个月,而在这三个月的时间内,连某将异性林某带回家中居住。
并且两人的婚外情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及持续一年多的时间。
所以对于连某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并非法同居,证据确凿,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连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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