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系统运维工作适应公司各项业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以及信息基础类应用。
(一)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指信息网络、数据中心、集成服务和信息展现。
(二)业务系统是指公司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各单位正式运行的业务管理系统。
(三)信息基础类应用是指邮件、域名服务、目录、数据备份、信息综合运维监管、病毒防护、桌面管理、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等服务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科技信息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及规范,组织制定公司统一推广建设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对各单位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协调管理和检查考核;协同安全监察部做好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审批系统用户权限和业务应用配置参数,负责业务应用的数据质量管理和应用情况监督;组织业务应用的培训、交流、检查、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制定并贯彻落实各业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细则;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指标统计和运行分析,编制信息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年度检修计划和公司信息系统运行月报,完成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负责公司信息骨干网(包括公司本部与各二级单位间的广域网、公司本部与外部单位的专网互联、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网络接入等)以及纵向贯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公司本部的信息客户服务;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在审批验收、日常管理、现场执法等环节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管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内部涉及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审批验收、日常管理、现场执法等部门,以及环保内部的系统保障部门对固管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上述各环节相应的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员。
第三条固管信息系统设置浏览用户和管理用户。
审批验收和现场执法部门通过浏览用户入口查询、核实企业信息;日常管理和系统保障部门作为管理用户进行操作管理。
第四条审批验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审查核实新项目环评报告书中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的种类、数量、处置可行性等情况,严格控制新项目固废的产生量,确保从源头上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涉及固废产生项目的环评文件和批复意见抄告同级环境现场执法部门。
(市县两级)(二)定期通过固管信息系统了解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和实际接收情况,判断审批时新项目危险废物和污泥拟接受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可行性。
(市县两级)(三)在新项目试生产批复中告知并督促企业履行申报登记义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新项目不予组织环保验收。
(市县两级)(四)在新项目验收时核实其危险废物和污泥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处理处置实际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意见中专项表述,对存在问题的要提出固废处置整改意见。
(市县两级)第五条日常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固废信息系统注册审核,审查企业基本信息,确认企业身份无误;企业发生关停、搬迁或工商法人登记信息变更时,相应办理网上注销或变更手续。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2001]3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0.15
【实施日期】200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标准》随文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网络建设规范、有序地实施,提高中央对地方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等财政管理职能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
GFMIS的网络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按省、市(地)、县三级建设,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共享、坚持优化流程、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保发〔1998〕1号【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1998.02.26【实施日期】199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神华神东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文件
神东工程管理〔2011〕26号
关于下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为了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时、准确传递工程建设信息,现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下发通知
抄送: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综合办公室2011年6月23日印- 2 -
发。
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准确、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信息,科学统计、分析、解决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积极推进工程实施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落实各部门人员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用户名和密码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均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个人查询和修改权限与本人工作内容相对应的。
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是进入系统的唯一凭证,要求员工妥善保管,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如出现密码泄露,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部门考核0.5分。
第二条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工程前期”子目录中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时间、施工图设计计划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实际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委托单位、施工图会审”等六项工程信息的录入工作,要求信息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职责
技术办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基础信息”、“工程前期”两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工程部负责的除外),
- 3 -
并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工程项目的工作。
经济管理部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投资及完成情况”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项目部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实施情况”、“工程记事”、“工程盘点”三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条技术办对于新增加工程项目,在接到移交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不能确定的项目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如不能按时录入工程项目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信息,每项扣除技术办考核分0.1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要求信息及时更新,周期性信息更新截止时间为每周二、周五下午17:00之前,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情况进行统计核对,如果不能按时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的信息,每项扣除项目部考核分0.1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第六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本部门员工的信息录入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求定期核查工程信息,对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不准确的,要督促项目主管及时完成录入或信息修正,管理人员录入情况需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
信息系统将自动统计各级管理人员登录系统次数和修改内容。
第七条各专业管理部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更正,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调度室定期收集各专业管理部信息核对情况,抽查- 4 -
工程信息内容,定期将信息录入情况通过调度会议进行通报,并上传公司内网,同时分析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给公司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第九条工程进展中重要的信息和特殊事项在录入系统后,同时也要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工程调度室。
如未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项对项目经理罚款200元、项目主管罚款100元。
第十条工程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各部室及各项目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一旦被采纳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每项奖励所在部门0.5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