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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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大型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管理和核查一直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

大型企业税收检查的难点主要包括企业复杂的税收结构、跨地区经营的复杂性、以及税收风险的多样性等方面。

针对这些难点,税务机关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遵纪守法,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大型企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大型企业税收检查的难点1. 税收结构复杂大型企业通常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区、多种经营活动,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导致税务机关难以一一核查,容易造成税收漏税、偷税漏税等情况。

2. 跨地区经营的复杂性大型企业往往跨越多个地区,其跨地区经营的复杂性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各地税收政策不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纳税情况也有所不同,税务机关需要协调各地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3. 税收风险多样化大型企业涉及的税收项目众多,其税收风险也是多样化的。

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跨国转移定价、假借虚假交易等方式规避税收,这些行为给税务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对策1. 强化税收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加强对企业税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企业的税收情况,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强化税收风险预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及时识别企业的税收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调查和核查措施。

3. 建立跨地区协作机制针对大型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建立跨地区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企业的纳税信息,开展联合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税收检查。

4. 提升税收检查技术手段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型企业税收检查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税收数据的处理能力和分析水平,提高税收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率。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税收检查是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税收申报、缴纳情况的一种监管措施,对大型企业(行业)的税收检查存在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对策。

一、难点1. 涉及税种多,难以全面掌握:大型企业(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

税务人员需要对这些税种的税法、政策、计算方法等进行全面掌握,才能开展有效的税收检查。

2. 数据量大、资料繁杂:大型企业(行业)的业务量庞大,财务数据和资料也相应庞大而繁杂。

税务人员需要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核对、比对等繁琐的工作,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3. 税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大型企业(行业)的税务管理制度复杂,且针对不同的业务和税种往往存在不同的制度。

如果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容易导致申报、缴纳等环节存在问题,使得企业(行业)存在隐性的税收风险。

4. 多部门协作难度大:税收检查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

但是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如果协调不好会影响检查进程、增加检查难度。

二、对策1. 优化税收管理制度:企业(行业)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检查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制定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管理流程,对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2. 加强内部监督、自查和自纠:企业(行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在税收检查之前,企业(行业)应该自行开展自查和自纠工作,查找潜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纠正错误。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大型企业(行业)税收管理的重点。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将企业(行业)的财务数据实时汇总,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可以减少人工操作、提高效率、降低错误率。

4. 建立协作机制:针对多部门协作这一难点,可以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得检查工作更加高效快捷。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大型企业(行业)税收检查的难点及对策大型企业税收检查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复杂性:大型企业的税收涉及面广泛,并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地区以及多个国家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税务部门在对大型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文件、发票等。

而这些数据的复杂性会增加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量,同时也增加了出错的可能性。

2. 信息不对称:由于大型企业在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税收的缴纳。

这使得税务部门在对大型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获取到企业真实的税务情况。

3. 跨国税收问题:大型企业常常拥有跨国业务和投资,这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

税务部门在对大型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需要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同时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关系。

针对以上难点,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应对:1.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税务部门可以与其他部门、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合作关系,通过共享数据和协调行动,提高对大型企业的税收检查能力。

2.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大型企业的数据分析,从大数据中发现异常情况和线索,提高税收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教育:税务部门可以加大对大型企业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企业的违法行为。

4. 推行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可以针对大型企业的特点,采取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措施,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大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对于大型企业税收检查的难点,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以及推行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等对策来应对,从而提高对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效果。

税收征管难点分析总结

税收征管难点分析总结

税收征管难点分析总结内容总结简要在过去的多年里,我一直在税收征管领域深耕细作,负责协助企业合规合法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税收筹划、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等。

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发现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税收筹划是我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很难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规。

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监管政策和态度,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规性。

税务申报是我在工作中的一项核心任务。

负责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确保企业合规合法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然而,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之间的差异性问题,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法规,合理调整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以避免因报表不一致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税务申报资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税务申报的要求,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以避免因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税务审计是我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负责协助企业应对税务审计,确保企业合规合法地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然而,在税务审计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税务审计的程序和流程复杂,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流程,以确保税务审计的顺利进行。

税务审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规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等,也是企业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税务风险管理是我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负责协助企业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然而,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难度较大,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和工具,以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

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

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

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业务难点,特别是涉及税务处理时,在政策与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把握,正因为这种不准确的处理,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季度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在这里结合集团的实际业务及自身学习执业中的体会,对一些与企业得税相关的税务难点给予解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一、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

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列支,目前税法并无明文规定。

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

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我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纳税申报作为企业法定义务之一,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纳税申报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缴纳不及时等。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完善纳税申报工作。

一、问题分析1. 信息不准确在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企业管理层、会计人员等工作人员的疏忽和马虎,导致申报信息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样就容易引发税务部门的审查,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2. 报税缴纳不及时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企业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者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甚至出现逾期纳税的情况。

3. 税收政策不清晰税收政策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政策,而且税收政策的调整频率较高。

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清楚新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进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申报工作。

二、解决方案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审慎性和责任心,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企业管理层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2. 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资金周转和财务管理的效率,确保能够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对于资金周转不畅的企业,可以适当优化企业的资金结构,加强预算管理,提高现金管理能力,确保能够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3.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聘请专业人员对员工进行税收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确保能够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企业还可以通过参加相关行业会议、经济研讨会等途径,了解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企业的纳税策略。

企业常见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和风险规避技巧

企业常见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和风险规避技巧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 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协议;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 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 视同销售旳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 旳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旳收入。
与企业所得税 有关旳有关业务学习
1、“应付帐款”长久挂帐旳处理技 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问题简介]
“应付帐款”是税务稽查旳要点项目(尤其是长 久有余额且金额较大旳)。检验措施是抽取其中大 金额旳款项,搞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 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旳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 无将已收回旳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 旳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 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旳问题。另外,对异 常旳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旳情况更是 稽查旳要点。
3、业务招待费旳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 业务招待费旳列支范围 税法要求,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
格区别,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 税人发生旳与其经营活动有关旳差旅费、会 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 资料旳,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旳正当凭 证,不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旳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5、企业投资损失旳税务处理技巧与例解
❖ 因为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要求了 ,股权投资损失能够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 要求,企业发生旳损失,减除责任人补偿和 保险赔款后旳余额,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旳要求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旳告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旳要求,对新税 法实施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旳企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面临着许多难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难点进行分析,以期为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下的会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难点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纳税人还需履行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和管理工作。

这一环节涉及到建筑业企业与客户的往来账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管理较为复杂。

建筑行业企业需要及时领取购买发票并进行登记,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需合理开具发票和记录,做好发票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在与客户的往来账款中,需要及时核对发票凭证,确保发票与账款的匹配。

这些工作的繁琐性和复杂性给建筑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业企业的涉税业务面临着诸多新的税收政策变化。

这一方面给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税率的变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要求、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的调整等,都需要企业了解并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以避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三、建设工程进度与税收确认难点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涉税业务在建设工程进度与税收确认方面存在一定的难点。

按照营改增政策,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周期等因素,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在确定工程进度与相应的税收确认方面难以做到完全准确。

这不仅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建筑业合同模式与涉税业务复杂性建筑业的合同模式与涉税业务的复杂性也是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下的会计处理难点之一。

建筑行业以工程承包为主要经营模式,涉及到的合同种类、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等均比较繁琐和复杂。

在税收方面,合同模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费负担。

建筑企业在面对不同的合同模式及其税务处理方式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和税务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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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业务难点,特别是涉及税务处理时,在政策与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把握,正因为这种不准确的处理,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季度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在这里结合集团的实际业务及自身学习执业中的体会,对一些与企业得税相关的税务难点给予解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一、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

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列支,目前税法并无明文规定。

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筹建期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

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我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同时,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或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

但若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集团下属子公司有些从国家取得一些专项资金扶持,但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争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处理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奖励,在账务处理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那就是将其归属于政府补助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但税法要求冲减土地成本。

这就导致处理上的巨大差异。

会计规定为营业外收入。

根据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原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依据此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具有政府补助的性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有关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有两条。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对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比如在2010年度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对应纳税所得额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此规定,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因土地出让金返还形成的营业外收入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也就是说,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事项表中没有此类减项,则可能不得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我个人认为,当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时,要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

四、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也得按比例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即通常所说的防范“资本弱化”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

企业在研发费归集过程中,将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也归集到研发费范围中,同时企业强调这是为研发工作的开展进行实地核实勘测必须发生的费用,此类差旅费是否可以比照研发费范围归集中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还是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内。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作为其他费用列入归集范围。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问题。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的较多(2010年取得的证书),例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不可以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

如果证书到期日为2013年11月份,1-11月份所属季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优惠?像前述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能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年度是2010、2011、2012,不能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8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同时强调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这里首先应该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对哪些企业可以适用加速折旧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

其次,《通知》规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加速折旧。

也就是说不是“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即使符合条件之一,也不能加速折旧,这点一定要特别注意。

再次是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依照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并将所采取的加速折旧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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