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某某某某公司科技工作有序开展,组织全公司所属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培养和发现人才、多出成果,特制定某某某某公司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劳部和纪检监察监部审计核实。
第三条科技经费使用范围1.添置试验手段(仪器、设备、仪表)、特殊工具及特殊材料。
2.科技项目的试验研究、对外协作、鉴定(验收)费、专家咨询费;3."四新"技术推广项目补助经费;4.技术创新、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奖励;5•科技成果、专利及论文奖励;6•其它应列入科技经费的费用。
以上范围所涉及本企业职工的各项奖励按工资总额的1%控制使用,在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科技经费使用应遵循的原则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滚动发展;2.优先资助高产高效、煤矿安全、煤矿机械化及自动化、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发展等科技项目、"四新”技术推广项目;3.凡是在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内支付的各项奖励和超时劳动报酬不计入个人年薪。
第五条科技经费支付方式1•凡用于购置仪器仪表、特殊工具、材料等费用,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由技术中心办理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财劳部拨付;2.协作费凭生效协作合同和单位发票,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财劳部门支付;3.外聘人员劳务费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根据项目完成进度,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经技术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凭发票结算;4.项目的其它费用凭有效发票,经技术中心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财劳部报销,并列入单位科研项目费用。
第六条已获准立项的省级纵向项目,确因所获经费不足以完成任务的,或者下达书要求承担单位必需配套费的,项目申请单位可向公司申请经费补助。
科技领导小组将根据项目级别及公司科研经费情况予以适当配套。
第七条科技经费使用程序和步骤1.研究单位必须提出项目申请计划书(含项目经费预算及用途);2.公司科技项目及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立项审定;3•技术中心根据审定意见提出经费建议与实施项目签订合同,并按拨款申请要求程序审批;4.财劳部按批准的拨款通知单执行;5•项目完成评审验收后,可办理项目经费结算;6.其他科技活动所需经费由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财劳部执行。
科教经费管理制度

科教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教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教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的性质和来源1. 科教经费包括国家预算内的科研经费、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人才引进经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2. 科教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部门预算拨款、科研项目资助、社会捐赠等。
三、经费使用原则1. 经费使用应遵循合理、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
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程序和权限进行。
3. 经费使用应注重效益,避免浪费和滥用。
四、经费管理部门1. 中央财政拨款、部门预算拨款的科教经费由财政部门管理,地方财政拨款的科教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2. 科研项目资助的经费由科技部门管理。
3. 社会捐赠的科教经费由相关机构管理。
五、经费使用管理1. 经费使用申请科研单位在进行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需要,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包括经费用途、用款计划、预算金额等。
2. 经费使用审批经费使用申请应提交至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3. 经费支付经费支付应按照审批的用途和金额进行,支付程序应规范、透明。
4. 经费使用监督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
六、经费管理制度1. 经费管理规定科研单位应制定科教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经费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并向全体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 经费管理人员科研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科教经费管理人员,负责经费的申请、审批、支付和监督工作。
3. 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经费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科教经费管理制度进行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4. 经费管理违规处理对违反科教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费使用监督1. 监督机构科研单位应设立科教经费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类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类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文企业类科普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司要根据财务预算确定科普经费,并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科普经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等。
第五条公司要加强对科普经费使用的监督,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六条公司聘请内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科普活动,需按照相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科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问题进行追究。
第二章科普经费的编制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每年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编制科普经费预算。
第九条科普经费的编制要科学合理,具体经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详细事项要明确。
第十条科普经费的执行要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科普经费的支出要经过预算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正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科普经费的使用要遵循“经费使用先审批、后付款”的原则,实行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科普经费的支出要有相应的票据和凭证,确保经费的流向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科普经费的核销与结算要按照财务规定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十五条科普经费的管理要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协作,形成科学的经费管控体系。
第三章科普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第十六条科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服务于公司的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科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宣传培训、科普活动差旅等。
第十八条科普经费的使用要以提高科普作品质量、增强科普力量、加强科普宣传为核心目标。
第十九条科普经费使用中存在利用资源、腐败行为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科普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普经费预算、审批、使用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科普经费的监督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过程和结果的监察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科普经费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科普经费审计,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新版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新版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效益优先、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筹集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与审批;(二)经费使用与监督;(三)财务决算与审计;(四)科研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需求,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批制度,明确预算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科研经费的财务决算,提交决算报告。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明确决算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科研经费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今后预算编制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人力成本、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等。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个人消费;(二)非法活动;(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的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2023-11-08•【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绩效目标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资金分配与执行第七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科普信息化、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科普产业繁荣、科学素质交流与合作,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清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根据每年工作实际,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文件,提出资金资助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在项目管理、评估及督导等流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海南科学技术普及专项和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项目(任务)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和运行、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等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普专项项目(任务)支持范围。
(一)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支持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场馆的运行和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等。
(二)科普活动补助:支持有关单位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大集、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咨询、科普知识(技能)竞赛、实用技术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三)科普创作补助:支持有关单位摄制科普影视、创作科普—1—作品、制作科普展板与挂图、出版科普刊物、编制印刷科普资料等。
第四条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不属于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受竞争类科研项目申报限项的限制。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省级科普专项项目(任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组织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验收与考核等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落实匹配资金和配套条件,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和目标;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要求及时编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专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开展基层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第四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筹集。
第五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按年度分配,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普工作需要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合理均衡、结果导向、优先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普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实际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2.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3.科普宣传和推广;4.科普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5.科普研究和评估;6.科普奖励和激励;7.其他与基层科普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编制详细的科普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预算进行经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和挪用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账工作,并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报账。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需要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的支出明细,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科普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经费使用后,需要填写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活动的绩效评估,向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评估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或者超出预算使用资金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落实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营造海南自贸港科技文化氛围,推动全省科普工作加快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琼科〔2018〕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14日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南发布与项目申报第三章评审和立项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普项目)是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的组成部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竞赛、省级科普场馆建设、运行等科普工作。
第三条科普项目支持范围。
(一)科普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大集、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技咨询、实用技术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二)科普创作:支持有关单位摄制科普影视、创作科普作品、制作科普展板与挂图、出版科普刊物、编制印刷科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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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山区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鼓励社会机构举办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深圳市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普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开展科协日常工作、全区统一安排和社会机构自发开展的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履行科协相关职责等的经费。
第三条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负责区科普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科普经费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影响面广、效果好、公益性强的项目;
(三)鼓励创新原则。
优先支持具有创造性、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局面的项目。
第五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活动。
主要用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报告会、科普展演、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二)科普宣传。
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新媒体等);
(三)科普培训。
主要用于对科协系统、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普工作者、重点科普对象的科普培训;
(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五)科普阵地建设。
主要用于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街道、社区、学校、园区等科普设施、科普信息化建设;
(六)科普组织建设。
主要用于基层科协组织、科技志愿组织、科普志愿组织建设等;
(七)表彰和奖励。
主要用于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主要用于国际、国内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
主要用于围绕社会发展的科协、科普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科普创新创客项目。
主要用于开展应用科普新技术、新方式、新内涵的创新科普项目,开展创客活动、创新创意比赛等活动;
(十一)国家、省、市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科协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十三)区科协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全区其他公益性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经费使用方式
第六条科普经费主要通过项目资助、项目采购、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
第七条为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区科协以无偿项目资助方式对举办单位予以支持,其批准方式包括核准制和评审制,核准制项目适用于普惠性原则,评审制项目适用于择优淘汰原则。
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提升南山区科普活动质量,区科协建立“南山区科普项目库”,通过区科协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吸纳优秀科普项目入库,区科协以项目采购方式按需采购入库项目。
原则上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向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采购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九条为保障区科协履行职责,区科协可通过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科普经费,具体按照《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支出管理制度》及有关行政经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科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应在南山区实施或面向对象以南山区相关群体为主;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项目需具有公益性;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优先支持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科普项目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一)区科协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科协的工作部署,结合基层反馈意见建议,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明确有关要求。
通常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批。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区科协综合部,由区科协综合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核准制资助项目,由区科协依照核准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评审制资助项目和采购项目,由区科协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区科协根据核准和评审结果,拟定资助立项和采购入库方案,报区科创局(科协)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拟立项、入库项目在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相应项
目资助和入库。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申请材料和协议书约定的目标、时间进度、经费预算等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并于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向区科协提交项目结题材料;
(二)接受区科协和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结题材料、财务资料等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项目申请资料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如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协将按照项目实施不合格处理,停止拨付新的经费、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区科普经费项目:
(一)项目资料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克扣、截留或挪用科普项目经费;
(三)未经区科协书面批准而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商业推广的;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区科协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科普经费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