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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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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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为,防范资⾦风险,提⾼资⾦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社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社资⾦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融机构开⽴账户,协议存⼊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接受存款⾏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
(⼆)必须与接受存款⾏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同意办理资⾦存放业务的批准⽂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全国⾦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式融⼊外部资⾦的,根据资⾦融⼊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条成员⾏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的上级⾏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风险。
第⼗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
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满足存款客户需求,加强通知存款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维护存款客户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按实际存期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一种定期类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和自助渠道上(如网上银行、ATM自助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申请开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通知存款的种类、金额限定第五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第六条按客户对象分,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和单位通知存款两种。
第七条按开户币种分,通知存款分为人民币通知存款和外币通知存款两种。
外币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
第八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系统参数设置,并适时变化):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5万元,单位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三章通知存款的开户第九条个人通知存款开户(一)个人开户存入通知存款,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他人代理,应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审核存款金额是否符合起存金额规定,核对现金款项是否一致、是否留密等,无误后为客户开户。
第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开户(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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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同业存单业务实行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六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同业业务前台部门为同业存单业务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的前台系统操作、同业存单托管系统操作。
第八条同业业务中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风险政策、风险计量政策提出建议,对同业存单涉及的市场风险实行监控。
第九条同业业务后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并结合全行资产负债合理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要向前台部门出具融入融出资金指令书。
总行营业部负责同业存单业务日常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授权管理
第十条业务授权分为董事长授权和内部转授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授权包括年度授权和阶段性业务授权。
年度授权:是指全年发行额度的业务授权和对单笔发行
及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设置。
阶段性业务授权:是指为提高资金业务运作效率,对于一些特定的要素,如需突破年度授权限制,前台部门对拟发行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风险应对措施进行说明,董事长可以在阶段性投资方案审核中给予认定批准,作为对年度授权的补充。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作为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第十三条本行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第十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本行投资单家发行人的同业存单余额需在本行对该家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六条本行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七条本行同业存单交易适用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