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3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投资管理的统一,做到风险可控、收益可持续。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确保股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股金投资的限制和要求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股金投资的限制和要求。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型和风险特征的股金,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应先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再考虑其他资金的投资需求。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应分散投资,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集中度。
第三章股金投资的程序和决策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投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责任制,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盈利能力分析,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金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控制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金市场和投资产品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时间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改革与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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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扩大投资范围:将股 金投资范围扩大到更多 的优质企业和项目,以 实现更高的收益和更广 泛的风险分散。
2. 加强风险管理:通过 完善风险评估、监测和 预警机制,加强对股金 投资风险的管控,确保 股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 。
3. 提高信息化水平:利 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提高股金管理的效率和 透明度,为客户提供更 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 务。
加强信息监督与核查
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信息披露的 监督和核查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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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总结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经验教训
发展历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自成立以来,经历了从初创期到成熟期的不同阶段,每个阶段都面临了不同的挑战 和机遇,逐步形成了当前的股金管理制度。
强化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农村商业银行全体员工应加强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的培养, 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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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 度的内容
股金的募集与认购
募集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在设立时,会采取社会公开募集的方 式筹集股金。
认购对象
股金的认购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 织。
认购条件
认购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投 资能力和风险意识。
股金的管理与运作
管理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并设立专门的股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
体运作。
运作方式
股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参与银行的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及在必要时行 使表决权等方式。
风险控制
农村商业银行会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 系,对股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

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
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为股东分享利润所采用的一种制度。
根据该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将经营所得利润以股金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分红的股金数量通常根据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的运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定期议决:农村商业银行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根据盈利情况,进行分红政策的讨论和决策。
2. 利润归集:银行将经营所得利润进行归集,用于分红。
3. 股金分配: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将利润转化为股金进行分配。
4. 股金登记:银行会将分红的股金金额记录在股东账户上,股东可以通过银行的股份管理系统查看和操作。
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分享经营利益,增加股东的收益。
同时,分红制度也可以激励股东对银行进行积极投资,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然而,农商行股金分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配股金需要从银行的利润中提取,可能会减少银行的投资和发展能力。
此外,如果分红政策不公平或者利益分配不合理,可能会引发股东关系的紧张和纠纷。
因此,银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分红制度,平衡股东的权益和银行的长期发展目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稳定增值。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股东。
二、股金的定义1. 股金是指股东以货币形式或其他合法财产形式投入银行的资金。
2. 股金应当合法来源,不得侵犯他人利益。
三、股金的募集与缴纳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股金募集活动,确保募集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2. 股金的缴纳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未按时缴纳股金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金缴纳的证据登记制度,确保缴纳股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股金的使用与管理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股金。
2. 股金的使用应当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违规经营或个人私利。
五、股金的增值与分配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经营方式,增加股金的价值。
2.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股金分配机制,确保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六、股金的转让与受让1. 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和协议约定的规定,将其股金转让给他人。
2. 股金的受让应当符合法律和协议约定的条件,未经法律和协议授权的转让行为无效。
七、股金的保护与维权1.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2. 股东有权依法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参与决策等。
八、股金的监督与检查1.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2. 股东有权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资料、提出质疑等。
九、违约责任1. 股东未按时缴纳股金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农村商业银行违反法律、协议约定的股金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会议决议允许后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是指农村商业银行针对股金的管理和运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股金作为一家银行的核心资本,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股金管理制度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金的来源和运作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股东出资、资本公积金、利润留存等,其中股东出资是最主要的来源。
在出资方面,股东应按照合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股金,同时应履行出资报告和登记手续。
对于未足额缴纳股金的股东,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其权益和禁止分红等。
二、股金的使用和运营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
股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并按照风险和收益原则进行合理配置。
股金的使用应经过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的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股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股金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三、股金的净资产管理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净资产管理制度。
净资产是银行经营的核心资本,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起着重要作用。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合理计算和核算净资产,确保净资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资金风险。
四、股金的分配和收益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股金分配和收益管理制度。
股金的分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分配利润,并根据风险和业绩情况进行差异化分配。
同时,农村商业银行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分配方案和收益情况,增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五、股金的补充和增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有时需要补充股金或进行增资扩股。
补充股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同时需要经过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增资扩股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同时要公开、公正、公平地、明确、及时地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3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部门、机构和岗位。
第三条本文中的风险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本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文件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科技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合理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本行设定可承受风险水平的科学管理方法。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本行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三章风险类别和定义第六条战略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的、全局性的谋划、方案和对策对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
战略风险是影响企业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生存能力、企业效益____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或履约意愿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本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
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本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第十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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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九条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并有股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报告;(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自然人及法人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
第十八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股本金。
第十九条本行变更股本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股本金后,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章股金分红第二十一条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清算中心。
分红清单一式二份,股东所属支行和总行清算中心各留存一份。
(二)总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金额及红利无误后,将红利下划至股东所属支行,所属支行将股金红利划入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
(三)总行清算中心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红利”;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现金分红。
第六章股金转让第二十三条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本行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行具体负责股份转让活动的部门为本行财务会计部。
第二十六条股金转让程序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应当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申请书;(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时由财务会计部保管,并出具保管确认函,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
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一)股份转让协议书;(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由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及保管确认函;(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五、股份转让双方在取得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到本行财务会计部办理转让过户及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二)股份转让双方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其他有关材料。
六、本行财务会计部在核对股份转让确认书和经办人身份后,方可办理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转让程序执行。
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三)确认该继承人享有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
第三十条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
转让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章股权质押登记第三十一条股权质押登记是指本行股东将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向他行质押贷款时,依法向本行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一、以本行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且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当到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