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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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可针对不同机构提出其他风险监管指标.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1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二,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三,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60%。

,四,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三类指标.,一,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考核指标的设置 (4)第三章计分方法 (4)第四章考核管理 (5)第五章考核结果评价与应用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落实发展战略,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根据制度办法、总行、省行相关规定以及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

尊重市场规律、行业规律、价值规律,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从经营效益、发展转型、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社会责任五个方面,对各市分县区支行的经营成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价。

(二)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绩效考核引导业务结构调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承担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任,推动邮储银行高质量发展。

(三)严控风险。

落实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内部控制、监管评价及处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贯彻邮储银行稳健、审慎的经营思路。

(四)服务战略。

进一步贯彻我行大型零售商业银行的整体战略,引导各县区支行优先发展普惠金融业务,落实乡村振兴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支行。

第四条本办法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基础为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或第三方市场服务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考核指标的设置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评价各县区支行。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五大类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其中,五大类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指标、发展转型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合规经营指标、社会责任指标。

考核方式上主要采用主副卡的方式,主卡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指标,突出分行经营主体责任;副卡主要包括业务发展指标,突出零售、公司条线管理责任。

第三章计分方法第六条绩效考核指标计分遵循“外部比同业、内部比先进、自身比进步”原则,对标同业水平、行内最优和自身变化等多个维度进行考核。

商业银行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市商业银行大额贷款贷后管控工作,加强大额贷款管理,维护本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银行业大额贷款贷后管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xx银行业大额贷款贷后管控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指按户计算的表内外授信总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客户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7号)执行。

即1000万元及以上贷款。

第三条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指对大额贷款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前,客户经理对信贷客户及其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信贷分析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信贷管理部为大额贷款贷后管控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大额贷款制度建设,负责大额贷款贷后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银监会派出机构风险预警系统客户端报送工作,按期对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年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贷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大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贷款质量迁徙情况报告,牵头制定领导小组提示的重大风险预警化解方案。

第六条各经营行为大额贷款管理的具体单位,各环节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大额贷款贷后管控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每季末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大额贷款质量迁徙情况报告和其他需要资料。

内部审计部门为大额贷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行大额贷款客户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七条我行成立了大额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信贷业务行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和公司业务部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xx]78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规定等外汇局发布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对公存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

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计结息规定等三大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的所有支行。

第二章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第四条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

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股专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账户种类。

在我国,目前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只有公、检、法系统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不允许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五条下列境内机构,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六条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在我行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根据用途分为以下四类: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这包括建立市场风险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和权力;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市场风险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建立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及时发现和评估市场风险。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进行市场风险的测量和评估。

在市场风险管理中,风险测量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各种风险度量模型,比如价值敏感度模型和历史模拟模型等,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风险进行度量,并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的影响。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

监测和控制是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

商业银行应该及时监测市场风险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市场风险警报机制,设定市场风险容忍度限额,确保市场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最后,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市场风险报告和沟通机制。

市场风险报告是向银行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供市场风险信息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准确地编制市场风险报告,并向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和解释,以便得到及时的指导和支持。

总之,市场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护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基础上,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施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类体系。

通过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分类标准,将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等方面进行分类,并根据每种风险的特点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量化和测算方法。

通过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如价值敏感度、风险价值、杠杆比率等,来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和测算。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历史数据和模型法进行风险测算,以便更好地评估市场风险的程度和影响程度。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农信社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农信社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农信社应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第六条农信社应根据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第七条农信社应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配置必要的资源,有效处置运营中断事件,并积极开展演练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评估改进。

第八条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将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效结合;(三)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人员安全;实施差异化管理,保障重要业务有序恢复;兼顾业务连续性管理成本与效益;(四)坚持联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整体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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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商业银行查库工作的管理,规范查库工作行为,有效指导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查库工作,提高查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防范现金及重要单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查库,是指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总行金库、总分行凭证大库和各支行现金库存、自助设备现金箱、有价单证、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会计印章等进行核实和清查,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查库原则
(一)坚持“查必彻底”的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内容、频率、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查库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查库内容和简化查库流程、不得以部分检查或抽查替代查库、不得未实施查库只登记《查库登记簿》而进行虚假查库。

查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彻底整改,不留隐患。

(二)坚持“保密、突击”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保证查库工作的突击性,确保查库工作落到实处。

在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人员,不得故意调整被查人员库存现金、不得泄漏查库信息,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

第四条查库内容
(一)总行金库、凭证大库
(二)分行凭证大库
(三)各支行现金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现金尾箱库存
(四)自助设备现金箱
(五)各支行凭证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
(六)有价单证
(七)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
(八)收缴的假币
(九)贵金属实物
(十)废卡
第五条各级查库责任人的查库周期。

(一)总行金库和凭证大库
1、运营管理部主管行领导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主管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经理每旬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二)分行凭证库
1、分行行长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分行分管内控副行长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分行综合管理部分管内控合规副经理每周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三)分行离行式自助设备
1、分行行长每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分行分管内控副行长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分行综合管理部经理每季查库不得少于一次,分行行政主管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四)分、支行营业网点现金管理员和综合柜员尾箱的现金库存
1、分、支行行长对所辖支行各综合柜员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分、支行分管内控副行长对所辖支行各综合柜员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营业网点行政主管对本营业网点各综合柜员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五)分、支行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自助设备现金箱、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有价单证、收缴的假币、贵金属实物、废卡。

1、分、支行行长对所辖支行各综合柜员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分、支行分管内控副行长对所辖支行各综合柜员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营业网点行政主管对本营业网点各综合柜员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营业网点运营主管对本营业网点各综合
柜员每旬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章查库流程
第七条现金查库流程。

(一)查库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通过“331001现金尾箱余额查询交易”打印柜员当日“现金尾箱余额查询”单,作为账实核对依据。

(二)核点库款。

加计被查柜员库箱内各币种、票面现金实物,与打印的“现金尾箱余额查询”单金额核对相符。

1、人民银行领用的原封券(成箱、成捆整件包装),应仔细检查有无异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拆箱、拆包、拆捆核验查看实物。

2、待上缴已扎捆的纸币卡把核点,检查钞币捆扎、签章、封签是否完整。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拆捆检查。

3、从运营管理部提回的成捆现金、营业网点未上缴的成捆现金和成把现金或散钞须全数逐张清点。

(三)开箱验证,检查柜员现金库中是否存放制度规定外的其他物品。

(四)查库结束后,登记查库时间(必须登记至小时和分)。

将“现金尾箱余额查询”单粘贴在查库内容及结果档内,对查库内容及查库结果进行登记,并由查库人和被查库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查库流程
(一)查库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通过“343002柜员尾箱凭证余额查询交易”打印柜员当日“柜员凭证查询”单,作为账实核对依据。

(二)逐个柜员核点重要空白凭证。

1、除成箱、成捆整件包装的重要空白凭证无须清点细数外,其余按类别逐张核点,与“柜员凭证查询”单逐行进行勾对。

2、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存在跳号使用的情况。

3、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存在预先加盖业务用章的情况。

4、检查重要空白凭证联次是否缺失。

(三)运营主管每月至少一次核对“8002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的各类凭证余额与本网点柜员持有凭证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四)查库结束后,登记查库时间(必须登记至小时和分)。

将“柜员凭证查询”单粘贴在查库内容及结果档内,对查库内容及查库结果进行登记,并由查库人和被查库人签章确认。

第九条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查库流程
(一)查库人员对照《市商银行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逐个柜员检查业务用章、印模保管使用情况。

(二)检查柜员正在使用和封存的会计业务用章是否在登记簿中备案,实际使用人员与登记簿中备案人员是否一致,有无遗失。

(三)封存印章是否做到双人封存、双人开启。

(四)作废印章是否及时上缴。

(五)查库周期内会计业务用章和印模的交接是否连续、真实、合规。

(六)查库结束后,在《查库登记簿》加盖业务印章、填写印模名称、数量和登记查库时间(必须登记至小时和分),对查库内容及查库结果进行登记,并由查库人和被查库人签章确认。

第十条有价单证查库流程
(一)检查有价单证是否按种类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是否以原面值金额列账,是否账实相符。

(二)检查有价单证是否实行“证、账分管”原则。

(三)检查是否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四)查库结束后在《查库登记簿》填写有价单证种类、数量、金额和登记查库时间(必须登记至小时和分),对查库结果进行登记,并由查库人和被查库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贵金属实物查库流程
(一)检查贵金属实物是否按种类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是否账实相符。

(二)检查贵金属实物是否实行“证、账分管”原则。

(三)查库结束后在《查库登记簿》填写贵金属实物种类、数量、金额和登记查库时间(必须登记至小时和分),对查库结果进行登记,并由查库人和被查库人签章确认。

第四章查库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查库人员查库工作要全面,确保所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不遗漏、不留死角,不得擅自简化、变更查库流程。

第十三条查库人员的查库时间须在10:30-17:30期间(自助设备查库时间不受此限制),严禁查库前故意将柜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调出,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自助设备不允许零余额查库,。

第十四条责任人在其规定的查库频率内须保证营业网点被查柜员覆盖率为100%。

第十五条对调休、休假、外出学习、培训的综合柜员、现金管理员和凭证管理员在其外出前必须由支行行政主管或运营主管进行查库。

对于柜员因突发性事件请假当日无法到达营业网点的,行政主管、运营主管、总复核中的任意两人应共同启用库箱备用钥匙,打开库箱核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及印模、贵金属实物、有价单证、假币、废卡等。

第十六条查库必须独立进行,各层次查库人员不能合并一起进行,也不得随意将查库职责转授权给他人。

第十七条查库人员现场检查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等时,被查柜员要始终陪同在场但不得参加清查实特,查库人员必须亲自清点、核对实物,不得由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代清点、核对。

第十八条行政主管保管封存印章的,运营主管除履行本人查库职责外,还须对本网点封存印章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清点盘查。

第十九条运营主管兼任凭证管理员的,行政主管除履行本人查库职责外,还须对本网点的机构凭证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点盘查。

第二十条每年12月31日的查库工作是年终决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作为各层次查库人员的查库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一类行行长、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对所辖支行的查库工作,可以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但不允许本网点人员自查,查库责任人须到支行实地组织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查库人员的查库手续必须完备、程序合法。

经营机构对所属库存进行检查时,可直接进行。

其它部门及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时须提供本部门出具的检查通知书和本人的有效证件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查库过程必须全方位监控,要求录像记录清晰、能显示查库的全过程,保证查库工作可以通过相关业务凭证、登记簿、业务记录和录像资料互相验证。

第二十四条查库过程中发现隐患,必须要求被查单位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被查单位要说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查库实行报告制度。

各分支行综合管理部应将查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按月在《支付结算报告》中向总部运营管
理部进行书面报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在一小时内向总部运营管理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查库人员应对检查的事项负责。

查库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于职守,不徇私情,必须认真细致,不得流于形式,并对检查过的事项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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