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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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

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

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

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工资收入证明;(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

企业员工的担保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担保行为,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正式员工和实习生,无论职位层级和部门。

三、定义1.担保:指员工以个人名义或经企业授权,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2.担保风险:指员工担保行为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声誉风险。

3.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

四、担保的管理标准1.申请和审批:员工需要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级主管应根据职务、风险评估等因素,审慎考虑申请,并书面批准或拒绝。

2.担保限额:根据员工职务、收入水平和信用评定结果,通过评估确定员工的担保限额。

3.担保合同:员工应与被担保人签订明确的担保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担保事项的明确和合法性。

4.担保责任履行: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确保担保事项顺利进行。

5.担保跟踪管理:上级主管应定期跟踪和监督员工担保事项的进展和风险情况,对重大担保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6.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员工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担保事项,应及时核查、监管和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五、担保的考核标准1.绩效考核:企业将担保行为纳入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根据员工的担保业绩、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绩效评估。

表现出色的员工将受到肯定和奖励,表现不佳的员工将受到批评和相应的惩罚。

2.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员工担保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员工担保的规模、频次、违约率等因素,评估员工在担保风险防控方面的表现。

3.培训与指导: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担保政策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担保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担保制度的员工,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等。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1. 引言员工借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员工借款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借款资格2.1 员工需具备正式员工身份,且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借款。

2.2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3. 借款额度3.1 借款额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实际需要和信用状况来确定。

3.2 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员工月薪的50%。

4. 借款利率4.1 借款利率由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在网站或内部通知公告上公布。

4.2 借款利率会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浮动。

5. 借款申请流程5.1 员工在需要借款时,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借款申请。

5.2 员工需填写借款申请表,注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5.3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申请表,确认借款资格和信息的真实性。

5.4 经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并记录借款信息。

6. 借款还款6.1 借款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期还款两种方式。

6.2 借款人需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时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相应的罚息。

6.3 员工可选择在工资发放时自动扣除还款金额,或自行办理还款手续。

7. 借款使用监督7.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7.2 公司有权对借款人进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8. 借款合同解除8.1 借款人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除借款合同的申请。

8.2 解除借款合同后,借款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9. 法律责任9.1 如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2 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违反借款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10. 其他规定10.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随时修订的权利。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 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 " 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 =员工贷款额 +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 万元(含);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 万元(含);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含);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 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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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放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贷款:
1.有逾期贷款尚未还清的;
2.担保的贷款已逾期尚未还清的;
3.因用工制度规定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工资的;
4.其他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贷款发生逾期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于次月5日前书面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逾期两个月以上的,除正常清收外,直接由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扣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
上报支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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