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
创业担保贷实施方案

创业担保贷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已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
然而,由于创业风险较大,资金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创业担保贷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创业活动的开展。
二、实施方案。
1. 制定创业担保贷政策。
为了更好地支持创业者,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创业担保贷政策,明确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相关内容,为创业者提供更加明确的借贷指导。
2. 确定担保机构。
在实施创业担保贷的过程中,需要确定专门的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
这些机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降低创业者的融资成本。
3.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为了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政府可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担保机构因担保创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
这样一来,担保机构愿意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创业者也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取到资金。
4. 完善创业培训。
除了提供贷款支持外,政府还应当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创业指导、管理知识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技能,增强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5. 加强监管和评估。
在实施创业担保贷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确保担保机构合规运营,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对创业担保贷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创业担保贷可以更好地支持创业者,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降低创业者的融资成本,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创业担保贷政策的实施,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四、结语。
创业担保贷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支持创业者、促进创业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创业担保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支持,推动创业活动的蓬勃发展。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其他担保机构向具备创业意愿和条件的人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为创业者提供担保,减少其融资风险,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
下面是一份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共计700字。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潮扑面而来。
然而,由于缺乏资金、经验和信用等问题,很多创业者无法获得传统贷款。
为了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我们拟实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具备创业意愿和条件的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题,降低创业风险,促进创业项目的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和范围1.担保资金根据创业者的融资需求,我们将提供最高XX万元的担保资金。
2.担保方式为了降低风险,我们将采取联合担保的方式。
即,在创业者主要资金来源的担保下,我们提供协作担保,为创业者降低贷款担保风险。
3.担保费用为了保证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和解决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我们将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具体费率将根据贷款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
三、项目实施步骤和流程1.申请流程(1)创业者向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包括贷款使用计划、还款能力评估等。
(3)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额度确定。
(4)创业者根据担保额度的确定,向正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5)担保机构与正式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2.监管和评估(1)担保机构将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正常使用和还款情况。
(2)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前催收、协商还款等,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利益。
四、项目保障和效果评估1.风险管理措施(1)严格资质审查,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2)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提前预判和控制风险。
(3)密切监管贷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项目效果评估(1)通过对贷款项目的效果评估,调查和统计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经营状况、贷款还款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项目运行模式。
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摘要:1.2023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2.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3.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流程4.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优势5.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规定6.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实施范围正文:一、2023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2023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人群: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农村户籍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二、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 岁,女18-55 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临夏市境内(不受临夏市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4.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三、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当地就业服务大厅提出申请2.就业服务大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材料齐全后,就业服务大厅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给指定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5.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银行将为申请人发放贷款四、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优势1.政府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降低贷款门槛2.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减轻还款压力3.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五、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规定1.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需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3.如逾期未还,将按照银行规定收取罚息六、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实施范围临夏市、张家川县、双辽市、喀左县、冀州区等地区均实施2023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总之,2023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有创业需求的人群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降低了贷款门槛,减轻了还款压力,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最新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精品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及条件(一)借款人范围1.个人借款人范围:(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一)贷款额度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1.贷款申请。
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1. 引言在促进创业发展、支持企业成长的过程中,创业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旨在明确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以促进创业者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2. 方案背景创业担保贷款旨在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贷款帮助,以解决创业初期所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
通过增加担保形式,减少创业风险,进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业行业,提升创业成功率和经济发展水平。
3. 目标与内容3.1 目标- 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开展创业项目;- 降低创业风险,增加信贷机构对创业项目的支持度;- 促进创业活动,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3.2 内容- 设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规模、期限和利率等具体条件;- 拟定贷款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制定贷款追偿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指导和监督创业担保机构的运作。
4. 实施步骤4.1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和协调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 - 组建工作团队,包括专业人员和相关行业专家。
4.2 制定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 设定贷款申请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设立专门的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并决定贷款申请的批准与否; - 定期审查流程和标准,以保证公正和透明。
4.3 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条款- 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规模、期限、利率等具体条件;- 根据创业项目的特点,设定不同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4.4 执行贷款追偿措施- 当贷款人逾期未还款时,立即启动追偿程序;- 动用担保金或其他抵押品以弥补损失;- 合理分配收回资金,以保障贷款机构的权益。
5. 风险管理和评估5.1 风险管理- 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指标和方法,对创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鼓励创业者提供充分的担保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5.2 创新能力评估- 对创业者的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市场分析、竞争对手、产品创新等;- 根据创新能力和前景,确定贷款的额度和利率等条件。
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

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2016年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创业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课程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业务操作。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原则;(三)简便快捷、服务至上原则。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四)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五)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六)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七)刑满释放人员;(八)网络商户;(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十)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创业项目,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三)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三、贷款程序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创业主体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贷款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创业主体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贷款风险。
第九条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的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发放贷款。
第十条创业主体按约定定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担保制度,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对创业主体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贴息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五条贴息标准、期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地方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地方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创业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但是,创业者普遍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特别是毫无资产和信用背景的创业者更加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二、实施措施1. 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来源。
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
2. 开展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了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创业计划书编写、市场调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咨询服务可以提供创业指导和财务管理建议等帮助。
3. 设定贷款条件和担保要求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地方政府可以设定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担保要求。
贷款条件可以包括年龄、创业经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要求;担保要求可以包括创业者提供担保人、抵押物等。
4.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向地方政府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申请贷款。
申请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贷款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3)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包括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和风险评估等;(4)创业者面试,了解其创业动机、经验和能力;(5)决策流程,由专门的决策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面试情况进行贷款审批决策;(6)签订贷款合同,并进行贷款发放。
5. 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贷款效果得到监督和评估。
监督重点可以包括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创业者的经营状况和创业项目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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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23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6? 202 号)和《关于印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 2016? 85 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 3 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1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 5 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执行;(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地州市、县(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章额度、利率、期限和风控措施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1 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贷款的具体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展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1年。
第八条对于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自治区贫困地区(35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3 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2 个- 3 -百分点。
对于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5 倍。
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贷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
第三章担保基金责任第十条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保。
其中:为创业者个人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 1 0 万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审计责任。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 4 -应免除个人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 3 个月以上借款人未能偿还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担保合同约定在1 个月内用担保基金代偿。
担保基金因此造成的损失,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担保基金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贴息及奖补措施第十四条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其中,对自治区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 第三年贴息 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县市级财政部- 5 -门申请贴息资金。
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六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申请和经办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
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
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 6 -(四)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
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五)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
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
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以在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章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 7 -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对本地区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培训,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明确担保基金来源、补充机制及损失核销办法,管好用好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财政部门应加强完善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审核工作,并对基层人社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个人和借款小微企业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了解和掌握借款个人及借款小微企业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 8 -第二十四条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监测信息共享。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定时按期分别向所属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 2006?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3.自治区 35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4.南疆四地州连片开发特殊困难地区名单- 9 -附件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姓名性别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1 寸正面免冠近照借创业项目款人自有资金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情况借款用途联系电话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款○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借○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款人类○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信用乡村人员)别○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人级社经办人签字人社部门盖章担经办人签字担保机构盖章部保门机意构见年月日年月日意年月日年月日见经办金融经办人签字经办金融机构盖章机构意年月日年月日见说明: 1. 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