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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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果政办〔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果政办〔2015〕16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州人社局拟就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州就业创业工作,全面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现结合州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州就业工作大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州就业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我州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难度大。

面对就业压力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州县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州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17•【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答记者问4月15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创业就业和复工复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三部门出台此项政策的背景?2019年财政部修订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了完善。

时隔半年再次联合印发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目的是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

新冠肺炎对我国经济和创业就业产生持续影响。

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此前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小微企业和复工复产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面临的急迫问题,推动了复工复产工作有力有序迅速开展。

但受国内国际多重因素影响,特别是疫情影响向经济社会多方面传导,当前中小微企业整体复工率不高,用工难、开工难、产业链配套难、资金支撑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挑战,如不及时解决、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将对社会就业、民生保障甚至国民经济全局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作出全面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稳就业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要将稳就业放在做好“六稳”工作首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的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有效应对当前就业形势,按照“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抓落实”的工作原则,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进入门槛、展期要求、利率和利息分担、申请程序等予以完善,对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加大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创业就业,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渡过难关。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财政局,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承贷银行: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由重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是一项支持创业者的政策,通过提供贷款贴息,帮助创业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贴息方面,政策规定贫困地区(含国家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个百分点),鼓励承贷银行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贴息压力。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中央70%、省级21%、县市9%)。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总的来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创业者,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同时,政策也鼓励银行按照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贴息压力。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财规审〔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妇女联合会、扶贫办、各市(地)银保监分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我们对2019年公布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四章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第六章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是啥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扶持(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按原渠道予以贴息),具体贴息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二、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表;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共同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经办银行持《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扶持。

省财政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给予相同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黑财函〔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函〔2020〕9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为做好2020年全省财政系统金融工作,现将《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8日金融处(监事会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财政金融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落实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工作部署,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优化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推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打出“财政+金融”组合拳,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一)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落实中央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给予正常贴息。

(二)实施融资担保优惠政策。

组织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提供“零担保费”增信服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提高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等形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三农”企业融资。

(三)实施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利用“财政+银行+担保”模式,通过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设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分担银行机构风险,强化信贷支持,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合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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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

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
(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

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

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

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加强基础管理。

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

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绩效评价。

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

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

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三)切实真抓实干。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

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

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

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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