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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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2001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1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2机构申报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3专家评审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4社会公示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5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6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为财政政策措施穿上公平竞争审查“紧身衣”

北京为财政政策措施穿上公平竞争审查“紧身衣”

北京为财政政策措施穿上公平竞争审查“紧身衣”□ 陈以勇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财政局连续制发了支持首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20余份“红头文件”,该局法制处及时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关口前移,成功剔除与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个别条款,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合法平等地享受到财税政策优惠和财税政策红利。

2019年,北京市在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中继续保持第一,在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跃升至32名,尤其是开办企业、获得电力、执行合同等3项指标进入了全球前20强。

北京市财政局积极对标国际规则和打造国内样本城市的新要求,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嵌入财政政策措施,坚决破除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有效强化了以财政政策措施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标杆作用,也有力支持了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首都稳定发展大局。

一是起草单位与审核单位“双把关”,把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担子”挑起来。

从2017年起,北京市财政局结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2.0版和3.0版,加快推进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嵌入财政政策措施的工作步伐。

在对财政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点聚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许可、PPP、税费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行业监管领域及政府基金等8个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工作领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以文件起草单位与审核单位“双把关”的制度设计,压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

近3年来,北京市财政局严格对照“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违反兜底条款”等五个方面的20条评估标准以及4种例外情形,对本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的60余项财政政策措施,均采取了由起草单位与审核单位进行“双把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越位”、“跑偏”的问题,在严格实行“双把关”中实现了“过滤、预警、刹车、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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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金融〔2018〕1911号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的规定,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推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执行。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

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四条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个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

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每个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

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10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六条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

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东城和崇文、西城和宣武两区合并后,东城区、西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4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本办法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步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市财政局追加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使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从82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亿3200万元人民币。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和向区级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服务。

第七条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时可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创业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必要时区级创业担保基金可向市级创业担保基金提出分保增信,具体操作规则通过市区两级创业担保基金的受托担保机构之间协商议定。

第九条区级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区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创业担保贷款协议,委托区级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基金协调管理协议,接受市级担保机构的协调管理,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委托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条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牵头,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参加,定期召开例会,其职责包括:(一)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议定合理待偿率等年度工作指标;(三)审议、批准弥补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四)审议、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坏帐;(五)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六)对创业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运用担保基金对到期不能清偿的担保贷款进行代偿,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三)对未能全额追回的代偿款,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四)负责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和对接;(五)区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六)市级担保机构依据与区级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向区级担保机构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分保,分保比例为区级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的50%,区级担保机构每季度向市级担保机构报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保申请‣,注明分保项目的名称、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并附送承保项目清单和承保项目的•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市级担保机构需回函予以确认;(七)市级担保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市和区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代偿资料:(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三)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发生代偿的,在每年4月25日前将代偿情况及前款所述代偿资料报市级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市级担保机构运用市级担保基金在代偿率不超过20%的范围内(按担保解除额口径)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代偿额的50%;超过20%的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补偿。

区级担保机构当年的代偿率达到15%,由市级担保机构暂停该区级担保机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资格,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继续开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市和区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5%的费率,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每年拨付一次。

担保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区两级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费拨付申请,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的监管人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贷款和担保程序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一)资格认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中的受理程序,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贷款担保的申请借款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后,到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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