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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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资助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第二条设立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四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创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创业基金的来源:(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二)其他合法捐助;(三)基金的合法增值;(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3(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五)维护创业基金管理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费用(费用总额不超过创业基金总额的10%);(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七条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的实施意见》、《XX大学关于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学校决定设立“XX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严格专项经费管理,保证专项经费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产业孵化园项目,扶持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和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在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优秀指导教师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科和研究生教育副校长为组长,分管招生就业和团委工作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以及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担为副组长,由招就处、教务处、团委、计财处、科研处、学生处及各院系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对资助或扶持项目进展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认定。

第四条根据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与活动开展情况,将专项经费分为创新创业教育经费、创新创业扶持经费、“挑战杯”竞赛经费和创新创业奖励经费四个板块。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类课程建设与课程引进;创新创业教师学习调研、培训考察、参加有关会议;大创项目建设资助、大创项目教师指导、师生参加创新创业年会;“互联网+”“三创赛”等创新创业类大赛开支等。

第六条创新创业扶持经费主要用于众创空间项目孵化种子基金、路演等创新创业文化活动、“大创赛”等创新创业大赛的评审费、参赛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通讯费和就业创业奖励等。

第七条“挑战杯”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评审费、参赛费、活动组织费等。

第八条创新创业奖励经费用于“互联网+”“三创赛”“挑战杯”“创青春”“大创赛”等创新创业各类大赛获奖项目以及在相关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和相关单位奖励,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创业)基金运行管理办法(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名称: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第二条基金宗旨:以“打造平城文化新高地,开启大学创意新时代”为主题,破解文化创意设计落地难题,由政校企三方共同搭建“文化创意设计落地转化”平台;支持学生开展与专业相结合的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的创业实践主题,以此扶持学生自主创意落地进而形成创业项目雏形,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基金性质:本基金属非赢利性公益型基金。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政、校、企三方共同成立大学创意落地扶持基金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创意落地实践工作组,办公室设在xxx,牵头负责基金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创意落地扶持基金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设立“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本基金的扶持和资助作用。

原则上同一项目及指导教师已经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奖励的,本基金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及用途第六条基金来源(一)政府专项拨款(首批投入专项资金___万元,以后酌情追加投入)。

(二)大同市文创协会出资(首批投入专项资金___万元)。

第七条基金用途本基金为“文创”专用项目落地扶持基金(即文化创意创业项目扶持基金)“文创”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已经初步成形且具有市场转化想法的文化类创意创业项目,帮助其缓解项目运行初期的资金困难,帮助其进行产品落地转化。

获“文创”基金扶持的项目,项目落地成功转化后,承担义务及权利包含以下几种模式:1:产品落地后,创业销售期内销售金额大于基金资助拨款,返还基金资助本金,盈利归个人所得;2:创业销售期内,销售金额低于基金资助拨款,由_______________方式补齐该项目拨款本金。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对象的条件(一)申请大学生创意落地扶持基金的条件1.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两条)(1)原则上是大二、大三及大四的学生个人或者团队。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项目经费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是用于大学“大创计划”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专项经费。

实行“统一规划、自主使用、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执行。

院级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大学“大创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经费的投入等统筹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划拨,以及对各学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资助
第四条经费来源。

“大创计划”中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学校校本部预算支持,创业实践类项目由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

第五条项目资助。

根据《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费参考标准进行资助。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长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强调以激发创新创业兴趣为导向,以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在实践探索中体验创新,砥砺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创新创业文化氛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顺利实施,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双创办”)负责全面统筹、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进、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条双创办、学院要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上好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

双创办、学院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和储备。

鼓励职能处室积极参与项目立项。

就业处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省级项目,每年获奖不少于3项。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要求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至少一名专业导师和一名创业导师)、不多于5人。

通过师生自愿结合组成项目团队,共同推选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及项目团队负责人(学生)。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公益创业项目、非遗传承项目、健康扶贫项目等。

鼓励项目团队认真学习结合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要求,推出符合学校专业特色的、能够紧密切合当前时代发展热点课题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

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

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国创计划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创计划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优秀项目,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国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国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国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国创计划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国创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相关信息。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是用于扶持在校在籍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属非营利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1.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启动资金100万元;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3.校友捐赠;4.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5.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三条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办”)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职责1.筹集创新创业基金;2.审定创新创业项目基金扶持额度;3.听取和审查创新创业基金办年度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4.制定、完善创新创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5.决定创新创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创新创业基金办职责1.负责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2.根据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定额度,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扶持基金拨付工作;3.负责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4.向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5.负责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收回。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六条扶持对象条件1.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以上;3.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严重违纪记录。

第七条扶持范围和要求1.支持大学生以技术、产品研发和专利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2.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3.申请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和学校的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第八条扶持方式1.申请入园孵化项目,可向基金办申请资金2万以下资助;入园孵化且成功注册项目,可再向基金办申请3万元以下资助;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可继续申请资金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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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

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

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九条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

第十条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视创业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

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股权资助。

第十二条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资助金额。

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需遵守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十三条在债权资助中,创业企业要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时返还贷款本金。

第四章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基金采取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

创业项目由学生创业团队上网自主申报。

评审由全国中心组织,采取项目计划书和面试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机制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

组织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答辩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资助前须签署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注册创业企业、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流程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创业企业应当每季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

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可以自聘或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或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在资金退出时,创业者或创业企业优先将股权以原价全部回购。

如只能部分回购,则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进行承接。

接力基金承接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溢价部分的40%作为选拔、扶持经费,
投入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继续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溢价部分的60%给予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用于前期项目运营激励。

第二十八条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投入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将不定期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孵化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申请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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