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镇政办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6〕1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发展高效、外向农业,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关键举措,是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06年秋播及2007年农业结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秋播为契机,以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丘陵山区农业开发和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一村一品”建设为抓手,加大高效园艺、规模养殖、应时果蔬、观光农业的发展力度,着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业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市高效外向农业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确保水稻种植面积135万亩、全年粮食总产90万吨的基础上,新增亩效益2000元以上的高效农业种养12万亩,其中开发冬季农业面积3万亩,丘陵山区农业开发面积3万亩,园艺设施栽培面积2万亩,高效渔业养殖面积2万亩。

新增观光农业园区8个,畜牧业规模养殖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农产品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0%和10%以上,全年农业增加值增加2.5亿元以上。

二、农业结构调整重点(一)稳定优质粮油。

在确保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135万亩的前提下,按照资源特点,积极调整冬季农业生产布局,调减低产低效作物,扩大高效作物面积,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生产。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镇政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7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辖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镇江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优惠政策“十二五”期间,按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工程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力争引进培育30名国家层面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30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1000名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331计划”)。

“331计划”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在国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人才,以及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

对通过评审并落户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结果分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三类,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300、150、60万元的资助资金。

同时,对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分别给予不低于300、200、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在重点资助项目和优先资助项目中,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300、2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另外,对所有获得资助的人才(团队)项目还享有以下扶持政策:1.对于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住房3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于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3.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由其纳税所在地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镇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7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金融办《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积极倡导“主动营销、高效审批、严格考评、互利共赢”的中小企业信贷文化,打造核心管理技术,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要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不低于上年水平,同时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队伍,根据中小企业信贷特点单列指标、单独考核,切实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与“千百亿”工程配套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各类中小企业,逐步建立起集营销、评审、咨询为一体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体系。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生产订单和库存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支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1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1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63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附件1),一律取消其他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附件2),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推行工商登记并联审批模式。

实行“一窗受理、抄送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批模式;逐步实现市、县(区)两级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的并联审批;积极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行政审批网上登记大厅。

(四)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

现行企业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允许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实行筹建登记;市级及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理顺证照关系,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镇政办发[2011]233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3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城乡统筹,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整体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为打造五大新兴产业,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不低于70万人次,每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0万人次以上。

对劳动预备制对象普遍开展初次就业岗前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普遍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实现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30%的目标。

就业转失业人员加强转岗技能训练,实施再就业培训15万人。

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均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二、统筹社会资源,构筑多元职业培训体系(三)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陈尧与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尧与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尧与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1【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甘可平田原【审理法官】张剑甘可平田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尧;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达良;李妹珍;沈沁;陆留俊;李梅芳;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尧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达良李妹珍沈沁陆留俊李梅芳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尧陈达良李妹珍沈沁陆留俊李梅芳【当事人-公司】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蒋婧萱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闫钧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蒋婧萱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闫钧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奎蒋婧萱常立闫钧【代理律所】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尧【被告】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达良;李妹珍;沈沁;陆留俊;李梅芳;镇江【本院观点】亿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借款人陈尧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亿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案所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借款人陈尧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24年创业基金贷款担保协议书

2024年创业基金贷款担保协议书

2024年创业基金贷款担保协议书甲方:(借款人名称)乙方:(担保方名称)丙方:(放款方名称)鉴于:1. 甲方为(借款人名称)持有(公司名称)的股权;2. 甲方拟进行创业项目的融资,需向丙方申请贷款;3.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方需要提供担保;4. 乙方同意担保甲方在贷款期间内的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担保责任乙方担保甲方按时足额偿还丙方所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息等。

第二条担保方式乙方选择提供保证担保,即倘若甲方无法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限本担保协议的期限与甲方贷款的期限保持一致,届时自动解除担保。

第四条担保范围本担保协议的担保范围仅限于甲方在丙方处申请的贷款,不涉及甲方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债务。

第五条甲方债务履行甲方在贷款期间内应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

如甲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代为垫付,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第六条乙方代偿权若甲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在丙方通知后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甲方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罚息等。

第八条本担保协议的生效与解除本担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下述情况下解除:1. 甲方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期限到期;2.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解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担保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1. 本担保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担保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甲方(借款人):乙方(担保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丙方(放款方):签字:日期:以上为《2024年创业基金贷款担保协议书》的范本,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创业者的金融支持,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和市政府《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创业的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以下简称镇江市区)。

本办法所指称的经办机构是指各级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称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镇江市区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凡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诚实守信、在镇江市区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市在镇创业人员),能提供有效、足额的抵押、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并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从企业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内)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外)也可申请创
— 1 —
业担保贷款。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个人申领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推荐并上门核实、街道(镇)核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贷款人经营地点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情况随机抽查、实地考察、核查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集中上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

评估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人确定贷款额度,通知经办银行办理。

经办银行根据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评审、经办银行核贷的原则发放贷款。

原则上创业担保贷款从申请到发放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镇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担保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企业盖章)(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机构盖章);
6.企业和新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贷款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交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
11.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一般为2-10万;对注册资本在60万元以上,月平均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各经办银行原则上结合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放贷金额。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经营状况较好的初次批准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和信用情况再延长1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3年后还可再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根据经营需要和信用情况可至多再延长1年,累计全额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和回收率上浮1-3个百分点,具体上浮幅度由市财政部门确定,并由财政全额贴息;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 4 —
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各经办银行应于每季末将办理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总额报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市财政按贷款额的5:1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市财政每年末将根据各经办银行贷款余额和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分配额度。

存入的担保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在规范操作、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各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三条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银行承担10%,财政部门承担90%。

财政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补偿,经办银行不得在担保基金的本金中核减。

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应暂停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直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对经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推荐审查,当年实际到期足额回收一笔贷款的,给予200元奖励;对当年未
— 5 —
能按期足额回收一笔贷款的,在应奖励金额中扣除100元;对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按所辖社区(村)奖励总额的20%给予奖励;对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考核奖励依据,其中对回收率分别达到90%、94%、98%以上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0.5%、0.6%、0.7%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人社部门组织创业培训——社区(村)调查推荐——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社区定期回访”的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对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益好并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经办银行业要积极提供其他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6 —
附件1
—7 —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8 —
附件2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9 —
附表3
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
填报日期:年月日
—1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