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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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桂政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期间,承担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从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额度作为对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其余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本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策划:
1. 政策支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返乡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包括减免税费、提供创业补贴、提供创业贷款等措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回乡创业。

2. 资金支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提供创业资金、创业贷款等形式,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资金问题。

3. 培训支持: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知识培训,提升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技能和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4. 提供场地支持:提供创业场所或创业基地,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

可以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合作,共享场地资源。

5. 项目对接支持:建立对接机制,组织创业者与投资方、合作伙伴进行对接,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项目资源和合作机会。

6. 宣传推广支持:推行宣传活动,提高返乡创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更多农民工等人员参与返乡创业。

7. 建立服务平台:建立返乡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包括提供创业辅导、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

8.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返乡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对返乡创业项目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和意见,帮助农民工等人员及早发现项目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9. 综合支持: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综合支持。


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通过以上方案策划的实施,可以有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工等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桂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7日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满足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创业就业,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型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新创业金融支撑、创新创业开放合作水平提升、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攻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升级八大行动,到2023年全区创新创业生态持续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充分释放,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不断增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桂政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和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

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

编号:________________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关于《就业创业证》的这些事儿一、什么是《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就业创业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接受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劳动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三、《就业创业证》有什么好处?1、个人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减税《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还提到,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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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第八条贷款对象认定条件:(一)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

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2.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除外);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

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将材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1.对既符合国家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又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对象,优先推荐纳入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予以支持,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和贴息手续;2.对符合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纳入自治区本级农民工专项扶持资金贴息项目的支持意见,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贷款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审定;3.对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

(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应对贷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承诺担保后,将贷款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人说明原因。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第十三条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贷款的担保机构职能,负责担保基金运作。

(一)担保机构运作。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二)经办银行运作。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

第十五条各级担保机构应主动为贷款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不得向贷款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

为保证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

第六章反担保方式、范围第十六条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贷款人与运作担保基金的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反担保人范围。

具有所在地户籍或在所在地工作的下列人员:(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垂直机关工作人员;(三)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四)列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十八条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商户,可采取商户联保、园区担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

第七章担保基金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

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贷款贴息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贴息资金的计算。

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贴息资金拨付。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各市、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2.各市、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第二十七条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

各地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第二十八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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