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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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同意将自己持有的农商银行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五个主要流程:申请资格审查、发行说明书审核、建立转让及受让协议、决议会批准及公告、验资完成转让。

第一,申请资格审查流程:农商银行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应向农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有关企业背景,相关证明文件及信用记录,以便农商银行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满足要求,农商银行将向申请人发放授权函件,批准申请人向农商银行提出发行说明书。

第二,发行说明书审核:发行说明书包括了发行股权的价格、受让人身份以及其他发行相关内容,由申请人负责撰写,在撰写完成后,提交农商银行审核,发行说明书审核一般成为转让流程的第二步,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可以正式进行后续转让流程。

第三,建立转让及受让协议:转让受让协议是指授权代表完成转让的合同,转让及受让协议负责描述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受让人对股权的使用及承担的义务。

转让及受让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决议会批准及公告:按照农商银行股东制度,股权转让需要股东大会或者决议会审批,申请人应准备股东大会或者决议会所要求的材料,农商银行股东大会或者决议会审批通过后,应立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股权变动。

第五,验资完成转让:最后,申请人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农商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照转让受让协议约定的方式完成验资,验资完成后,双方才能正式完成股权转让。

综上所述,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格审查、发行说明书审核、建立转让及受让协议、决议会批准及公告、验资完成转让五个环节。

这种股权转让流程需要申请者充分了解有关法规,并依据相关要求按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流程的顺利完成。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农商银行是一家金融机构,致力于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特点,使股权转让成为可能。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以便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流程。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包括三个主要环节:谈判、签订协议和注册登记。

首先,购买者和出售者之间就股权转让条款、价格和其他事项进行谈判。

购买方和出售方应确定此交易的条款,包括出售价格、转让时间、付款方式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意向。

其次,购买方和出售方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农商银行出具股权转让证书,将购买方的股权变动登记在农商银行的股东登记册中。

购买方和出售方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意向书面形式列入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变更股权时间、股权转让金额等。

最后,经过谈判、签订协议和注册登记等步骤后,购买方可以正式成为农商银行的股东,从而获得股权所有权,购买方有权直接参与农商银行的股东大会,进行公司管理。

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因此转让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格外小心,以避免发生任何误会。

购买方应了解股东权利、义务及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另外,购买方也应当向农商银行提供足够的资料,用于注册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包括谈判、签订协议和注册登记等三个环节。

购买方和出售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前,协商交易的条款,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农商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注册登记。

以上就是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流程的概况,希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农商行股权转让流程详解1. 概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股权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农商行股权转移给新的股东,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完成股权的变更。

农商行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责任方。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步骤和流程。

2. 流程步骤2.1 确定股权转让方案股权转让方案是指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基本框架,包括转让比例、价格确定方式、转让对象等重要事项。

在农商行股权转让之前,应与相关股东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方案。

2.2 向监管部门申请股权转让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通常是由银监部门进行监管。

申请时,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农商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股权转让方案等。

监管部门将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批准股权转让。

2.3 进行股权评估股权评估是农商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股权评估机构将对农商行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业务前景等因素,评估农商行的价值,为股权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2.4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农商行重要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对股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由农商行的股东组成,股权转让方案需要得到股东的多数同意,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才能生效。

2.5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旦股权转让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达成共识的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方式、时间等重要事项。

2.6 股权过户股权过户是指股权转让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到受让方名下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过户手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7 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书、股权过户凭证等。

监管部门将核实登记材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8 完成股权转让经过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正式完成。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的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目标1.确保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公平与透明2.保护股东的权益并规范其行为3.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4.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5.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二、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程序与要求1.股权交易的申请与审批程序2.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3.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与评估方法4.投资者准入标准与资质要求5.股东增持和减持的规定与限制三、商业银行高管与董事的任职与退出1.高管与董事任职的资格与条件2.选拔与聘任高管与董事的程序3.高管与董事的离职与解除程序4.高管与董事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5.高管与董事的激励措施和约束规定四、商业银行内外股东的权益关系与约束1.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平衡机制2.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3.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冲突解决机制4.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协同治理机制5.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股权纠纷解决途径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与完善1.评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2.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3.完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与措施4.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合作与研究5.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总结: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目标包括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保护股东权益,提升监管力度等。

通过规定交易程序与要求、任职与退出要求、内外股东权益关系与约束等内容,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供了详尽的规范与指导。

然而,该暂行办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进一步评估和完善。

加强对该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促进各方合作与研究,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银行股权转让流程

银行股权转让流程银行股权转让流程引言银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银行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的过程。

这种交易通常涉及到大笔资金和复杂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介绍银行股权转让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1. 确定要转让的股权数量和价格在进行股权转让前,股东首先需要确定自己打算转让的股权数量以及期望的转让价格。

这些信息将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 寻找潜在买家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寻找潜在的买家,例如与投资机构、私人股权基金或其他银行进行接触。

一般来说,银行股权转让往往需要通过正式渠道进行,并且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3. 开展尽职调查在确定买家后,双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买家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对其背景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同时,股东也应该了解买家对银行的发展战略和管理理念。

4. 签订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一旦对买方进行了满意的尽调,双方可以签订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和交易条件等主要条款。

然而,这些文件通常只是初步协议,最终的交易条款将在后续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5. 编制股权转让协议在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签署后,双方会根据协议内容编制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这个过程需要仔细地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其他附加条款,例如不竞争协议或业绩补偿条款。

6. 接受审查股权转让协议一旦编制完成,通常需要经过各方的审查。

买家和卖家都会委派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对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中的条款和条件符合双方的利益。

审查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需要提前安排。

7. 签署协议并支付款项当协议经过审查并获得所有相关方的批准后,双方可以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一旦签署完成,买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项。

这一步骤标志着交易正式完成。

8. 过户股权完成支付后,需要进行股权的过户手续。

具体程序将根据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规定而有所不同。

通常,需要将股权过户登记到买方的名下,并相应地更新公司的股权登记簿。

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农商行股权转让的决议摘要:一、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背景二、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具体内容三、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影响四、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实施与展望正文:【一、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背景】农商行,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商行在支持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农商行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应运而生。

【二、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具体内容】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转让对象:一般为具备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优化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股权转让比例:根据不同农商行的实际情况,转让比例有所不同,旨在引入适度的战略投资者,既保持农商行的控股权,又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

3.股权转让价格:根据农商行的净资产、市场估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旨在保障农商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股权转让程序:一般包括公开征集、资格审查、谈判协商、签署协议等环节,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影响】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实施,将对农商行及战略投资者产生积极影响:1.对于农商行而言,股权转让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提升农商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2.对于战略投资者而言,参与农商行股权转让,可以分享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红利,拓展金融业务领域,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四、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实施与展望】农商行股权转让决议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点:1.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农商行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实现共赢发展。

3.持续关注农商行股权转让后的经营状况,确保其继续发挥支持农村经济的作用。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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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行为,加强股权管理,防范股权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予以转让的本行股权是指持有本行签发股权证的法人股或自然人股。

第三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四条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

其中单个自然人(不含职工)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0%;法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50%;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10%,拟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章股权转让
第八条本行股权转让坚持转、受让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转让,自主报价。

第九条本行股权转让本着有利于股权集中管理的原则,转让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股东数量。

第十条本行股权转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即做到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报价公开,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本行股东优先”的顺序成交。

第十一条原则上法人单位只能受让法人股,自然人只能受让自然人股。

第十二条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新股东为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股金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新股东为境内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股金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新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含职工),入股起点不低于股份总额的5‰;新股东为法人的,入股起点不低于股份总额的1%。

第十六条对申请转让的股权应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第十七条单笔占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股份转让,由本行董事长审批;单笔超过本行股份总额1‰的股份转让,本行董事会已授权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本行自然人股东因死亡而发生股份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股权转、受让操作:
(一)受理。

1、转、受让人根据“股权转(受)让提交资料清单”要求
向股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股权转(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

(二)审查。

股权管理部门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审核“股权转(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填报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3、审核客户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4、审查转(受)让人转(受)让资格、拟持股比例,成交后股权结构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

根据转让股权占总股本比例是否超1‰,相应报有权人或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签订协议。

审批后,通知转、受让人与我行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变更股权。

股权管理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证明(转、受让人原股权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除外)及转、受让双方共同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根据交易结果变更、收回或颁发股金证。

第二十条股权继承操作:
(一)受理。

1、继承人根据“股权转(受)让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股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等资料,并填写
“股权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

(二)审查。

股权管理部门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继承证明等文本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股权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填报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3、审核客户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4、审查继承人资格、拟持股比例,成交后股权结构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

根据被继承股权占总股本比例是否超1‰,相应报有权人或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变更股权。

股权管理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证明(继承与被继承人原股权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除外),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根据交易结果收回被继承股权的股金证,向继承人变更或颁发股金证。

第二十一条股权赠与操作:
(一)受理。

1、赠与与被赠与人根据“股权转(受)让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股权管理部门提交赠与合同等资料,并填写“股权转(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

(二)审查。

股权管理部门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赠与合同等文本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股权转(受)让申请、审查、审批表”等文本填报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3、审核客户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4、审查赠与人与被赠与人转(受)让资格、拟持股比例,成交后股权结构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

根据被赠与股权占总股本比例是否超1‰,相应报有权人或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四)变更股权。

股权管理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证明(赠与与被赠与人原股权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除外),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根据交易结果变更、收回或颁发股金证。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责任:
(一)认真审核股权转(受)让人资格条件及转(受)让资料,呈报本行有权人或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二)负责与转、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根据交易结果变更、收回或颁发股金证;(三)负责股权转(受)让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第三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行人事、组织、经营方针及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故,影响本行经营和今后发展时,暂停办理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吉安农商银行章程对股东资格、持股总额、持股比例、股权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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