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农商银行董事会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和“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除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不再适合担任本委员会委员职务情况变动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对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重大机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重大合作、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对兼并收购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对本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八)制定本行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九)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十)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董事长任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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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农商银行的组织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提高农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法》3.《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三、董事长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农商银行业务;3.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任职经历;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董事长职责1.全面负责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确保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2.领导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农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3.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农商银行的重大事项;4.主持农商银行日常经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工作;5.负责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6.保障农商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农商银行合规经营;8.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农商银行经营情况;9.其他由董事会授权或规定的职责。
五、董事长任职程序1.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提名董事长候选人;2.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董事长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产生董事长;3.任职资格审批:董事会将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审批;4.任职通知:监管部门批准后,董事会向董事长发出任职通知。
六、董事长任期及免职1.董事长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2.董事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提前免职;3.董事长免职后,由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长候选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任职。
七、监督与考核1.监管部门对董事长任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2.董事会建立董事长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长进行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作为董事长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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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行拟任的董事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本行独立董事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七条本行拟任的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三章选任程序
第九条本行董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监)事人选已担任董(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监)事候选人。
(二)本行董事会成立后的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七)本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根据董事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董事。
第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本行董事长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长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核准;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董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十四条董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解除: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
(三)本行执行董事离开本行的。
第十五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应由本人出席的重大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因公请假的除外)。
第十六条董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董事会进行陈述和
辩解,董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行董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规定人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