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琼财教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6日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第四章预算下达与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24号),经专家组评审、厅务会审议、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现将2024年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在基础条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其更好的发挥高水平科学研究、优秀人才培养、学术交流重要基地的作用。
附件:2024年海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汇总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10月份(第一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的公示

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10月份(第一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10月份(第一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的公示各有关单位:受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根据《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有关规定,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近期组织专家组对59个首次申请验收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了验收,现将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及验收意见有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我中心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
二次绩效验收评价材料应在公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提交,材料包括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理由、同意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复函文件、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首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材料及专家组绩效验收评价意见等。
我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验收,不再对其他任务指标进行审核。
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函和二次绩效验收评价材料需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
二、除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提出。
异议的理由要有充分的客观事实和依据,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
联系人及电话:1.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王凤 65300226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喻时举 653751572.省科技厅审计与监督处电话:65338292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清单2.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意见清单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2024年10月21日。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海南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引言二、申报范围本次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研究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现代农业与农村发展等。
三、申报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具备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工作经历;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必须在海南省具备稳定的科研工作单位;3.申报单位必须是海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研发能力;4.项目计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四、申报资料的准备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实施计划等;2.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的简历;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件;4.项目研究预算及经费使用计划;5.相关技术报告、合作协议、研究成果等支撑材料。
五、评审与资助标准1.项目评审:采取网上评审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对项目的科学性、研究意义、创新性等进行评审;2.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和经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1.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报的研究方案和实施计划进行科学研究,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2.项目管理:申报单位需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定期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和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七、申报流程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在指定时间内登录海南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提交申报资料;2.结题报告: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撰写项目的结题报告,并提交给海南省科技厅;3.结题验收: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发放结题证书和奖励资金。
八、常见问题1.项目是否可以分阶段申报?可以,申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阶段进行申报;2.项目是否可以联合申报?可以,申报单位可以联合其他单位或高校共同申报项目;3.项目的资助范围有哪些?资助范围包括项目的研究经费、人员支持费、设备购置费等;4.项目完成后是否需要公开成果?是的,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公开,并提交给科技厅备案。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科〔2019〕45号)、《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 1 -(一)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三)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创新、技术进步,推动各尽其用、各展其才,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四)创新研究团队项目以领军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资助以优秀科技人员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团队,围绕国家和海南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四条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联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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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
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
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或中标通知书。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一)申报受理。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
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
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厅务会议审议。
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项目公示。
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
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通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第十一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一)甲方职责1.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2. 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3. 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1. 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2. 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3. 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4. 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5. 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跟踪管理。
方式包括:(一)定期报告。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年度考核。
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
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