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系统分类仪表联锁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独立的闭环电路A、B两类。
A一级仪表联锁系统a)涉及全厂或大规模停车的仪表联锁系统。
b)关键设备和重要工艺系统的仪表联锁系统。
c)关系到人身、设备或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系统。
B一级仪表联锁系统除A除等级外的仪表联锁系统为B类。
仪表联锁系统设置和设定值的确定。
1 仪表联锁系统设置在生产过程中仪表联锁系统设置由仪表车间负责,会同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科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一级仪表联锁系统设置清单,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2 仪表联锁系统整定值的确定仪表联锁系统的整定值由仪表车间会同相关生产车间制定,生产设备科负责人审批确认。
其中设备保护性参数(轴振动、轴位移、轴承温度、润滑油压、密封油压等)的仪表联锁系统须经副总工程师或主管副经理审批确认。
所有负责人员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仪表联锁系统配置仪表联锁系统中报警和控制电路的配置方案由设备仪表维护组提出。
A一级仪表联锁系统配置组成方案应由车间、生产设备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车间共同审定,设备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批。
所有负责人都必须执行签字确认程序。
所有仪表联锁的实施由仪表专业或设备仪表维护团队负责,与仪表联锁系统有关的其它专业,要按仪表联锁系统中的要求条件予以保证。
仪表联锁系统的测试和确认1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仪表联锁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a)新建装置单机或联动调试前。
b)单个设备或单元系统维护后。
c)大修后。
2 测试内容a)仪表专业或装置仪表维护组根据生产部批准的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和系统电路下达《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b)仪表专业会同工艺、电气、机械维修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共同检查并确认仪表联锁系统对电源敏感、气源、工艺环境外部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仪表联锁系统的投运由生产车间生产主任负责。
通知该装置仪表维护班长,仪表维护班长指定专人将该系统回路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由仪表维护班长向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报告系统准备完毕。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1.总则1.1为加强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候保护装置。
1.3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1.3.1 A类联锁回路其体分为:1)Al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l级联锁的联锁回路;3)AB类:联锁动作途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1.3.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2.管理职责2.1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批。
2.2公司电仪部门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2.3生产部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审核,2.4生产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仪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设备科、安环部审核会签,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公司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部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2.5安环部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2.6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2021—7—25发布 2021—8—1加强公司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中间继电器、线路以及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构成的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1 联锁:当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变量或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异常并接近危险值时,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按照预先设计好的逻辑关系启动备用设备或自动停车,以实现安全保护。
3.2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指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及其中间继电器、线路和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等。
3.3 联锁解除: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不影响与该开关有逻辑关系的其它开关动作的过程。
3.4 联锁恢复:是联锁解除的可逆过程,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重新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对其逻辑关系起作用。
4.1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专家组参与对大型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和新增装置的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方案的审批。
4.2 生产工艺经理负责对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变更的审定工作。
参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核工作。
4.3 仪表主管负责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方案的编制、现场维护保养、安装调试、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的修改工作。
5 工作程序和管理内容5.1 使用和维护5.1.1 仪表维护班应建立健全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档案。
资料包括设计图纸、修改文件、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台帐、设备档案等。
5.1.2 现场联锁开关应建立明显标志,挂联锁开关牌。
5.1.3 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定值的变更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综合技术部审核,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仪表维护班执行。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编写:日期:编审: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此份为内蒙古××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操作文件,仅供本公司使用。
如未经许可,不得翻印此档的全部或部份内容。
设备部编制修订页文件发放表H ——表示发放打印出来的纸质版本目录1.目的-------------------------------------------------------------------------52.范围-------------------------------------------------------------------------53.职责-------------------------------------------------------------------------54.管理内容-------------------------------------------------------------------5 4.1联锁自保装置的分类------------------------------------------------5 4.2联锁自保装置的维护和投运---------------------------------------6 4.3联锁自保装置的解除、投用和联锁值变更的管理流程-----74.4新增联锁管理---------------------------------------------------------95.产生记录-------------------------------------------------------------------96.仪表报警联锁管理台账-------------------------------------------------97.附录-----------------------------------------------------------------8报警联锁系统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生产装置报警联锁系统的解除和启用,保证各装置安全平稳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1.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生产装置中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SIS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和事故发生。
该制度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的。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装置中SIS系统的管理。
2.管理职责2.1 安全仪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初步审核(会签)由生产科、总工办、安全科、设备科、电仪科负责,生产副总审核,总工审批。
2.2 ___负责审核确认联锁的设定值,总工审批。
2.3 生产科负责安全仪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的管理审核工作。
2.4 安全科负责监督各岗位安全仪表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监督联锁解除/恢复/变更作业票证的管理,以及监督联锁解除/恢复/变更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管理执行情况。
2.5 电仪科为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完善安全连锁管理台账,审核联锁逻辑图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的协调工作。
2.6 电仪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巡检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装置进行询问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锁运行中的一切情况,建立健全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编制联锁逻辑图,以及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的协调工作。
2.7 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仪表联锁装置的运行(投运)使用,建立本部门安全仪表连锁管理台账以及安全连锁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申请,并填写生产工艺中联锁报警处置记录台账,编制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3.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3.1 安全仪表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3.1.1 长期性解除对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连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经过生产科、总工办、安全科、设备科、电仪科讨论审定,待审批后可办理长期性解除连锁手续,由电仪车间实施解除。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五)A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二)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条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第七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仪表联锁系统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提高运行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仪表联锁系统管理的决策、协调、指导工作,并对仪表联锁系统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2. 仪表联锁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仪表联锁系统的维护、保养、测试、改造和升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仪表联锁系统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仪表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调度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平稳、安全、高效。
三、制度与规范1. 仪表联锁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 仪表联锁系统必须设置使用手册,明确系统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并通过培训的方式使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3. 仪表联锁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 仪表联锁系统必须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5. 仪表联锁系统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避免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
6. 仪表联锁系统的改造和升级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确保其对行车安全和运行效率的提升具有显著的作用。
四、操作与管理1. 仪表联锁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获取相关的操作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仪表联锁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系统的相关规范和制度。
3. 仪表联锁系统的操作信息和数据必须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后续的查询和分析。
4. 仪表联锁系统的重要参数和配置信息必须进行保密,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
5. 仪表联锁系统的故障必须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仪表联锁系统的维护和改造工作必须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后续的跟踪和追溯。
五、安全与防护1. 仪表联锁系统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不会引发安全事故。
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满足HSE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装置工艺、设备的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使装置在受控状态下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SIS,以下简称联锁系统)属于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一种,通过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装置工艺和设备的自动联锁保护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锦西石化分公司,包括原来的紧急停车系统(ESD)、机组控制系统(ITCC)以及过程控制系统(DCS、PLC)中的联锁系统部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机械动力处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从联锁系统的设计阶段到调试、验收、投用阶段的监督、检查,系统运行的管理;负责组织联锁系统台帐的建立、管理;负责组织联锁级别的划分;负责有关设备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并组织实施联锁变更。
第五条生产运行处负责对有关装置工艺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并协调联锁变更实施时的生产工作;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六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确认与设计相关的联锁变更申请,以及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七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安全环保相关的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八条生产车间负责提出联锁变更申请、联锁级别划分申请;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联锁管理台帐。
第九条仪表车间负责联锁系统的维护,临时联锁切除的申请,联锁变更的具体实施;负责联锁系统资料的归档管理,仪表联锁台帐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条联锁系统仪表设备完好率要求100%,包括备用机组;联锁保护投用率要求100%。
第十一条根据联锁动作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二级,实行应分级管理。
一级联锁机械动力处管理,二级联锁由所属车间和仪表车间管理。
联锁分级如果生产单位申请变更,机械动力处组织审核划分。
(一)一级联锁: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工的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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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表联锁系统的管理,保障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参照GB 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检维修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2004 )执行。
第五条DCS、ESD、PLC的安装与调试参照SH3521-99《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执行。
第六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仪表设备的检定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汇编》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工厂仪电科是仪表联锁保护系统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工厂内仪表联锁的管理,制定工厂联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相关单位及维修公司的联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负责新建、扩建、改造等工程中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审核,参与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选型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厂由仪电科科长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工作。
协调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工艺车间实施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
第九条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特护、检修工作。
并负责联锁设备管理、技术资料管理、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章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第十条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
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联锁设定值、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因生产需要修改的由提出修改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修改工作票》,说明修改原因、技术方案,经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恢复。
严禁随意停用、恢复联锁保护系统。
(一)因工艺生产或设备维修需要临时停用(8小时内恢复)联锁保护系统。
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
经机动部门、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二)因工艺原因或设备原因需要长期(8小时以上)或重要机组仪表设备,停用联锁保护系统。
由工艺车间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临时、长期等各类工作票填写内容:应认真详细填写所停用联锁回路名称、仪表位号、停用主要原因、停用时间及恢复时间、操作及监护人、工作内容、应急方案、防范措施。
(四)恢复停用“8小时以内”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由工艺车间、仪表维修单位联合确认后方可投用。
(五)恢复停用“8、时以上”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投用。
(六)装置开停工期间,如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已注明需要临时停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根据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的要求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不需办理工作票。
紧急工况下,在处理临时突变事故时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先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但必须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事后立刻补办《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七)在装置周期性停工检修后,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工艺车间、维修车间须根据《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对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对须变更相关数据须在《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上共同认可、会签。
并备案在《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上。
(八)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取消。
因工艺变更、设备改造等原因而长期不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予以取消,但必须严格取消手续。
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说明取消的回路名称、取消原因、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门、机动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的实施由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负责。
实施过程中应遵照下列原则:(一)工作票原则。
严禁无票作业。
(二)离线原则。
不得在线(指装置正常运行时联锁投入情况下)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取消工作。
(三)预案原则。
在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前,实施单位必须做好预案、(生产车间做好生产应急预案),说明工作步骤、可能产生的影响、注意事项和应米取的防范措施。
实施过程中,工艺、仪表要密切配合,工作完成后,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即时归档原则。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工作完成后,要将有关资料立即归档。
第四章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第十三条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要建立联锁保护系统特护制度。
机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特护设备、维修保养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数据表,必须齐全准确。
生产技术部门每年需组织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审核。
新增和改造的联锁保护系统在验收前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机动科、安全环保科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会签,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维护单位、施工单位要配合技术部门整理汇总《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
第十五条新建装置、大修或改造后的老装置,在开工前必须由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生产车间、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的检查、确认。
并由维修、施工单位提供《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实际数值由生产车间认真填写。
新建、扩建装置的联锁动作检查、确认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
大修、改造的装置由工艺生产车间召集相关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检查,由生产技术科、机动科共同联合确认合格后签字,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及质量关和设备选型关。
第十七条采用FSC DCS PLC等需编程组态的设备实现联锁保护逻辑时,实现联锁保护的程序和逻辑图需经设计部门、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生产车间、施工单位、维护单位会签。
会签后的《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作为工程竣工资料。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需对《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会签,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八条对重要联锁保护设备和联锁保护回路,维修公司需指定专人维护。
按一台(或一个回路)一档原则建立专门特护档案,根据每个设备(或回路)的特性逐一制定特护方案。
第十九条在装置正常运行及开工期间,主要联锁保护系统已投用的情况下,对联锁保护系统相关的设备(包括接线端子)维护时,维护单位必须做好维修预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需办理相关仪表检修作业票。
第二十条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传感器、设定器、执行机构、ESD(紧急停车系统)PLC(可编程序控制器)、电源、继电元件、接线端子等设备需设明显的联锁标记。
第二十一条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开关、按钮要使用性能可靠的硬件开关、按钮,(特别是紧急停车开关)需带有保护罩。
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软件开关、按钮,且开关、按钮、指示灯标记要清楚,显示画面要直观。
第二十二条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旁路开关、按钮原则上要使用性能可靠的硬件开关、按钮。
如用DCS、FSC PLC等软件实现旁路开关,必须组态专门显示画面,直观显示联锁保护回路的投用、切除状态。
第二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设备的检维修、更新改造、定期(点检)计划要优先安排,确保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周检率、完好率、投用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增加或取消报警回路或修改报警设定值,对报警回路的任何改动,工艺车间必须以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工艺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应将重要联锁报警回路作为交接内容,其方法是按试验按钮观察报警回路灯是否闪烁、警铃是否响,发现不正常,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将情况填写入交接班日记。
第五章联锁保护系统资料管理第二十六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图纸必须准确、齐全。
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联锁保护系统要健全下列资料:(一)联锁保护系统设备台账(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二)联锁保护系统原理图、接线图、设备安装图(仪表维保单位);(三)经技术、机动、生产、安全等单位及工厂分管领导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机动科);(四)经机动、技术、使用单位、维修仪表车间、(施工单位)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机动科);(五)经机动、技术、生产、设计部门、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施工单位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仪表维保单位);(六)联锁保护系统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票(维修仪表车间、工艺车间、机动科);(七)全套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包括手册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备份)及资料清单(仪表维保单位);(八)重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或回路)特护方案(仪表维保单位);(九)联锁保护系统校验记录、特护记录和检修记录(仪表维保单位);(十)FSC DCS、PLC等智能设备的系统图及备份软件(仪表维保单位)。
第二十七条上一条所列资料由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整理并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机动管理部门、生产车间健全第二十六条(一)、(三八(四)、(六)项资料。
仪表维保单位必须健全第二十六条全部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包括手册和计算机软件)由机动部门和•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一起建立统一的资料清单。
结合管理的需要,在设备订货时,必须与供应商明确,所有设备提供两份以上资料,由机动部门、仪表维保单位分别存档。
仅有一份资料时先由仪表维保单位向机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后使用,再组织资料复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仪电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