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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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之共同犯罪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 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的复合性B. 犯罪行为的共同性C. 犯罪结果的单一性D. 犯罪动机的一致性答案:D3. 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属于()。

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答案:D4. 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

A. 共同犯罪B. 单独犯罪C. 间接正犯D. 犯罪集团答案:A5.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通常()。

A. 与主犯相同B. 比主犯轻C. 比主犯重D. 无法确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A. 任意的共同犯罪B. 必要的共同犯罪C.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 无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A|B7.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主犯?()A. 犯罪的发起者B. 犯罪的策划者C. 犯罪的实施者D. 犯罪的教唆者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甲指使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B. 甲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抢劫行为C. 甲单独实施了诈骗行为,乙事后知情但未参与D.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答案:A|B|D9.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胁从犯?()A. 被暴力威胁参与犯罪的人B. 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C. 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人D. 被利诱参与犯罪的人答案:A10.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从犯的刑事责任?()A. 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B. 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C. 从犯的悔罪表现D. 从犯的前科情况答案:A|B|C三、判断题11. 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都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12.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答案:错误13.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定比从犯重。

全国自考刑法(共同犯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刑法(共同犯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刑法(共同犯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名词解释 5. 简答题 6. 论述题8. 填空题名词解释1.任意共同犯罪正确答案: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2.必要的共同犯罪正确答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3.聚众共同犯罪正确答案: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

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即聚众共同犯罪。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4.从犯正确答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5.胁从犯正确答案: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6.教唆犯正确答案: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简答题7.(2005年4月)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客观上要求有共同行为。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8.简述共同犯罪的形式正确答案:(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4月)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9.简述主犯的含义及其种类。

正确答案:(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包括两类: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四)1. 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解析: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参考答案】B【考点】承继(相续)的共犯;刑法的扩大解释【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两个:(1)在他人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但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之际,行为人基于共犯的意思,加入该犯罪的实行的,是承继(相续)的共同犯罪。

在先行者的行为效果延续至后行者并被后行者利用;后行者利用先行者的效果并扩大结果的场合,应当承认共犯关系的存在。

承继(相续)的共犯不需要对参与以前他人已经造成的后果负责。

(2)事前和他人之间无通谋关系,仅仅在他人(本犯)犯罪之后实施赃物犯罪的人,和本犯之间不成立共犯关系。

A项,甲为劫财而将陶某打伤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在甲抢劫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路过的张某在知道真相后帮甲取走了陶某随身财物,张某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但是张某对其参加犯罪之前就已经发生的重伤结果不负责任,因为重伤结果发生时,张某还没参加犯罪,张某随后参加抢劫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A选项说法错误。

B项,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乙在知道黄某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了收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帮助行为,为黄某犯罪行为的进行提供了直接的帮助力,所以乙与黄某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B选项说法正确。

C项,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其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这一行为对李某而言没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刑法》各章考试试题及答案第七章共同犯罪

《刑法》各章考试试题及答案第七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共同犯罪一、判断题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 )2.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

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3.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

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4.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7.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

()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9.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10.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不定项选择题1.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A.都是主犯B.都是从犯C.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D.有的可能是胁从犯2.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A.都是主犯B.都是从犯C.一般是主犯,有的是从犯D.可以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3.对于从犯,应当()A.从轻、减轻处罚B.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C.减轻或免除处罚D.从轻处罚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A.都是主犯B.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C.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D.有的可能是胁从犯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D.免除刑事责任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D.免除刑事责任7.对于教唆犯()A.一律加重处罚B.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C.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A.3人以上B.多次实施故意犯罪C.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D.有固定的组织9.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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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

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004年,第28题)[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式3.共同犯罪的认定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不法”【注意】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不法”。

只需要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对不法行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不要求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完全相同。

5.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对于共同犯罪,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对于共同犯罪中无法查明的案件,无需查明,大家都负责。

这一点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不冲突。

A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

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A选项说法错误。

B C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B、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

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总分74,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属于( )。

SSS_SINGLE_SELA 不作为犯罪B 过失犯罪C 因身体受强制不构成犯罪D 受胁迫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仓库保管员已丧失了意志自由,因此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

SSS_SINGLE_SELA 不构成犯罪B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C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分值: 1答案:C[解析]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可以将其分为( )。

SSS_SINGLE_SEL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B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C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D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选项A是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进行的分类,选项B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选项D是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的分类。

4.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 )。

SSS_SINGLE_SELA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B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C 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D 甲单独构成盗窃罪分值: 1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共犯成立标准:“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为前提部分共同为补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

甲乙丁对丙死亡这一事实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是什么?A.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B.甲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乙都对丙死亡结果负责,但甲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结果加重犯)D.丁对甲乙加害丙人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

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对于丁而言,他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

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

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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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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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

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2004年真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

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确;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D正确。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003年真题: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 正确。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BC)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分析]考查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

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C正确。

30、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C)
A、主犯、从犯、胁从犯
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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