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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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著国际组织法

梁著国际组织法

梁著国际组织法一、概述国际组织法是研究国际组织的建立、运作和解释的法律分支。

梁著国际组织法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梁晓声教授所著的有关国际组织法的著作。

本文将围绕梁著国际组织法展开深入的探讨,分析其对国际组织法学的贡献以及对国际组织发展的影响。

二、梁晓声教授的学术背景1.梁晓声教授的教育背景•在中国著名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本科学位•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2.梁晓声教授的研究领域•国际法学•国际组织法学•国际人权法学3.梁晓声教授的学术贡献•出版了多部影响深远的学术著作,其中包括《梁著国际组织法》•在国际法学界享有崇高声誉,是中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三、梁著国际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分类及其特点2.国际组织的成立和终止•国际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国际组织的终止条件和程序3.国际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和限制•国际组织的义务和责任4.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国际组织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国际组织的成员权利和参与机制5.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权豁免•国际组织的司法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四、梁著国际组织法的影响和意义1.对国际组织法学的贡献•梁著国际组织法系统地总结和分析了国际组织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为国际组织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2.对国际组织的发展的影响•梁著国际组织法为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指导和依据•强调了国际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平衡,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提高了国际组织的效率和合法性五、结论梁著国际组织法是中国法学界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定义、成立和终止、权力和义务、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以及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等问题的全面讨论,梁著国际组织法为国际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联合国大会:职权最广泛的审议和建议机构安全理事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部门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全球性专门国际组织。

它们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有关协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region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

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依据其宗旨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和专门性区域组织。

雅尔塔方式:即“大国否决权”(是当时社会现状的产物)。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表决权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

即任意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

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再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

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性办法或区域性机关提交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简答题1、试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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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SYSU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 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理事会 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 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 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 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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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法律制度
• 一、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一)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发展国际之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text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 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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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 (一)大会 • 1、大会的组成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截至2011年9月,联合 国大会共有会员国193个。每年开常会一次, 除集体会议外,还设有六个主要委员来分 担大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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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非 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 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 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 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 加勒比地区国家。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 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 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 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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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组织
• 美洲国家组织现存区域性组织中历史最久 的组织。 • 它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到1982年7月,有成 员国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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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国家联盟
• 阿拉伯国家联盟成立于联合国建立之前。 • 其总部原在开罗,1979年3月巴格达会议后, 迁往突尼斯,到1983年,有成员国22个。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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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一、国际组织概论 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五、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六、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 七、联合国体系 八、区域性国际组织 九、非政府组织
一、国际组织概论
(一)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广义和狭义。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通常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少数情况下会有非国家实 体,但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家之间的正式协议(基本文件)而创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与国 际会议的最大区别); 4.拥有自主权(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决策 程序)但又并非凌驾于国家之上; 5.拥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 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
联合国的推动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 表决方式 。
(三)加权表决制
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 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 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谓 加权投票权。
实践中的五种形式:
(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2)集团投票制;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 (4)欧共体模式; (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 意方可通过。
典型者:国际联盟,欧佩克。
此种制度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具有进步意 义,但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赋予每一成 员国以否决权,导致决议难以形成,为现代多数国际 组织所不取。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 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
(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

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
• 非会员国经联大同意,且至少是一种联合国专门机构 旳组员,能够观察员资格出席联合国大会.被国际社 会普遍认可旳民族解放组织能够应邀参加联大会 议.观察员在联大没有投票权,但经大会主席允许, 可就与其有关问题讲话.
大会下设旳委员会
• 政治与安全委员会 • 尤其政治委员会(1993年第47/233号决策) •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 • 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 • 非殖民化委员会 • 行政与预算委员会 • 法律委员会 • 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
• 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签订 了一项普遍安全宣言, 申明建立一种普遍性旳国际 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全部爱好和平旳国 家,不论大小,均得加入这一组织.
联合国旳创建
• 1944年秋,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华盛顿敦巴 顿橡树园召开会议,着手创建联合国.四国代表 在组织旳宗旨原则,组员,主要机构等问题达成 了共识,作成了“有关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旳提 议案”,即联合国宪章草案,并提议该组织命名 为“联合国”.
• 在实践中,大会常以协商一致经过决策.
安理睬 security council
• 安理睬由15个理事国构成,其中,中、法、俄、 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他10国是非常任 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域别 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改选 五名,交替进行,不得连选连任,而且,必须 由同一地域旳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 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
• 一般以为,这种表决方式能够防止硬性投 票表决可能带来旳弊端,具有灵活性和实 用性。
• 但是,这一概念和程序还相当模糊,另外, 反复协商也耗时过长,影响国际组织旳效 率,所以在实践仍有待改善。
• 第二节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旳序言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概述⏹国际组织的主要制度⏹联合国⏹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上述定义表明,国际组织可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IGO ,如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欧洲共同体等)。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续)◆广义上的国际组织还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如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1、国际组织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

⏹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有其特定的合作目的。

⏹3、国际组织依国家间协议而创立,该协议即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

⏹4、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1.以国际组织组成成员的性质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

⏹2.以国际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分,可将国际组织分成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和封闭性的国际组织。

⏹3.以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4.以国际组织的宗旨、性质和职能范围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5.以国际组织的权力与其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分,可以国际组织分为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四、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法的定义●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的不断扩大,调整有关国际组织各种关系的规范、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

07第七章国际组织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7第七章国际组织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3、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联系、信息交
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根据章程, 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 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 16 办的工作,并获得报酬。
四、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p192) (一)会议制度 (二)表决程序 1、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三、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p190) 1、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

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 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2、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 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 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的关系等,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对外关系的条约的法律规 范,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组织法",它是现代国际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由所有 成员国组成的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联大
决议,有争议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大会以多数或一致通过 的那些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代表了一种普遍的法律信念, 它作为国际习惯的有力证据,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三)国际组织承担着编纂国际法的职能。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p188) (一)一般来讲,取得原始成员资格的程序比较简单。 有关国家只要参加了组织的创建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 本文件上签了字,并在某一特定日期之前批准、接受或 加入了该组织章程,即取得原始成员资格。国际组织的 正式成员原则上只能是国家。特殊情况下,如单独关税 区可以作为WTO的正式成員。 (二)纳入新成员主要有两个步骤: 1.有关提出申请 2.审议核准。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1.自愿退出 2.开除 15 3.中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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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务员”
(四)辅助性工作机构 根据组织的基本文件,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
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在不同级别上建立的辅助性工作 机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五)司法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 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如国 际法院、欧洲法院等。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中,法官通 常从各国政府推荐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候选人中 选举产生,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 要法系,但自身又是独立司法的。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者为限。 联合国高级官员可享有外交使节的全部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代表通常享有
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如司法豁免、执行公 务时的言行免受法律诉讼、其馆舍、住所及其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汇兑自由、免除税捐、行 李免检等。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来源的两种学说:
明示授权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 来源于并限于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暗含权力说——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但 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还来源于国 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必需的权力(权利)。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遭 受损失的赔偿”咨询案:将两种学说相结合。

(二)准会员 指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的非完全会员。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组织设立准会员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便于一些非自治领土以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 也能参与组织的活动。
一般来说,准会员在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中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其权利义务通常只限于该下属机构之内。 例如:瑞士和联合国的关系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一)议事与决策机构
指国际组织根据各自的基本文件而设立的最高权力机 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可以讨论、审议职能范 围内的任何问题与相关事项以及组织任何其它机构的职 权,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这类机构为全体成员国提供了讨论问题的论坛,名 称一般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在某些国际经 济组织中有董事会等说法。
代表性说——国际组织在履行本组织的职能、实 现其宗旨的范围内代表了其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因 此应在相应程度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各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很多方面属于两个国际 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因此无论是国际组织本身还 是各国常驻代表团,在交往过程中都应享有特权与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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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和承担完全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一般是国家,少数 情况下非国家实体或国际组织也能成为完全会员。
鉴于某些特殊情况,组织本身可以免除某些成员 的某些条约义务,但关于组织活动和职能方面的义务 则不能免除。
会籍的取得方式:创立与加入。 会籍的丧失方式:退出;组织开除;成员国本身 不复存在;组织本身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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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机构通常是依据地域公平分配的原则来确 定不同地区的成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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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与管理机构 国际组织内为其它机构提供服务并处理组织的日
常管理事务、执行各机构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方案的常 设性行政与管理部门。
此类组织现在多称为“秘书处”,最高行政长官秘 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与对外代表,由最高 权力机关选举产生。
于程序性事项和一些不很重要的决议。特定多数主要 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
联合国的推动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 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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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权表决制
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 ,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 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份量的投票权,即所 谓加权投票权。
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兴盛发展时期。国际 联盟为第一阶段,联合国体系为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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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国际组织进入大发展时期。
首先,国际组织数量激增,规模急剧扩大 ,活动范围遍及当代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次,区域性组织迅猛发展; 第三,国家间经济组织迅速增加; 第四,联合国地位和作用加强; 第五,第三世界国家(或称发展中国家) 对国际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不结盟运动集 团、77国集团等。
1.有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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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国际组织基本文件中有关该问题 的规定;典型者如《联合国宪章》第104、105 条。
第二类是有关的多边条约;如1946年《联 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 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 行的公约》
第三类是总部协定或东道国协定。有的国 家还专门为此制订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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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2日星期日
一、国际组织概论
(一)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广义和狭义。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通常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少数情况下会有非国家实 体,但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家之间的正式协议(基本文件)而创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与国 际会议的最大区别); 4.拥有自主权(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决策 程序)但又并非凌驾于国家之上; 5.拥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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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组织的类型
1.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组织” 2.普遍性组织和封闭性组织
封闭性组织又可分为地域性组织、职能性 组织、有共同背景的国家组成的组织。
3.一般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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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一) 完全会员 国际组织成员一般都享有此种完全会员资格,享
(三)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 古代国际组织的萌芽。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
之后的欧洲百年协作,国际行政联盟 国际组织产生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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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在国际组 织历史上意义重大。第一是与会国突破欧洲局 限;第二是初步确立一国一票的国家平等原则 ;第三会议拟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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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可分为内部法与外部法。内部法指调 整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 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它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规 则。
实践中的五种形式:
(1)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2)集团投票制;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 (4)欧共体模式; (5)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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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表决制被认为有违反国家主权平等之嫌,有 利于强国操纵组织决议,严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 益。但它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适用,说明有其合理性。
议事与决策机构除提供成员国论坛外,还承担接纳 新成员国、选举最高行政管理官员和其它机构的官员、 审批组织财政预算、修改基本文件等。一般实行一国一 票的多数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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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与主管机构
通常由组织中部分成员国组成,由议事与决策机 构选举产生,在一定任期内轮换,负责处理组织所承 担的专门性问题。名称一般为理事会、委员会等。组 织中往往有数个此类组织,负责不同领域的活动,其 职能范围与活动方式各有不同。
观察员能够出席有关会议,可以发言,但没有表 决权。他们向本国政府或派出组织汇报会议情况,或 将本国政府、派出组织或个人意见提供给大会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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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 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具有国
际人格。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国际人 格逐渐得到承认。
但国际组织的承认并不能构成其成员国的 集体承认。
国际组织又是国际法上承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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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求偿和国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国际求偿能力: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征之一。 国际责任:一切国际法主体都可能承担
5.继承权 国际组织的继承涉及四个方面:组织职能的继承
;法律行为的继承、有关职员的继承;国际组织财产 的继承。
2.有关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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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 须视其不同性质与职能而异。 联合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会所与房舍不受侵犯权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权、持有及自由兑换货币权、免 除税捐等等。
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常常从事商业活动,所享有的 特权与豁免相对较少,尤其是司法豁免权往往享受不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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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即国际组织为执行其职能和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
各项权能。
1.缔约权 国际习惯法早已赋予。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
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予以正式承认。
国际组织一般只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由于该组织存 在的必要性而对外缔约,如总部协定、特权与豁免协 定、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等。
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 意方可通过。
典型者:国际联盟,欧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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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制度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平等,具有进步意 义,但过于强调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实际赋予每一成 员国以否决权,导致决议难以形成,为现代多数国际 组织所不取。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 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简单多数主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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